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管理,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含量高,融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发展,我们组织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见附件1)
(一)房屋建筑工程(附 1-1)
(二)公路工程(附 1-2)
(三)铁路工程(附 1-3)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附 1-4)
(五)水利水电工程(附 1-5)
(六)电力工程(附 1-6)
(七)矿山工程(附 1-7)
(八)冶炼工程(附 1-8)
(九)石油化工工程(附 1-9)
(十)市政公用工程(附 1-10)
承包范围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1-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1-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
4、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
附件 1-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一级铁路干线综合工程300公里以上或铁路客运专线综合工程100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长度1000米以上隧道2座;
2、长度500米以上特大桥3座,或长度1000米以上特大桥1座;
3、编组站1个;
4、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铁路工程2个。
附件 1-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
4、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2亿元以上或内河8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附件 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大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60米以上大坝2座;
2、过闸流量〉3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米的拦河闸2座;
3、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水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5MW瓦以上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径〉8米、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或洞径〉6米、长度〉2000米的水工隧洞2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8万平方米以上。
附件 1-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500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60万千瓦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或4台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整体工程;
3、单机容量90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4、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
5、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
附件 1-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3项以上或1-5项中某一项的3倍以上规模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万吨/年以上煤矿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6、10000米以上巷道工程及100万吨以上尾矿库工程;
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附件 1-8
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90吨以上电炉);
2、年产80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3、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
5、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20万吨以上铜、铝或10万吨以上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2000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10、日产2000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附件 1-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附件 1-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代表工程业绩
近十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4项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以上;
3、累计修建内径5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程3万平米以上,或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3项以上;
4、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以上;
5、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以上,或日供水5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座以上;
6、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项以上;
7、合同额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及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总承包项目5项以上,或合同额为2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境)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1项以上。
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鼓浪屿风景名胜区指鼓浪屿-万石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鼓浪屿景区。
本办法适用于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的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实施统一管理。设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管理机构做好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规划:
(一)划定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二)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
(三)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
(四)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
(五)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
(六)鼓浪屿经营区域、网点的设置规划;
(七)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旅游线路和服务区域规划;
(八)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鼓浪屿-万石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审批;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在市政府领导下,由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依照《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安全、妨碍游览、影响风貌等违反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建筑和设施。
对已建的违反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建筑和设施,应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限期治理、改造、迁出或拆除等措施。
第七条 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经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在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过程中,必须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山体、海岸线、风貌建筑、文物建筑、遗址等,不得污染环境和破坏景观。施工结束后,必须立即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划确定的功能区域和网点经营。
禁止无证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和服务、散发广告物品等。
第九条 鼓励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投资、经营符合规划的旅游项目、产品。相关优惠政策由管理机构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划确定的旅游线路、服务区域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或减少服务项目、内容。
禁止无导游证人员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揽客从事导游活动。
第十一条 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管理机构实施:
(一)市政园林部门的占用道路、绿地,挖掘道路,移、伐树木许可;
(二)港口管理部门的码头经营、船舶停靠许可。
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申请并提出初步意见后,转报市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原鼓浪屿区政府行使的相关管理职责,由市政府授权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进入鼓浪屿的游客,应当购买景区门票。
第十三条 客运码头与货运码头应严格区分,不得擅自改变码头用途及混合经营。
载客船舶需经、停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必须在管理机构指定的码头停靠。未经指定的码头不得停靠船舶,不得载客揽客。
鼓浪屿沙滩和游览海岸线上禁止洗船、造船、修船、搁船、修帆、修网、晾晒物品、堆放杂物、废弃物等。
第十四条 禁止机动车、电瓶车、板车、自行车等交通车辆在鼓浪屿行驶。
确因公共事务、旅游经营、残疾人生活保障等需要使用交通车辆的,公安部门在审批时应严格控制,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鼓浪屿旅游形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经营秩序的巡查,发现欺诈经营、不正当竞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经营的,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制定年度节庆活动计划,引导、鼓励经营者投资、经营具有鼓浪屿特色的节庆旅游产品、旅游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旅游统计分析,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向公众发布相关的旅游信息。
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应设置规范的游览引导标识,游客集散地、主要景点应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管理。对船、车、索道、码头等交通设施、游览设施、繁忙道口及危险地段要定期检查,落实责任制度。确定旅游接待的承载力,实行流量控制。制定防台风、暴雨、大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应急预案,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文化、旅游、价格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游客进入景区未购门票的,由管理机构责令补票,并处以5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