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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时间:2024-06-28 01:4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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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9月13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鼓励和促进两国的科技合作的发展,认识到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在两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尊重主权、独立、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通过交流科学技术成就,开展有助于两国经济发展的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发展两国科学技术合作,并注意加强科技合作与经贸合作的结合。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缔约双方合作可包括:
  一、相互邀请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或讲学;
  二、相互派遣专家、技术人员进行科技考察;
  三、交换科学技术信息和资料、产品、材料、设备、仪器、配件的样品、种子、苗木等;
  四、组织科学技术讨论会和学术会议;
  五、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研制试验和交换研究和研制成果;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科技合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指定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科学工作者、专家和其他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
  一、本协定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在执行计划中作出规定。
  二、本协定下合作活动所取得的非产权性科学技术信息,由双方共享并保守秘密。除另有文字协议外,如需向第三方提供,其方式和程序由有关合作机构商定。

  第七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经费条款,缔约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八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协定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在卢布尔雅那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斯洛文尼亚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条文的解释有分歧时,则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洛伊泽·佩泰尔莱
     (签字)          (签字)
检察机关九条措施服务新农村建设

作者: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 王维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了新的春天。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切入点和落脚点,贯穿于“争创一流”工作始终。近日,出台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意见》,提出“九项措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是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对杀人、抢劫、盗窃、抢夺、绑架、放火、赌博等重大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重点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资料、公民生活资料、盗杀大牲畜和破坏山林、果林等严重犯罪。对于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惯犯、累犯、盗窃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特别是对“村霸”、“乡霸”和恶势力犯罪,依法快捕、快诉,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是加大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和坑农害农的犯罪。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制假售假犯罪专项斗争,特别是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犯罪分子惩罚的同时,注意尽最大可能挽回农民群众的损失。
三是认真查办发生在乡镇村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群众举报乡镇村和“七站八所”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坚决查处并全力挽回经济损失,情节轻微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是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会同各类资金归口管理的有关部门对国家投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粮食直补资金、“两免一补”资金、医疗合作补贴、退耕还林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用于道路建设、兴修水利、饮水工程、电网改造、“村村通”广播工程等专项资金和扶贫、救济等特定款物,土地、林地征用款物加大监督检察力度,积极参与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对建设过程进行同步预防、跟踪预防。
五是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诉讼主体为农民和诉讼内容在农村的各类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处理不公、适用法律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案件及时受理、依法审查,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纠正,对审查后没有错误的案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裁判的公信力和既判力。
六是控申工作关口前移,努力提高处理农村群众控告申诉问题能力。完善控告申诉工作的方式和途径,积极探索新时期处理农村涉法上访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转变接待工作观念,变上访为下乡走访,把矛盾解决在乡下,解决在初始阶段。
七是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通过举办“举报宣传周”、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开展“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提升农民知法、守法、学法的意识。
八是加大对常住和居所在农村的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帮教力度。会同公安机关对常住和居所在农村的监外执行罪犯实行“季签到制”,加强监督管教,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
九是积极调研为新农村建设谏言献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优势,对多发易发案件的成因、特点和影响农村稳定、小康建设的一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深入分析,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和预防对策,督促职能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将各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26日 财企〔2002〕39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情况日益增多,一些国有股持股单位的经济性质发生变化,进而引起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发生相应变动,形成了国有股的间接转让。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国有股性质变化的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时,应充分考虑对其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影响,合理确定国有股价值。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因产权变动引起所持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产权关系将产权变动方案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准,并在方案实施前将国有股权变动事项报财政部核准:

(一) 国有股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

(二) 国有股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

三、省级财政(国资)部门、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的申请报告;

(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批文;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经批准的产权变动方案;

(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或核准意见;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所持国有股作价情况的说明;

(六)投资方或收购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近二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八)上市公司上年度及本年度(或中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后涉及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凭财政部批复文件依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所持股份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