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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23:0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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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丽水市区范围内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以及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广场。

第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要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建设、公安、城管执法、价格、财政、工商、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莲都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审批;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对车行道违法停车、违法设置机动车泊位等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逃避停车费用的驾驶人员或车主,应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提示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有关停车费用;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负责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违法设置停车泊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改变停车泊位用途等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违法停车车辆的信息网络,及时更新信息数据,提供查询平台。

第六条 车行道和人行道上的停车泊位设置分别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或调整前,应当将设置或调整方案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泊位标志、收费标志等各类标志清晰醒目,式样统一,符合国家GB5768-1999技术规范标准;

(二)各类标线清晰醒目。车行道、人行道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白色实线作为标线;停车泊位的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志、标识。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等情况向社会征求意见,适时调整停车泊位设置。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停车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应当撤除的其他情形。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可实行收费,收费范围的确定或调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应使用统一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的,按照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公示牌应设在明显位置,公示牌格式统一,内容应包括经营单位名称、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监督投诉电话等;

(三)规范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入位停放;

(四)保持泊位整洁卫生;

(五)做好停车收费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停车收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七)通过刷卡计费系统收费。

第十五条 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按位停放;

(三)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四)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五)自觉维护停车场地相关设施完好,损坏相关设施的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驾驶人员或车主,经有效告知后,仍不支付的,应将其违法证据提交市有关部门,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追讨泊车费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价格主管等部门应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一)举行重大活动的;

(二)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的;

(三)市政设施维护需要的;

(四)其他应当暂停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的。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 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赤峰市、汉中市、荆州市、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赤峰市、汉中市、荆州市、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授权赤峰市、汉中市、荆州市、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1999年6月17日

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9年1月9日,国家教委


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旨在促进我国中等学校体育的发展,提高我国中学生体育运动水平,并增进各国青少年学生间的友谊和了解。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一、参赛人员的基本条件
1.运动员:有正式学籍的在校中学生。原则上从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点学校中选拔品德优良、各门文化课达及格以上成绩,长年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较高,并符合比赛规程的要求。
2.教练员:由工作认真负责,并在课余训练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的在职体育教师担任。
3.翻译人员:英语或其他工作语言水平较高,有一定涉外工作经验,并对体育及有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4.团长、领队等工作人员:由国家教委业务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选派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外事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
5.参赛人员应身体健康,符合出国政审条件。
6.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竞赛人员的选拔应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二、组队办法
1.参加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综合性体育比赛,以及个别较有影响的单项比赛,由国家教委统一选拔组队。其它各项体育比赛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选拔组队。
2.参加集体项目体育比赛,原则上由一所学校的学生组成代表队;个人项目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拔,组成混合队。
3.为形成我国学校课余体育训练体系和培养体育人才,选拔组队工作应结合体育试点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业余体校的工作和国内中学生体育比赛进行。
4.妥善安排运动员集训和参赛期间的文化学习,并做好赛后的补课工作。
三、参赛项目和审批程序
1.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比赛的项目,主要是世界中学生运动会,某些有影响的国际体育比赛及部分单项体育比赛。
2.参加国际中学生体育比赛组队审批工作,由国家教委体育卫生司会同外事局提出方案,报委主管副主任审定。
3.每年由国家教委统一下达外事任务,举办选拔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教委体育卫生司,由体卫司会同外事局办理出国审批等手续。
四、经费
1.由国家教委组派的团、队,外事经费由国家教委的出国费中支付;委托地方组派的团队,其外事经费由地方负担。
2.代表团、队的置装、差旅费、集训费等国内费用,由派出单位负担(参赛人员所在单位)。
3.选拔代表团、队时举办的测验赛的费用由国家教委和地方共同负担。其中,组织比赛的费用由国家教委负担;参赛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