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会委:
州监察局《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州监察局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奖励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程序、标准等事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行为;违法建设、规划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建设、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州及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监察机关为受理举报事项的部门。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信箱,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情况应当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中应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并尽可能说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当事人及违法的具体行为等情况,并注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必须如实记录(登记)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举报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情况摘录转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
第八条 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应当作好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后,应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报监察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备案材料应当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作出界定,并由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监察机关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的同时通知其在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应在60日内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发放奖金时,须核对举报人的身份等情况准确无误,由举报人写出领条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后,经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在领条上签字后发放。监察机关须建立发放台账严格登记,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举报城市(州、县市驻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4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2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3.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二)举报集镇(乡镇所在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5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3.非法占用集镇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三)举报农村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3.非法占用农村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四)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在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水源保护区、重要规划区(中央、省、州重点项目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范围内,且在州、县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奖励5000元。
(五)举报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每起奖励8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如触犯多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出现多人举报,按照举报时间顺序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分别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受理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或不按时限办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或在调查处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腐败、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人属于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其他公职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2月5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纲要
中国 保加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纲要
(签订日期1987年5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了扩大和加深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进一步提高两国在生产方面的科技水平和促进两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为进一步发展经济和外贸创造条件,双方就合作方向商定如下:
一、材料工业
1.具有新性能的半导体材料,高纯度和具有特殊物理性能的金属及其化合物,其工业化生产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的研究。
2.用作强度高、耐磨、耐腐涂层材料的加工工艺研究。
3.利用高压、脉冲作用合成新的超硬材料的材料加工工艺。
4.黑色和有色金属的新材料和新合金,用粉末冶金方法制得的难熔化合物。
5.精细化工。
二、电子工业
1.远距离处理手段的开发。
2.32兆位电子计算机新系统的研制、应用及商品化。
3.为共同研究系统结构所进行的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开发。
三、农业和生物技术
1.共同建立组织培养实验室一蔬菜、果树、花卉种植用无病毒栽培材料的生产和应用。
2.硬粒小麦新品种选育。
3.用生物方法对食品工业原料、下脚料和植物残渣进行深加工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
4.基因和细胞工程。
四、纺织工业
1.共同研究天然丝的加工工艺。
2.平线和起花线混纺及其织物和产品的生产工艺的研究。
3.兔毛(安卡拉兔)和其它珍贵纤维(安卡拉山羊毛、开司米)的生产和加工。
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0年的科学技术合作将通过互换专家、交换科学技术情报、交换科学技术资料及科学研究和工艺开发成果、交换在两国举办的国际会议、学术讨论会、博览会和展览会的信息,就商定的课题进行共同科学研究和开发,以及双方将商定的其它方式来实现。
科技合作分委员会将通过年度计划或其它形式使本纲要具体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工作计划格式附后。
本纲要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用中、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国务委员兼 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兼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国家研究和技术委员会主席
宋 健 斯托扬·马尔科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