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从个案判决看银行如何维权/冯明超

时间:2024-07-07 15:4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个案判决看银行如何维权
作者: 冯明超

目前有关金融机构防范风险、控制不良贷款的学术论著很多,但笔者结合在金融界引起巨大震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判例,谈谈如何理解担保法、银行如何审查抵押合同、合规放贷和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案例1、公司为其股东担保无效。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湖北幸福集团公司、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份,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幸福集团公司偿还欠款360万美元及利息35.512美元;并由担保人幸福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幸福集团偿付温州国投本金360万美元及利息;驳回温州国投对幸福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温州国投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幸福集团公司是幸福股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债权人温州国投对幸福股份公司为其股东幸福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应是明知的。温州国投与幸福股份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以及本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之规定,判决双方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该案无论在司法界还是金融界都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司法界就有不少的专家学者提出尖锐的批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公司法》第60条三款“董事、经理”扩充性的解释为“公司及公司董事会” ,这种论理解释违背了司法解释一般原则; 同时也违背了确认合同效力遵守法定主义和严格主义的立法原则。金融界惊呼将直接牵涉到近400家上市公司的担保合同效力,仅涉及到四家国资银行就有近500亿元的担保贷款是否有效,能否安全收回,银行如坐火山口上,但上市公司为股东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势头还在曼延,仍有上升趋势,银行面临巨大的风险,证监、会银监会更是忧心忡忡。
笔者认为银行必须严格审查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应要求担保人提供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定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是合法有效的,但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不得签订担保合同、发放贷款。

案例2、抵押登记机关审查不严,造成收贷无望,银行可向登记机关索赔。1995年南昌市天龙实业集团(简称天龙公司)以购买货物需流动资金为由,向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申请贷款700万元人民币。天龙公司向江西分行提供该公司在南昌西湖区2500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并在江西省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登记手续,进行估价,以市值的75%评估抵押房产的价值为6535643元。双方签订了7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贷款利率。在江西省分行向天龙公司三次共发放贷款700万元后,南昌市房管局函告江西分行: 天龙公司未在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即天龙公司用假产权证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
江西省分行次日收回天龙公司尚未使用的贷款88.5万元,同时南昌市公安局对天龙公司使用假产权证诈骗贷款一案立案侦查,追缴部分实物价值15万元,另追缴到贷款利差款96万元,最终给江西省分行造成实际损失450.5万元。
江西省分行向南昌市房管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南昌市房管局在法定期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遂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讼诉,要求南昌市房管局赔偿实际损失450.5万元及利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南昌市房管局赔偿江两省分行贷款实际损失4504000元的60%,即2703000元; 驳回江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昌市房管局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判决,变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为: 由南昌市房管局赔偿江西省分行人民币247775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199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
评析及意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是房产行政主管理部门履行房屋产权产籍行政管理的一项法定职责,南昌市房管局在履行抵押贷款登记行政职权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天龙公司提交的抵押房屋产权证书与该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也未认真查对权证与印章真伪,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错误认定天龙公司对该房屋拥有产权,并进行登记,江西省分行基于对房产登记机关所办抵押登记行为的信赖,认为是无风险放贷,才向天龙公司发放了贷款。南昌市产管局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天龙公司骗取贷款提供了条件,其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江西省分行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依照《国家赔偿法》应承担过失赔偿责任
而江西省分行未按项目调查、项目评估评程序的要求认真审查天龙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贷前审查工作存在过失;收放贷款违反了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市值60%发放贷款的规定,因此江西省分行对造成损失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减轻南昌市房管局的赔偿责任,自行承担2027250元损失。
本案给银行展示的意义,一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时,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给银行收贷造成损失,应依法向其索赔,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二是银行必须合规放贷、严格对抵押物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将会承担不利于自已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联系: 028-88057681, 13088086906
2003年5月10日



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1993年12月9日第4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开放口岸的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确保在港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轮)及人员的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轮,系指停泊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的外国籍商船、客船、旅游船、考察船、勘探船和捕捞船等民用船舶。


  第三条 国家设在本省各对外开放港口的边防检查站,负责登外轮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开放港口登外轮的国内人员。
第二章 证件办理




  第五条 凡因工作需要登外轮的,除国家规定的免办登轮证件者外,均应持有有效登轮证件。


  第六条 登轮证件分长期和临时两种。长期《登轮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登轮证》有效期以所登外轮的一次在港时间为限。


  第七条 办理《登轮证》的,由所在单位人事、保卫部门负责审查,填写《登外轮人员申请表》,向当地边防检查站申请,由边防检查站核发。
  办理《临时登轮证》的,凭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及相应的身份证,向当地边防检查站申请,由边防检查站核发。因参观、实习、采访等事由登外轮的,还须经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办)核准。
  在外轮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的父母、配偶、子女要求登轮或住宿的,凭本人或单位的证明,由船长提出书面申请,经边防检查站核准后,签发临时登轮证件。


  第八条 港务局所属工人经常登外轮作业的,由港口公安机关审查办理登轮证件,报边防检查站备案。需临时登外轮作业或工作的港务局其他职工以及外包工、临时工等,由边防检查站按规定签发《临时登轮证》。


  第九条 办理登外轮证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十条 下列人员登外轮执行公务,凭规定的制服和标志,免办登轮证件:
  (一)联合检查单位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检查、检验单位人员办理联检和检查、检验手续的;
  (二)港口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登轮办案的;
  (三)消防人员实施消防监督或扑救火灾的;
  (四)海事法院人员登轮处理海事案件的;
  (五)医务人员急救病员、伤员的。
  其他因特殊情况需登外轮的,经边防检查站批准,也可免办登轮证件。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予办理登轮证件:
  (一)有流氓、盗窃、贩毒、走私等违法嫌疑的;
  (二)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不满两年的;
  (三)有偷渡外逃嫌疑的;
  (四)有与外轮船员进行勾联,出卖政治、经济情报嫌疑的;
  (五)违反登轮管理规定,被吊销登轮证件未满一年的;
  (六)未按规定办妥登轮证件申领手续的;
  (七)其他不宜登轮的。
第三章 查验及管理




  第十二条 登轮人员登外轮时应穿着和佩戴规定的制服、标志,主动出示登轮证件,接受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的查验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外轮入境边防检查前、出境边防检查后和检查期间,除联合检查单位和经边防检查站同意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论是否持有登轮证件,均不得登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有权阻止登外轮: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人员未按规定着制服和佩戴标志,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也未接到通知的;
  (二)未持登轮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登轮证件或者伪造、涂改其他无效登轮证件的;
  (四)非因工作需要的;
  (五)拒绝出示登轮证件或者不接受检查的。


  第十五条 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外轮上巡视时,有权对登轮人员进行查询,对违反登轮规定者依法实施管理和处罚。
第四章 登轮规定




  第十六条 登外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外纪律,严守国家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声誉和民族尊严。


  第十七条 登外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外轮上指定的地点工作、作业。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工作室,不得在外轮上用餐、洗澡和要休息房间;
  (二)不得与外轮船员进行交易,不得向船员索要、套购、托购物品或私自接受馈赠;
  (三)禁止在外轮上看电影、电视和录相,不得随意翻阅外轮上的书籍和报刊,不得携带内部文件、资料和禁止出口的报刊登外轮;
  (四)不得私自拿用、毁坏、盗窃外轮上的设备及物品;
  (五)不得在船上争吵和打闹;
  (六)不得向外轮船员出卖政治、经济情报及进行其他勾联活动;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登外轮人员发现外轮船员和旅客以及国内其他登轮人员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边防检查站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边防检查站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给予警告、罚款、扣留审查、吊销登轮证件和禁止登轮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一)持用他人登轮证件或者涂改登轮证件企图登轮,或者将登轮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二)故意污损和毁坏边防检查站签发的登轮证件的;
  (三)未持登轮证件或者未按规定穿着制服登轮,并且不服从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管理的;
  (四)携带内部文件、资料和禁止出口的报刊登轮的;
  (五)发现外轮船员、旅客和国内登轮人员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隐匿不报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吊销其登轮证件:
  (一)不在指定地点工作、作业,私自进入船员生活区、工作室,随意在外轮上用餐、洗澡或者要休息房间的;
  (二)擅自在外轮上观看电影、电视、录相,翻阅书籍和报刊的;
  (三)在外轮上争吵打闹不听劝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以扣留审查、500至1000元的罚款,并吊销登轮证件:
  (一)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令,进行有损国家声誉、民族尊严和国格、人格活动的;
  (二)与外轮船员进行交易,向船员索要、套购、托购物品的;
  (三)私自拿用、毁坏外轮上物品的;
  (四)为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轮证件人员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非法获得登轮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扣留审查、吊销登轮证件并禁止登轮:
  (一)伪造登轮证件的;
  (二)盗窃外轮上的设备、物品的;
  (三)偷登外轮企图偷渡出境的;
  (四)不听劝阻,强行登轮或不服管理,污辱、谩骂、殴打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各地边防检查站在实施处罚时,均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所有罚没款上交地方财政,各地边防检查站的办案费用,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边防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接到边防检查站的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边防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严禁徇私枉法。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国在国外注册悬挂方便旗且船员均为中国公民的船舶,对登轮的国内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3年6月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6月1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我市率先转型跨越发展,确保政府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45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3件)


┌──┬───────┬───────┬─────────────────┐
│序号│ 名称 │发布文号和时间│ 废止理由 │
├──┼───────┼───────┼─────────────────┤
│ │太原市二氧化硫│ │2012年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
│ 1 │排污交易管理办│ 第29号令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
│ │法 │(2002.9.19) │则(试行)》,且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由│
│ │ │ │山西省排污交易中心实施。 │
├──┼───────┼───────┼─────────────────┤
│ 2 │太原市城乡建设│ 第67号令 │该《办法》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太原│
│ │档案管理办法 │(2008.12.4)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
├──┼───────┼───────┼─────────────────┤
│ │太原市非本地户│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上升为地方性│
│ 3 │籍人口租赁房屋│ 第70号令 │法规《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 │
│ │治安管理规定 │(2009.6.10) │例》,且省政府也出台了《山西省流动│
│ │ │ │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更加具体。│
└──┴───────┴───────┴─────────────────┘

二、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3件)

(一)太原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规定(政府令第32号)

将第九条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拖曳机动车、粘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等措施,纠正、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二)《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政府令第37号)

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义务人未主动向社会履行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导。”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第十五条规定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告知申请人。”

3、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权利人依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义务人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公开决定书送达权利人。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三)《太原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4号)

删除第三条第二款:“市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受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