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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06:4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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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省长:季允石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际、国内特快专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快专递(亦称速递、快件、快递)经营活动,是指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信件性质的物品投交收件人,或者接受邮政企业的委托,将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通过邮政网络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物品。
  国家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工商、交通、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强化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遵守国家安全、邮政、保密、海关等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邮政管理秩序。


  第六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地、服务设施、查询网络和从业人员;
  (三)具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和方便等服务的能力;
  (四)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及证明文件,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给经营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特快专递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在批准经营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到当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取得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批准文件的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委托未取得特快专递经营活动批准文件的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应当与其他企业订立代办协议,并报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应当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传递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服从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收费、依法纳税、保障用户通信秘密,确保寄递物品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二)买卖、出租、伪造、涂改或者转借特快专递经营批准文件;
  (三)将收寄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转手交寄;
  (四)收寄国家规定的禁、限寄物品、保密文件、空白发票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和封建迷信物品、印刷品等;
  (五)将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交给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单位寄递;
  (六)伪造或者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标识的封套、业务单册、邮政袋和包装箱等材料,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特快专递寄递违法行为都有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由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特快专递经营批准文件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由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经营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经营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经营特快专递业务的单位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工商、交通、物价、税务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进出境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监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四乱”行为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四乱”行为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4〕74号 2004年6月16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四乱”行为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四乱”行为
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办法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投资环境“约法三章”的要求,现就整治“四乱”行为,对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制定本办法。
二、“四乱”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企业实施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
三、投诉举报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和服务活动中的“四乱”行为。
四、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市“四乱”投诉举报中心,由市纠风办和市外商投诉受理办公室组成,办公地址设在市纠风办,受理对“四乱”行为的投诉举报。
办公地址:西安市二府街财贸大院后楼三层321室。
工作人员:徐雪梅 段书林 齐中亮
投诉举报电话:(029)87295939 (029)87285993
五、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向西安市“四乱”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举报。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进行收费的;
2.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或以保证金、抵押金、咨询费、集资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3.将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业务变为有偿服务或交由中介组织变相收费的;
4.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罚款,收费、罚款不开票据或使用虚假、过期票据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
6.不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由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
7.在公务活动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四乱”行为。
六、投诉举报由市纠风办、市外商投诉受理办公室负责核查。
七、投诉举报案(事)件的处理由各级监察、人事部门和市外商投诉受理办公室按各自职能负责。对在履行公务和服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服务不好、工作不力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侵害企业权益的案(事)件,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或责令其辞职;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从重处理。
八、市人民政府对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凡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根据情节给予投诉举报人1000—500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承担。由市“四乱”投诉举报中心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部关于印发《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月28日,能源部

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大容量、高参数、高电压发供电设备不断增加,备品配件的供应和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在当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请各单位按此办法进一步做好发供电设备的维修保养,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安全发、供电,提高电力工业的经济效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配件公司。

附: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1 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工作是设备全过程管理的一部分,技术性强,责任较大。做好此项工作对于设备正常维修、提高健康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安全运行至关重要。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 备品配件是指发供电主辅设备的零部件和监控、保护系统元器件。
1.3 备品配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时、按量、优质、优价地提供发供电设备维修需要的配件,做到既保证供应,又节约资金。
1.4 要充分发挥系统内的修配力量加工备品配件。修造企业要把配件生产做为首要任务,满足用户要求。不断开拓新材质、新工艺,提高配件加工质量和服务水平,相对集中批量,降低成本,增加产量,保障供应。
1.5 进口设备配件国产化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是保证进口设备安全经济运行、节约外汇、提高国内制造能力的需要,各有关部门都应重视。
1.6 备品配件管理宜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以适应电力生产特点和电网发展的需要。
1.7 事故备品管理按原水电部[87]水电电生字第42号文执行。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备品配件实行部、网(省)局、厂(供电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根据发供电设备在装情况和发展规划,设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统一归口备品配件的计划、供应、统计、管理和进口设备配件国产化等工作。
2.2 配件公司面向水利电力行业、归口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部有关备品配件供应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2)布置、汇总备品配件订货申请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产需衔接,监督、检查配件订货合同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问题。
(3)负责进口配件计划审编、用汇申请和分配、货单审查、对外谈判、执行订货合同等各项进口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购买调剂外汇进口急需配件。与电力机械局共同组织进口配件国产化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
(4)组织《发供电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的实施,负责部级配件性备品的订货、储存和供应。在系统内开展备品配件的调度和调剂工作。
(5)负责备品配件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
(6)组织推动同型机协作组等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
(7)了解全系统备品配件需要和供应状况,解决供应中出现的问题。
2.3 各网(省)局物资处(公司)归口本局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部、局有关备品配件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2)布置、汇总所属单位备品配件需要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参加产需衔接,监督检查配件合同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问题。
(3)负责所属单位进口配件计划审核,组织进口配件国产化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4)配合生技、计划、财务等部门审查所属单位备品储备定额,负责局级配件性事故备品的订货、储备和供应,在本局范围内开展备品配件调度和调剂工作。
(5)负责备品配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
(6)组织推动同型机协作组等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
(7)了解本局各发供电单位备品配件需要和供应状况,解决供应中出现的问题。
2.4 各发供电单位成立以单位领导为首的配件管理网,由生技、物资、财务及生产、检修部门共同组成,解决、研究备品配件工作有关事宜。各部门职责分工按[87]水电电生字第42号文执行。物资部门归口对外订货。
2.5 备品配件专职人员应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和经济管理知识,熟悉供应渠道和市场行情,了解本单位设备在装情况、设备性能和健康状况,掌握备品配件消耗情况和规律。各级配件管理部门都要加强配件人员的业务培训,保持他们工作岗位
相对稳定。
2.6 新建电厂在筹建时就要重视备品配件工作,成立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参与随机备品订货,做好随机备品、专用工具、配件目录和图纸等技术资料的接收和保管。
2.7 有条件的网(省)局物资处(公司)和大型发电厂可成立备品配件科,以加强对备品配件工作的管理。
三、计划管理
3.1 做好备品配件计划管理是保证配件供应的核心和关键,各单位都应重视加强这项工作。
3.2 计划管理包括计划的编制、实施、检查和修正,它直接反映需要情况,影响库存结构、资金周转和费用水平。
3.3 发供电单位编制备品配件年度需要计划应当依据设备检修计划、健康状况、消耗和储备定额、使用和供应周期、现有库存情况、资金、图纸目录等技术资料。
3.4 备品配件订货申请计划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出前应先核对库存及本厂加工修配能力。解决不了的报主管局组织订货。
3.5 备品配件订货申请计划要求技术条件清楚,急需关键配件要注明情况以便重点安排。向修造企业提出的订货计划分定型和带图两种,提供加工的图纸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3.6 进口配件要按进口订货卡片各项要求填写,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由主管局审查汇总盖章后报部配件公司。
3.7 因检修计划变更等原因需要修改计划时,应按编制程序时修正。为提高计划管理水平,各单位可制定计划考核制度。
四、加工订货
4.1 备品配件加工订货是计划的具体实施过程,要本着依靠自己、发展联合和立足国内、进口弥补的原则,综合质量、价格、交货期、信誉等条件择优订货。
4.2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系统内修造企业加工备品配件。各网(省)局要组织好本局内修造企业的配件订货,解决不了的报部,在全国修造企业排产订货会上安排。
4.3 机械行业主机制造厂供应配件是售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配件公司与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发供电单位与制造厂直接见面签订备品配件合同,要发挥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协调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4.4 拥有进口发供电设备的单位,要制定备品配件国产化规划和措施,运用市场机制,综合国内各方面制造能力,加速开发。本着先易后难、先消耗件后事故件、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原则,把随机备品在消耗前测绘仿制出来,没有随机备品的配件,要利用大小修的机会抓紧测绘,尽快实现国产化。本单位测绘有困难的,可请研制单位协助。测绘的图纸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对工艺复杂、材料特殊、加工精度高的配件和插件板、电子元器件等也应逐步实现国产化。需用单位与研制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报主管局备案。
4.5 各发供电单位向修造企业和主机生产厂以外的单位订购备品配件,须经主管局同意。
五、质量管理
5.1 加强备品配件质量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切实保证技术要求。
5.2 备品配件制造单位要对质量负责,严格生产工艺和质量检验,出厂的产品要附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不能出厂。
5.3 承担进口配件国产化任务的单位应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了解进口设备生产国家的技术标准。
5.4 对材料特殊、生产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加工难度大的进口配件,可组织联合攻关。关键配件实施国产化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研制单位进行考察,由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也可申请纳入科研或新产品研制计划。
5.5 测绘试制的国产化配件,必须经过半年以上工业性试验才可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国产化研制单位生产的配件进行质量抽查,以保证质量。
5.6 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工业性试验的国产化项目,若出现影响机组正常运行的情况,应认真分析原因,可不做为事故考核。
5.7 国产化配件的价格应是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测绘试制费用可摊入生产成本。大修中只测绘暂不生产的项目,其测绘费用可列入大修费用中。
5.8 各发供电单位要有严格的备品配件验收和保管制度。关键配件验收时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做好验收记录,不合格产品不予入库,不准使用,及时通知供方进行处理。购入的配件因价格、质量、交货等问题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口配件验收时,若发现品名、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及时请当地商检部门现场查验,出据商品检验证明,通过订货部门向外商办理索赔手续。
在仓库中长期存放的备品配件,要定期检验与保养,以防损坏或锈蚀。因设备淘汰或损坏锈蚀的配件,应及时处理或报废。备品配件要实行档案化管理,将图纸、合同、合格证、质理证明、验收记录等存入档案。修改图纸应由技术负责人签字。
六、调度调剂
6.1 开展备品配件调度调剂是解决事故抢修和大修短缺配件的应急措施,也是充分利用库存、加速资金周转的有效办法。
6.2 各网(省)局都要组织所属单位认真编报年底备品配件库存,十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关键配件报部配件公司统一调度,其余配件由网(省)局掌握、调度。
6.3 同型机协作组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电厂间备品配件相互支援。
6.4 备品配件调度、调剂的具体办法由配件公司制定执行。
七、附 则
7.1 各网(省)局参照本办法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7.2 对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和国产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7.3 责成配件公司制定《发供电单位备品配件工作标准化管理考核细则》在系统内试行。
7.4 本办法由配件公司负责解释。
7.5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