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1:0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的通知

厅科教字[2008]59号  


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湖北、湖南、吉林、黑龙江省交通厅,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和我部《“十一五”交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结合西部地区交通发展实际和干部培训工作的需要,我部制定了《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厅应将此执行计划纳入各自的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认真做好学员的选派工作。


  二、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培训内容设计、培训教材选择和培训教师安排等培训班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培训班的组织管理,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
编号 项目名称 培训对象 时间 开办期数 每期人数 培训期限 培训地点 承办单位 名额分配
8001 交通安全与公共服务能力专题研究班 市(地)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州、盟)长 10月 1 32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按中组部干部培训计划分配
8002 高级行政管理干部培训班 交通厅(局、委)、企业、部直属单位和机关司局领导干部 8月 1 50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3 地市交通局长培训班 地市交通局长 4、9、10月 3 30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4 革命老区交通领导干部培训班 革命老区地(市、州、盟)交通局长、公路局长、运管局长及业务骨干 11月 1 30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5 西部培训讲师团 西部地区交通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 3月-12月 12 100 2-3天 相应省会城市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6 职业院校汽车运用与维修师资培训班 职业院校汽车专业骨干师资 7月 2 30 6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7 公路养护技术人员培训班(远程) 西部省市基层公路养护技术与管理人员 6月 2 500 7天 西部地区相关省区远程教育中心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8 农村道路建设技术管理培训班(远程) 西部农村道路建设技术与管理人员 12月 1 500 7天 西部地区相关省区远程教育中心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9 交通行业干部培训政策研究   3-12月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10 湖北港航港政管理干部培训班 湖北交通系统港航港政管理干部 9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1 新疆交通领导干部培训班 新疆交通系统领导干部 10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2 四川交通领导干部培训班 四川交通系统地方领导干部 7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3 西部地区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西部地区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 7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4 贵州交通局长培训班 贵州交通局长 6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5 广西交通统计人员培训班 广西交通统计人员 4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16 四川交通执法干部培训班 四川交通执法干部 6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17 湖北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湖北交通系统从事人事教育工作的管理干部 5月 1 40 10天 湖北 上海海事大学  
8018 云南交通管理干部培训班 云南交通系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干部 6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19 新疆交通物流管理培训班 新疆交通系统从事物流工作人员 10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0 西部地区船舶检验技术人员培训班 西部地区各海事局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6月 1 3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1 西部地区交通统计人员培训班 西部地区交通系统统计人员 4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2 陕西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陕西交通系统从事人事、教育工作的管理干部 4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3 西藏交通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培训班 西藏交通系统从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干部 9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4 吉林交通管理干部培训班 吉林交通系统从事人事、教育工作的干部 5月 1 40 6天 长春 上海海事大学  
8025 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班 交通系统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1月、10月 2 90 6天 乌鲁木齐、云南 长安大学  
8026 桥梁养护与评定技术培训班 公路桥梁养护技术骨干 11月 1 70 5天 甘肃 长安大学  
8027 旧桥加固与评定技术培训班 公路桥梁养护技术骨干 12月 1 60 3天 宁夏 长安大学  
8028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培训班 农村公路建设技术骨干 10月 2 60 3天 西藏、宁夏 长安大学  
8029 建设项目管理干部培训班 建设项目管理干部 12月 1 80 4天 乌鲁木齐 长安大学  
8030 高速公路运管干部培训班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干部 6月 1 40 10天 长安 长安大学  
8031 道路旅客运输站务管理培训班 车站站务管理人员 5月 1 50 10天 长安 长安大学  
8032 道路运输管理干部培训班 道路运输管理干部 4月 1 50 10天 长安 长安大学  
8033 重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干部培训班 重庆交通系统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干部 10月 1 50 6天 重庆 重庆交通大学  
8034 四川交通科教管理干部培训班 四川交通系统从事科教工作的干部 11月 1 50 6天 成都 重庆交通大学  
8035 重庆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干部培训班 重庆交通系统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的干部 6月 1 40 15天 重庆 重庆交通大学  
8036 新疆建设兵团公路质量监理与试验检测培训班 从事公路质量监理与试验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月 1 100 3天 乌鲁木齐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37 湖北山区隧道建设养护技术培训班 湖北交通系统从事隧道建设养护工作的技术人员 5月 1 40 3天 重庆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38 青海农村及低等级公路建设培训班 青海交通系统从事农村及低等级公路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1月 1 100 2天 西宁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39 贵州、新疆建设兵团桥梁检测、评估与加固维修技术培训班 贵州、新疆建设兵团交通系统从事桥梁检测、评估与加固维修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月 1 60 10天 重庆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40 内蒙古桥梁检测养护技术培训班 内蒙古交通系统从事桥梁检测、养护工作的技术人员 10月 1 100 3天 呼和浩特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41 交通公路工程财务干部培训班 从事交通公路工程财务工作的人员 8月、9月 2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2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干部培训班 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干部 7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3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干部培训班 从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管理干部 10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4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培训班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人员 4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5 交通应急系统的建设与运作管理干部培训班 交通战备建设与运作管理干部 5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6 现代物流技术与管理培训班 交通系统从事物流工作的人员 9.10月 2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47 生态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8.9月 1 50 7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48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培训班 交通系统从事道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人员 7月 1 50 5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49 公路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8月 1 50 7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0 公路运输枢纽规划技术培训班 负责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工作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 6月 1 40 5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1 交通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与投融资模式创新研修班 主管交通资产管理与投融资工作的领导干部、业务骨干 5月 1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2 交通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技术培训班 政务信息采集编报人员,网站建设、管理与维护人员 4月 1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3 高等级公路新型沥青路面应用技术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 4月 1 50 5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4 发展现代交通业创新理论与实践专题研修班 交通系统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及科研人员 4月 1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5 新疆交通节能减排技术培训班 交通系统从事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人员 3月 1 40 5天 新疆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6 农村公路修建技术培训班 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及养护工作的人员 12月 1 80 5天 云南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57 桥梁检测与养护管理技术培训班 从事道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技术人员 7月 1 60 7天 青海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58 公路桥梁新标准新规范新技术培训班 从事道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管理干部 9月 1 80 7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59 青藏公路生态脆弱区边坡稳定及生态技术培训班 西藏交通系统相关技术人员 8月 1 50 7天 西藏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60 极端气象条件下交通应急与保障技术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5月、6月 2 80 6天 广西、贵州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61 公路建设与养护材料循环利用技术培训班 从事公路建设和养护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月、6月、8月、10月 4 80 7天 重庆、广西、新疆、吉林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硕士研究生高层次人才项目执行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培训对象 拟开办时间 拟开办期数 每期人数 培训期限 培训地点 承办单位 名额分配
1 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吉林、内蒙、黑龙江从事交通设计、建设、科研、教学工作的技术骨干 9月开始 1 60 3年 吉林、内蒙、黑龙江 长安大学 吉林、内蒙、黑龙江各20人
2 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西藏、新疆、青海、甘肃从事交通设计、建设、科研、教学工作的技术骨干 9月开始 1 80 3年 长沙理工大学及培训对象所在地区 长沙理工大学 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各20人
3 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广西、四川从事交通设计、建设、科研、教学工作的技术骨干 9月开始 1 20 3年 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交通大学 广西20人、四川20人
4 MPA研究生班 贵州交通管理干部 9月开始 1 20 2-3年 贵阳或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贵州20人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地面无线广播遥控监测站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地面无线广播遥控监测站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2005年6月10日

广电总局向总局无线局、监测中心、广科院、设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地面无线广播遥控监测站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的通知》,通知说,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监测中心负责编制的《地面无线广播遥控监测站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现批准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编号为GY5072—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


宁波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注销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设立实行直接登记制。
经营涉及国家垄断、产业政策限制、社会安全和人民身心健康的行业或者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法人登记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登记机关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市的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工作,并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第五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按照分级登记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授权或委托下级登记机关代理其登记或办理具体登记工作。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下级登记机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上级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七条 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为准。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登记事项。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企业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
第九条 设立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在报经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住所是企业法人主要经营场所和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是一个。企业法人的住所地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企业法人办事机构和主要经营场所分设的,由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分别予以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为全体投资者的出资额,经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合同、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其设立的宗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允许跨大类、跨行业经营。
企业法人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法人,应当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三)企业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办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应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国家允许投资的机关事业、社团法人和符合规定的自然人;境外投资者必须是外国(地区)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机关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设立登记,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由董事长或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二)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合同、投资者的资信证明,董事会、董事、经理的有关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企业法人设立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经审查予以核准登记的,应在核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营业执照;经审查不予核准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登记驳回通知
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法人成立日期。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改变投资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验资证明和修改章程的补充协议;
(四)涉及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的,应提交场地使用证明;
(五)转让出资、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企业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验资证明;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以及投资者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不涉及原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应将有关改变的文件,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注销报告或股东会决议;
(三)投资人或者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终止。收缴营业执照、公章。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法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向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确认继续经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原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扣押、损毁。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执照或者注销登记后应依法进行清算,以企业全部资产清偿债务。未按规定清偿的,由投资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的投资者提交虚假证明、虚假出资或者在核准登记后抽逃资本金,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登记机关可依据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对登记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提出复议和诉讼又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自然人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开业、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登记事项记载于企业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企业登记事项,应按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