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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庭审方式/龙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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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庭审方式

2000年12月18日 13:42 作者:龙宗智 来源:京,中国法学

1996年刑诉法确立了一种新的庭审方式,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原庭审程序的轨道,而同时又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包括实行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或混合制庭审模式国家的做法有明显区别。研究这种庭审制度的基本构架,摸索适合我国特有的这种庭审方式的操作方法与运行规则,是一个全新的、具有相当难度的课题。从诉讼法理上看,“对簿公堂”的法庭审判活动,是诉讼形态最完整的体现,这种活动将对侦查、起诉的有效性作出结论性评断并最终决定诉讼的命运,因此应当是诉讼活动的中心和重心。不过,在体制运行实践中,可能由于制度和操作的原因,使审前阶段的活动以及庭下和庭后活动对诉讼发生决定性影响而使庭审程序“虚置”,新刑诉法为解决这一问题作了重大努力,在相当程度上为法庭审判的实质化提供了制度资源。庭审的实质化趋向,使得对庭审方式的研究具有了较之过去大得多的意义。这种研究的意义还在于,新刑事诉讼法就庭审问题的制度设置为整体上的制度协调以及微观意义的制度填充留下了较大的活动空间,而且新的诉讼体制,尤其是庭审方式在近两年的试运转和初步运转的实践表明,最难把握和操作,问题最多也最难解决的,应当说是庭审制度与程序问题。可以说,新体制下的庭审环节,是各种矛盾和冲突的集中体现,研究这些矛盾和冲突,研究整体上的制度协调和微观意义的制度填充,对新的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和有效运行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庭审制度的中国特色及模式界定

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革,集中表现在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定了控辩双方向法院举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庭审方式。并围绕这一变革,修改了法院在庭审前作实体性审查的程序。新的刑事庭审方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庭审方式,它即具备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某些形式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同时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我国这种新的庭审方式的特殊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庭前程序的特殊性。突出表现在庭前程序未贯彻排除预断原则,既非原来制度中的庭前实体审,又不是作为对抗制诉讼必要组成部分的程序审,而是独特的以程序审为主,不排除实体审的庭前审查方式。

新刑诉法通过后,有不少人称新庭审方式中的庭前审查是程序审,理由是依据刑诉法第150条, 法官只需审查起诉案件符合审判的形式要件,就可开庭审判。但问题在于:案件移送方式并非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机关在移送证人名单、证据目录的同时,还须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这显然未贯彻排除预断原则,法官具备在庭前作某种程度实体审的条件与可能。也就是说,法官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处理方式本身就不得不使法官超越形式而关注实质。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即我国刑诉法并未设置专门的“预审”程序,也未设置与庭审法官完全分开的预审法官(用以解决起诉审查、证据准入、证据开示等问题),由主审法官直接进行庭前起诉审查,在目前的起诉方式下,势必要关心案件的实质性内容。再从司法实务看,法官为了把握庭审,普遍在庭前认真研读主要证据,从而难以完全避免庭前预断。

第二、庭审程序的特殊性。表现之一是独特的庭审阶段和庭审程序设置。从国际上看,除了开庭后的调查身份、宣布权利等前期活动外,就“实质性”庭审活动,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大体采用“两段式”。我国原刑事庭审即采用此种方式。英美等国的当事人主义庭审则不同,其庭审阶段在多数情况下可简单概括为“三段式”。我国新刑诉法对庭审的推进和阶段划分采取了一种既不同于大陆又不同于英美的独特的做法:“实质性”庭审活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然后直接进行证据调查,包括:(1)被告人、 被害人对案情作出陈述并由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审判人员向被告发问;(2)公诉人、当事人、 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证人发问;(3)出示物证、 书证和各种笔录等证据;(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相互辩论。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从上述程序大致可以看出:其一,新庭审虽借鉴了控辩双方举证调查方式,但对开庭陈述刑诉法未作明确规定:其二,根据新刑诉法,辩论活动可以在庭审调查中随时进行,而且除证据调查中随时进行的辩论外,在举证完毕后还有一个相对独立的辩论阶段,既所谓调查中的“小辩论”和辩论阶段的“大辩论”;由引可见,我国采取的既非大陆国家的“两段式”,又非英美的“三段式”,而是一种兼及两类的较为独特的阶段和程序规定。

表现之二,是庭审中法官职权主义因素与对抗制因素的共存及独特的混合。为了加强诉讼的公正性和审判性,此次刑诉法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类似对抗制的证据调查方式,以控辩举证为主代替了法官包办证据调查,因此已具有了对抗制庭审的某些基本特征。但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和有利于寻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又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职权主义即非对抗制的因素。突出表现在法官不是消极的听证,他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调查证据。

两种因素的共存似乎是现代庭审改革的一个方向。但我国新的庭审方式“混合”二者的方式较为独特。它突出表现在法官的调查职权强大而且缺乏限制,法官仍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包揽举证尤其是代替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询问,这种情况在一些刑事审判实践中已表现得十分明显。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法官具有庭外调查的职权,这种庭外调查核实相对于庭审无疑是一种补充性的调查,一般是在某一事实对裁决具有实质上的意义而在不确定之中,或者双方对某一事实的举证明显相互排斥而当庭一时无法判断其真伪时,这一权力才由法官予以行使。然而,法官调查由庭内延伸至庭外,而且这种调查核实不受控辩双方意志的制约,也未规定控辩双方在场和参与,却是实行当事人主义的控辩举证制度的其他国家一般不具有的。这种做法固然具有可能进一步查清实体真实之利,但由此而取得的证据是否需要出示?如何在法庭出示?需不需要质证和怎样质证?一系列问题难以合理解决。

第三、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在我国新的庭审制度中,被告人、被害人、检察官等诉讼主体享有特殊的权利义务并因此而具有特别的法律地位。

首先是被告人的双重诉讼地位。双重诉讼地位,是指被告人在诉讼中既为诉讼主体又是诉讼客体。作为诉讼主体,他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并以此与控诉方作诉讼对抗。但在我国刑诉法中,被告人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在庭审中,有讯问被告人的专门程序,在此,也未赋予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这一程序中,被告人作为讯问调查的对象,在这一意义上而成为诉讼客体。

英美刑事诉讼中,肯定公民“不自证其罪”的权利。除非当事人自愿放弃,对事涉本人的犯罪调查“有权保持沉默”。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了维系当事人对抗的平等诉讼结构。在现代职权主义诉讼中,也普遍认可被告人的“沉默权”,尤其是在审判阶段的沉默权,甚至一般不允许法官和陪审团从被告人的保持沉默推导出对被告不利的结论。我国刑诉法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主要是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应当说我国刑诉法就被告供述义务的考虑是可以理解的。不能否认,这种规定对查明案件情况是有利的,尤其考虑到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刑事侦查的技术能力不强,不能不在相当程度上将破案和定罪放在口供上。但其弊端也比较明显,除了容易导致“口供主义”,发生侵权现象外,还突出表现在常常出现“老实供述定罪”、“奸滑不供无罪”这样的司法悖论。而且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客体化,使诉讼的结构难以维持其平衡。

其次是被害人的当事人化。从一般法理上看,公诉案件因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实际成为公诉案件的“当事者”,被害人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但此次刑诉法修改,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诉讼当事人,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修改。在法庭审判中,被害人享有讯问被告、询问证人、调查其他证据并要求法庭调取新的证据以及在庭审时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等当事人权利。实际上诉讼权利与被告人基本对等,同时因刑诉法没有规定控辩双方对被害人的质证,因此其诉讼义务少于被告人。被害人的当事人化,直接影响诉讼的格局。使两造对抗、法官听讼的“三方组合”的传统结构因被害人作为诉讼一方的锲入而为之改变。这可能有利于对被害人个体利益的保护,但增加了诉讼量,延长了诉讼时间,同时增大了法官主持审判的难度。

再次是检察官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已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这种监督不是任意性的,其内容和方式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然而作为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它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不存在一个不允许监督的真空或禁区。庭审活动亦同,刑诉法虽然废止了当庭监督的规定,但该法第169条仍然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据此,检察院具有对庭审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责和权力,虽然监督的主体是检察院而不是公诉人,提出的对象是法院而不是合议庭,但出庭的公诉人在不违背规定情况下不能不负有特定的监督职责,也就是注视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有违法行为,从而为本院的监督提供依据。否则,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就无法实施,无从谈起。可见,在新的庭审制度中,检察官仍有较为特殊的法律地位。

第四、审决机制的特殊性。突出表现在审判法官及合议庭的裁决权仍然受到审判委员会甚至法院行政首长的制约。现代刑事诉讼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要求直接参与审判听证的法官和其他裁决者对审判案件作出裁决,为此,在司法制度上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在审判程序上肯定直接原则和言词诉讼原则,在证据制度上实行自由心证。然而,由于受法官素质、法院体制等限制以及服从政策一致性的要求,为慎重处理某些案件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刑诉法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明确体现了院长、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行使审判权的制约和监督关系。而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的原则,为这种特殊的审决机制提供了法理基础。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主要根据合议庭的汇报进行,因此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间接审理制。由于离开案件的直接审理,尤其是考虑到审委会成员虽然一般说来有更丰富的经验并属法院之精英,但仍然只具有一种有限的理性能力,未经直接审判而凭报告和某些书面材料的审阅即作裁判,也可能会有失于悖、有失于偏。

通过以上对我国庭审制度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产生两点评价性看法:

其一,我国目前的庭审方式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式庭审方法。它是中国传统和固有的制度因素、(注:我认为这种传统和固有的制度因素,就其主要部分而言,可称为超职权主义。如被告人的如实供述,检察官的特殊地位以及庭审中的其他一些非对等性程序设计和允许书面证言使用等规定,已经超过现代职权主义的要求,而属我国特有的强化国家职权运用的制度。因为现代职权主义仍要求形式上的控辩平等和手段对等以及贯彻言词诉讼和质证原则等。)现代职权主义以及当事人主义三大要素的揉合。目前制度改革的走向是较多的吸收和借鉴了当事人主义,但还不能将其简单地归类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而应当看到与其有重大区别。我们只是借鉴当事人主义的某些技术性设置,由于保留了对实体真实的顽强追求,职权主义甚至超职权主义的因素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点,与日本刑事诉讼借鉴当事人主义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在我国,目前对当事人主义的借鉴远未达到日本的程度。例如,最重要的诉讼当事人——被告人,其诉讼地位的两重性使其尚未实现真正的“当事人化”,而检察官的特殊地位也使其难以被命之为诉讼“当事人”,法官依职权且超越当事人主义的法官角色概念而调查证据还是十分普遍和重要的;而正当程序理念与当事人处分原则没有贯彻。

其二,上述三种因素虽经揉合仍具有机制性冲突,目前庭审模式还具有过渡性及相当程度的需改善性。刑诉制度与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应当实现机制统一,线条流畅。修改刑诉法,无论是当事人主义为基本走向还是坚持以职权主义为特征的固有传统,都要注意其“技术合理性”,实现诉讼机制的协调统一。然而,新制度仍然存在机制冲突问题。这种冲突表现在所谓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矛盾。具体体现于具有对抗制特征的庭审方式与职权主义的侦查起诉方式的冲突,以及庭审中的对抗制因素与保留的职权主义甚至超职权主义因素产生的矛盾。

例如,对抗制诉讼模式,虽然肯定辩护律师为“诉讼主体”,但就基本法律关系而言,是以被告人为“实质主体”,因此,在对抗制诉讼结构中,不会有强制性的“讯问被告人”一说。因为这与被告人作为一方实质主体的地位相悖。新法律在采用具有对抗制特征的庭审方式的同时,却仍然保留“讯问被告人”的制度,而且由于改法官主问为公诉人主问,在被讯问人不享有沉默权的情况下,对抗制的平等精神在这里已不复存在。同时,审判方式与侦查方式也存在矛盾。我国的刑事侦查,不采取“弹劾制”侦查观,而是比较典型的强调侦查机关权力运用的审问式甚至超审问式模式,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很大的权力,包括可以直接决定对嫌疑人作较长时间的拘留,不需司法令状而直接实施搜查、扣押、邮检等强制性侦查手段。在这些问题上不采取“司法令状主义”,可以称之为“侦查便宜主义”。不过由于律师介入的提前,这种“单方侦查”状况有某些改变,但仍不能改变侦查权十分强大而且缺乏控制与辩护权弱小的基本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平等地进行诉讼对抗很不现实。

在出现机制性冲突的同时,新的庭审制度中某些技术性设置还不尽合理,存在庭前程序薄弱、作证制度不健全,以及技术性规则缺乏等问题,(注:参见《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新的刑事诉讼运行机制评述》,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1997年第1期。) 这就不可避免地使目前的庭审方式带有一定的过渡性和需完善性。也就是说,为了内在机制的统一协调,以保障制度的有效运作以及保证法律所欲保障的利益得到较好的实现,它将面临新的发展变化。笔者认为有两个可能:一是为了有效控制犯罪而使审判制度回到或者在实际上保持职权主义类型;二是进一步改革庭审方式,完善配套制度。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各方面条件的具备,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可能会走进一步借鉴对抗制诉讼的某些技术设置的道路,这也将会使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与刑事司法的一般性国际标准日趋一致起来。

二、新庭审方式的生存困境及运行效应

我国目前庭审模式的形成有理性设计、传统惯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根据法制必须适合一定的社会状况的原理,这一模式的形成和功能发挥以及今后的发展不能不受到我国刑事诉讼实际条件的限制。这些限制性条件主要有: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4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依法开展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依照黑龙江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和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是市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由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就相关工作开展专项调研,研究、拟定属于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督促办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市人大代表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专委会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专委会开展工作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员所在单位、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有关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专委会工作情况,应当向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专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专委会会议必须有专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组成人员应在会前就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准备发言提纲。
第九条 专委会举行会议审议大庆市人民政府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时,有关部门应派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专委会举行会议时,可要求与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省、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专委会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它方式,由专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生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章 提出和审议议案、质询案及特定问题调查事项

第十二条 提出、拟订属于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专委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受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审议有关议案草案,并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议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议由主任会议交付的关于特定问题调查事项,并提出报告。

第四章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委会应通过调查研究,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确定后,相关专委会应按议题计划先与报告机关就报告内容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相关专委会应组织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专委会应根据调查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时作出回应。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前,有关专委会应召开会议,对专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并将相关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专委会审议认为有必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拟定决议、决定草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后,有关专委会应抓好跟踪落实。
第二十二条 除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的专项报告外,专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听取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掌握相关情况,拟定相关议案,必要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应通过调查研究,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相关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项目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受常委会委托,专委会具体负责实施相关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提出执法检查组和专题视察组成员名单的建议,安排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的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具体实施工作中,参与执法检查组和专题视察组工作,并起草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后,有关专委会应抓好跟踪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级人大常委会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相关专委会应负责做好具体工作。

第六章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专委会可以审查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进行审查时,应严格遵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包括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其制定过程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
第二十九条 上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征求法律、法规草案意见的,有关专委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及时整理汇总上报。

第七章 督办落实代表议案、建议

第三十条 对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代表议案,相关专委会应及时与承办部门沟通情况,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一道加强督办检查,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保证办理实效。
第三十一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交由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应当重点办理的建议,有关专委会应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一道进行跟踪督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详见附件目录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仍未完成复出口的,到期后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

  同时根据此前已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的执行情况和2006年税目号调整情况,对三个公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调整(详见附件目录二)。本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6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加工贸易禁止目录(一)

一、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分为进口目录和出口目录的,禁止开展进、出口目录具有对应加工制成关系的加工贸易(即进口料件为进口目录内商品,其加工复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商品为出口目录内商品)。对开展进、出口目录内商品不具有对应加工制成关系的,不受本公告限制,仍可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一)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农药原料、农药原药和农药中间体加工复出口农药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序号
2903510090 1,2,3,4,5,6-六氯环已烷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八氯化甲桥茚
29036200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2905590090 其他无环醇的卤化,磺化等衍生物
2908109090 其他仅含卤素取代基的衍生物及盐
2931000012 氯乙基汞、三环锡?普特丹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序号
3808101910 零售包装农用杀虫剂成药
3808101990 零售包装非农用杀虫剂成药
3808109000 非零售包装杀虫剂成药
3808201010 零售包装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1090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9010 非零售包装的医用杀菌剂
3808209021 经农药杀菌剂浸渍的纸质水果套袋
3808209029 非零售包装的其他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209090 非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
3808301110 零售包装的农用除草剂成药
3808301190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除草剂成药
3808301900 非零售包装的除草剂成药
3808309100 零售包装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3808309900 非零售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3808400010 医用消毒剂
3808400090 非医用消毒剂
(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分散染料加工复出口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成品3204110000 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份的制成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木、木片、木浆加工复出口纸张、纸板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401100000 薪柴
4401210010 濒危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10090 其他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20010 濒危非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401220090 其他非针叶木木片或木粒
4701000000 机械木浆
4702000000 化学木浆,溶解级
4703110000 未漂白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3190000 未漂白非针叶木碱木浆等
4703210000 漂白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3290000 漂白非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4704110000 未漂白的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190000 未漂白的非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210000 漂白的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4290000 漂白的非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4705000000 机械与化学联合制浆法制的木浆
4706100000 棉短绒纸浆
4706200000 从回收纸或纸板提取的纤维浆
470691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机械浆
470692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化学浆
4706930000 其他纤维状纤维素半化学浆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801000000 成卷或成张的新闻纸
4802100000 手工制纸及纸板
4802201000 照相原纸
4802209000 其他光,热,电敏纸,纸板的原纸
4802300000 碳化原纸
4802400000 壁纸原纸
4802540000 每平米克重<40g的书写,印刷等用未涂布薄纸或纸板
4802550010 成卷40g<=每平米重<=150g的胶版纸
4802550090 成卷40g<=每平米重<=150g未涂布中厚纸
4802560010 成张40g<=每平米重<=150g胶版纸
4802560090 成张40g<=每平米重<=150g未涂布纸
4802570010 其他40g<=每平米重<=150g的胶版纸
4802580000 书写、印刷等用未涂布厚纸(板)
4802611000 成卷新闻纸
4802619000 其他成卷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2620000 成张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2691000 其他新闻纸
4802699000 其他书写、印刷用未涂布纸
4803000000 卫生纸、面巾纸、餐巾纸及类似纸
4804110010 平米重115-36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牛皮挂面纸
4804110090 其他未漂白牛皮挂面纸
4804190000 漂白的牛皮挂面纸
4804210000 未漂白的袋用牛皮纸
4804290000 漂白的袋用牛皮纸
4804310010 平米重115-15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3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薄牛皮纸及纸板
4804390000 漂白的薄牛皮纸及纸板
4804410010 150克<平米重<225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4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420000 本体均匀漂白的中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490000 其他漂白的中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10010 平米重225-360克未漂白、成卷或成张的未涂布其他牛皮纸
4804510090 其他未漂白的其他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20000 本体均匀漂白的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4590000 其他漂白的厚牛皮纸及纸板
4805110000 半化学的瓦楞原纸
4805120000 草浆瓦楞原纸
4805190000 其他瓦楞原纸
4805240000 强韧箱纸板(再生挂面纸板)
4805250000 强韧箱纸板(再生挂面纸板)
4805300000 亚硫酸盐包装纸
4805400000 滤纸及纸板
4805500000 毡纸及纸板
4805911000 电解电容器原纸
4805919010 照相原纸
4805919090 其他未经涂布薄纸及纸板
4805920010 照相原纸
4805920090 其他未经涂布中厚纸及纸板
4805930010 照相原纸
4805930090 其他未经涂布厚纸及纸板
4806100000 植物羊皮纸
4806200000 防油纸
4806300000 描图纸
4806400000 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4807000000 成卷或成张的复合纸及纸板
4808100000 瓦楞纸及纸板
4808200000 袋用皱纹牛皮纸
4808300000 其他皱纹牛皮纸
4808900000 其他皱纹纸及纸板,压纹纸及纸板
4809100000 大张(卷)的复写纸及类似拷贝纸
4809200000 大张(卷)的自印复写纸
4809900000 其他大张(卷)的拷贝纸或转印纸
4810130010 成卷的铜版纸
4810130090 其他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纸/纸板
4810140010 成张的铜版纸
4810140090 其他成张的书写、印刷的纸及纸板
4810190010 其他铜版纸
4810190090 其他书写、印刷用途的纸及纸板
4810220000 书写、印刷用途的轻质涂布纸
4810290000 其他书写、印刷用途的纸及纸板
4810310010 白板纸、白卡纸
4810310090 涂无机物的薄漂白牛皮纸及纸板
4810320010 白板纸、白卡纸
4810320090 涂无机物的厚漂白牛皮纸及纸板
4810390000 涂无机物的其他牛皮纸及纸板
4810920000 其他涂无机物的多层纸及纸板
4810990000 其他涂无机物的纸及纸板
4811100000 焦油纸及纸板,沥青纸及纸板
4811410000 自粘的胶粘纸及纸板
4811490000 其他胶粘纸及纸板
4811511000 漂白的彩色相纸用双面涂塑厚纸
4811519000 漂白的其他涂,浸,盖厚纸及纸板
4811591000 用塑料浸涂的绝缘纸及纸板
4811599000 用塑料涂布,浸渍的其他纸及纸板
4811601000 用蜡或油等涂布的绝缘纸及纸板
4811609000 用蜡或油等涂布的其他纸及纸板
4811900000 其他经涂布,浸渍,覆盖的纸及纸
4812000000 纸浆制的滤块,滤板及滤片
4813100000 成小本或管状的卷烟纸
4813200000 宽度≤5cm成卷的卷烟纸
4813900000 其他卷烟纸
4814100000 用木粒或草粒等饰面的壁纸
4814200000 用塑料涂面或盖面的壁纸及类似品
4814300000 用编结材料盖面的壁纸及类似品
4814900000 其他壁纸及类似品,窗用透明纸
4815000000 以纸或纸板为底制成的铺地制品
4816100000 小卷(张)复写纸或类似拷贝纸
4816200000 小卷(张)自印复写纸
4816300000 小卷(张)油印蜡纸
4816901000 小卷(张)热敏转印纸
4816909000 小卷(张)胶印版纸及其他拷贝纸
(四)进口铜精矿加工复出口未锻轧铜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603000010 铜矿砂及其精矿
2603000090 铜矿砂及其精矿

出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7403110000 精炼铜的阴极及阴极型材
7403120000 精炼铜的线锭
7403130000 精炼铜的坯段
7403190000 其他未锻轧的精炼铜
7403210000 未锻轧的黄铜
7403220000 未锻轧的青铜
7403230000 未锻轧的白铜或德银
7403290000 未锻轧的其他铜合金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口货物(一)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4101201110 规定重量逆鞣整张生濒危野牛皮
4101201190 规定重量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201910 规定重量非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201990 规定重量非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202010 规定重量整张濒危生野马皮
4101202090 规定重量整张生马皮
4101501110 重>16kg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501190 重>16kg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501910 重>16kg非逆鞣整张濒危生野牛皮
4101501990 重>16kg非逆鞣处理整张生牛皮
4101502010 重>16kg整张濒危生野马皮
4101502090 重>16kg整张生马皮
4101901110 其他逆鞣处理濒危生野牛皮
4101901190 其他逆鞣处理生牛皮
4101901910 其他濒危生野牛皮
4101901990 其他生牛皮
4101902010 其他濒危生野马皮
4101902090 其他生马皮
4102100000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1000 浸酸逆鞣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19000 浸酸非逆鞣不带毛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1000 其他不带毛逆鞣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2299000 其他不带毛非逆鞣绵羊或羔羊生皮
4103101100 逆鞣山羊板皮
4103101900 非逆鞣山羊板皮
4103109100 其他逆鞣山羊或小山羊皮
4103109900 其他非逆鞣山羊或小山羊皮
4103200000 爬行动物的生皮
4103300010 生鹿猪、姬猪皮
4103300090 生猪皮
4103900010 其他濒危野生动物生皮
4103900090 其他生皮
(二)进口铅精矿、锌精矿(非铅、锌冶炼行业除外)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607000000 铅矿砂及其精矿
2608000090 其他锌矿砂及其精矿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二)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重申已发布的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116号公告(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处为新加) 7、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二)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0207142100 冻的鸡翼
0207142200 冻的鸡爪
0207142900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
0207270000 冻的火鸡块及杂碎
(三)进口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261900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7204490010 废汽车钢铁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7401200000 沉积铜(泥铜)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404000090 铜废碎料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890800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四)进口下列旧机电产品(包括其零附件、拆散件),(允许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开展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出口加工区业务须按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7011201000 显像管玻壳及其零件
7011209010 显示管玻壳
7011209090 其他阴极射线管用的未封口玻壳
841510100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84151021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84151022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8415200000 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
841581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
841581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空调器
841582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器
841582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
8415830010 分体空调室内机
841583009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
841590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空调的零件
8415909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空调的零件
841780200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8418101000 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102000 200<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103000 容积≤2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
8418211000 容积>1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200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50升<容积<150升
8418213000 容积≤50升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200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1000 半导体制冷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90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301000 制冷温度≤-40℃的柜式冷冻箱
8418302100 制冷>-40℃大的其他柜式冷冻箱
8418302900 制冷>-40℃小的其他柜式冷冻箱
8418401000 制冷温度≤-40℃的立式冷冻箱
8418402100 制冷温度>-40℃大的立式冷冻箱
8418402900 制冷温度>-40℃小的立式冷冻箱
8418500000 其他冷藏或冷冻柜,箱,展示台等
8418611010 压缩式制冷机组及热泵
8418611090 其他制冷机组;其他热泵
8418619010 其他冷凝器为热交换器的压缩式设备
8418619090 其他压缩式制冷设备
8418691000 非热交换器压缩式制冷机组及热泵
8418699010 带制冷装置的发酵罐
8418699090 其他非热交换器压缩式制冷设备
8418910000 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
8418991000 制冷机组及热泵用零件
8418999100 制冷温度≤-40℃冷冻设备零件
8418999200 制冷温度>-40℃大冷藏设备零件
8418999910 耐腐蚀冷凝器
8418999990 编号8418其他制冷设备用零件
8471100000 模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300000 便携式数字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1000 巨大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200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4000 微型机
8471419000 其他数字式数据处理设备
8471491000 系统形式报验的巨、大、中型机
84714920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小型计算机
84714940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微型机
8471499100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
847149990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其他计算机
8471501000 巨,大,中型机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502000 小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504000 微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8471509000 847141或847149以外设备的中央处理部件
8471601100 液晶显示器
8471601200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8471601900 其他显示器
84716031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针式打印机
84716032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激光打印机
84716033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喷墨打印机
84716039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打印机
8471604000 巨,大,中及小型计算机用终端
8471605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扫描器
8471606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数字化仪
84716071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键盘
84716072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鼠标器
8471609000 计算机的其他输入或输出部件
8471701000 计算机硬盘驱动器
8471702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软盘驱动器
8471703010 具有刻录功能的光盘驱动器
8471703090 其他光盘驱动器
8471709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存储部件
8471801000 集线器
8471802000 路由器
8471809010 网络接入卡(网卡)
8471809090 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
8471900010 专用于复制的光盘刻录机
8471900090 未列名的磁性或光学阅读器
8516500000 微波炉
8516603000 电饭锅
8517110000 无绳电话机
8517191000 可视电话
8517199000 其他电话机
8517210000 传真机
8517220000 电传打字机
8521101100 广播级磁带录像机
8521101900 其他磁带型录像机
8521102000 磁带放像机
8521901110 具有录制功能的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8521901190 其他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8521901210 具有录制功能的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8521901290 其他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8521901910 具有录制功能的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8521901990 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852190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
8521909090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5202211 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8525202219 其他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8525202221 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8525202229 其他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8525202290 其他手持式无线电话机
8525202300 对讲机
8525202900 其他移动通讯设备
8528121000 彩色的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8122100 屏幕≤42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200 42<屏幕≤52cm射线显象管彩电
8528122300 52<屏幕≤74厘米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400 屏幕>74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3800 屏幕>52厘米的液晶彩电
8528123900 其他的液晶彩电
8528124800 显示屏>52厘米的等离子彩电
8528124900 其他等离子彩电
8528129000 其他彩色电视接收装置
8528131000 ≤16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2000 16-4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3000 42-5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4000 52厘米以上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210000 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220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监视器
8528301000 彩色视频投影机
8528302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投影机
8525301010 抗辐射电视摄像机
8525301090 其他特种用途电视摄像机
8525309100 非特种用途广播级电视摄像机
8525309920 非广播级由镜头+CCD/CMOS+数字信号处理电路三部分构成的摄像组件
8525309990 其他电视摄像机
8525401000 特种静像摄像机及其他摄录一体机
8525404100 广播级静像摄像机
852540420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404900 其他静像摄像机及摄录一体机
8525405100 单镜头反光型数字照相机
8525405900 其他数字照相机
8534001000 四层以上的印刷电路
8534009000 四层及以下的印刷电路
854011000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120000 黑白或单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201000 电视摄像管
8540209010 电子条文相机的条文显像管
8540209090 其他电视摄像管;其他变像管及图像增强管;其他光阴极管
8540400000 点距<0.4mm彩色数据/图形显示管
8540500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数据/图形显示管
8540601000 雷达显示管
8540609000 其他阴极射线管
8540710000 磁控管
8540720000 速调管
8540790000 其他微波管
8540810000 接收管或放大管
8540890000 其他电子管
8540911000 电视显像管零件
8540912000 雷达显示管零件
8540919000 其他阴极射线管零件
8540991000 电视摄像管零件
8540999000 其他热电子管、冷阴极管零件
8542100000 装有集成电路的卡(智能卡)
8542211100 线宽≤0.18μm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1900 其他线宽≤0.18μm的集成电路
8542212100 18<线宽≤0.35μm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2900 其他.18<线宽≤0.35μm集成电路
8542219100 线宽>0.35μm的单片集成电路原片
8542219900 其他线宽>0.35μm集成电路
8542290000 其他单片集成电路
8542600000 混合集成电路
8542701000 光通信设备的激光收发模块
8542709000 其他微电子组件
8542900000 其他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零件
9009111000 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法)
9009119000 其他静电感光复印设备(直接法)
9009121000 多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间接法)
9009129100 多功能复印一体机
9009129900 其他静电感光复印设备(间接法)
9009211000 带有光学系统的多色感光复印设备
9009219000 带有光学系统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1000 接触式多色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9000 接触式的其他感光复印设备
9009301000 多色热敏复印设备
9009309000 其他热敏复印设备
9009910000 文件自动送入器
9009920000 送纸器
9009930000 分页器
9009991000 有机光导体感光鼓
9009999000 复印设备的其他零件、附件
9018110000 心电图记录仪
9018121010 B型超声波诊断仪零件
9018121090 B型超声波诊断仪
9018129100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9018129900 其他超声波扫描诊断装置
901813001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零件
901813009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9018140000 闪烁摄影装置
9018193000 病员监护仪
9018194100 听力计
9018194900 其他听力诊断装置
9018199000 其他电气诊断装置
9018200000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9018310000 注射器
9018321000 管状金属针头
9018322000 缝合用针
9018390000 导管、插管及类似品
9018410000 牙钻机
901849100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9018499000 牙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9018500000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9018901000 听诊器
9018902000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9018903000 内窥镜
9018904000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9018905000 透热疗法设备
9018906000 输血设备
9018907000 麻醉设备
9018908000 宫内节育器
901890900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器具
9022120000 X射线断层检查仪
9022130000 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9022140010 医用直线加速器
9022140090 其他医疗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902219100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9022199000 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
9022210000 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9022290000 其他非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9022300010 X射线断层检查仪专用球管
9022300090 其他X射线管
9022901000 X射线影像增强器
9022909010 射线发生器的零部件
9022909020 闪光X射线发生器

(五)进口煤炭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701110010 无烟煤,未制成型
2701110090 无烟煤滤料
2701121000 炼焦烟煤
2701129000 其他烟煤
2701190000 其他煤
2701200000 煤砖、煤球及类似用煤制固体燃料
2702100000 褐煤
2702200000 制成型的褐煤
2703000000 泥煤(包括肥料用泥煤)
(六)进口燕窝、鲨鱼体、西洋参、鹿茸等(允许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0410001000 燕窝
0305592010 干鲸鲨、噬人鲨、姥鲨鱼翅
0305592090 其他干鱼翅
0302650011 鲜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2650019 其他鲜角鲨及其他鲨鱼
0302650091 冷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2650099 其他冷角鲨及其他鲨鱼
0303750010 冻鲸鲨、噬人鲨、姥鲨
0303750090 其他冻角鲨及其他鲨鱼
1211201000 鲜或干的西洋参
0507902000 鹿茸及其粉末
(七)进口氧化铝、铝土矿(非电解铝和氧化铝生产除外)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2818200000 氧化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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