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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6:12: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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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信阳市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信发〔2007〕1号)精神,结合信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市县重点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由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程代办服务,指定专人为项目提供由立项到开工的所有审批手续,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第四条 代办服务主要内容:

(一)代办项目立项、审批或报批、办证、缴费等所有审批手续。

(二)代办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三)受理代办项目投资者投诉。

(四)代办项目有关的其它服务。

第五条 代办服务的受理和办理:

(一)受理程序。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文件到中心填写《授权委托书》;同时中心向申请人出具《重点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承诺书》。

(二)办理程序。中心接受代办项目委托后,及时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代办项目联合办理会议,确定全程代理服务内容和时限要求,由中心向有关部门发出办理事项《限时办结通知单》。

(三)办理时限。各部门对《限时办结通知单》中的办理事项,能即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凡市级审批权限内的,一周内办结;需省及以上部门审批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并在联合办理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中心在代办服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报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第七条 中心和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重点项目代办工作。中心要加强对代办工作的督导检查。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负责人和1—2名项目代办员,具体负责项目代办工作,及时将审批办理手续报送中心。

第八条 全¬程代理实行免费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规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执行抵押的房屋

【案情介绍】
2005年4月22月,钟某与刘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刘某将上海市静安区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249.44m2)及四个车位出售给钟某,转让价格为580万元,钟某签约当天支付了174万元人民币。因该房屋原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刘某始终不予清偿其抵押贷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钟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继续履行合同,后经调解解除合同,刘某偿还174万元及相关费用给钟某。刘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钟某于2006年1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分析】
现在向银行抵押的房屋越来越多,这些抵押的房屋是否可以查封、是否可以执行呢?这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本人针对上述案例着重进行探讨。

一、钟某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刘某的房屋
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在实践中,只要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通常都会予以裁定保全。

二、钟某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刘某的房屋
因为刘某的房屋抵押给了中国工商银行,而且每个月都按约还款,没有违约的情况,那么作为一般债权人的钟某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屋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该规定,钟某完全有权要求拍卖或变卖该房屋。是否需要征得银行同意呢?法律没有规定,但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因为《担保法》第49条得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本案中的房屋是否属于刘某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呢?笔者认为不是,根据案情调查知道:刘某并不居住在该房屋,该房屋是其弟弟与弟媳居住,刘某是香港人,但长期居住在上海,而且该房屋有249.44m2 且有4个车位,在上海也是豪华住宅,所以法院完全可以拍卖该房屋。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刘某的房屋,所得价款先清偿银行的贷款,然后清偿钟某的债权。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 奚正辉)

小议法经济学的本质

龙城飞将


  从我接触法学以来,便知道了几十年前在西方有法经济学这么一个流派。许多学法的人说,那玩意咱弄不懂,又是经济学,又是数学。刚才浏览雅典学园,无意中看到网友法律经济学的一篇文章,《法律博弈论如何可能?》写得挺好。文章下面有网友傍江水寒的评论:
  “法经济学曾经是我们几个同学非常感兴趣的方向,只是由于我的才疏学浅以及数学知识的欠缺,刚刚触到了经济分析的一点门框,就未能再继续进入这个门槛、深入研习下去。实在是非常遗憾和惭愧啊。”
  我在该留言下边写了几句留言,但由于系统原因发不上去,只好写在这里:
  其实,数学好的人可以学法律经济学,数学不好的人也可以学法律经济学。我的理解,法经济学本质上是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现象。波斯纳在刑法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中十分肯定边沁在法经济学上的地位,而过去许多人对此并没有引起注意。有人把他当做政治哲学家,有人把他当作法学家(不是法经济学家意义上的),还有人把他当作是伦理学家。确实,他的理论是最好的法经济学理论,更重要的是成为一种所谓非常实用的、“档次不很高”的哲学理论,所以他的理论可以渗透到许多领域,称雄许久。
  这几位留言的人,也许是没有得到法经济学的真传。真传几句话,假传万卷书。只要学会收入、收益或利益,支出、成本或损失,供应与需求,选择、比较等概念就可以进行法的经济学分析。当然,可以更时髦一点,弄几个法学专业人的不很懂的名词,如机会成本、科斯定理(也许这个词现在一些法学的人可以炫耀了)、理性预期、博弈、效用最大化、外部性、道德风险等,更能唬人。
  我曾读过一篇北京某政治法学类最高学府的博士生导师和他的博士研究生写的关于法经济学的文章,读后发现这么高名气的大师原来并不很懂法经济学,他把几个互为交叉的概念叠加,本来猪肉+牛肉=肉,但他们的文章却写猪肉+牛肉=猪肉。
  读波斯纳的书其实不难,他的书每一本我都买来放在书柜里,我写文章时也借鉴他的思路。有时我同意他的观点,有时使用他的方法,不一定完全同意他的思路。我认为,波斯纳的过人之处不在于他发明了法的经济学研究方法,事实上波斯纳也不承认自己是法经济学的开山鼻祖,而在于由于他著作等身,按照苏力的说法,他的写作速度远远超过人们的阅读速度。由于他的著作等身,从而使得法经济学作为一个流派近几十年迅速地传播开来。
  事实上,人们的阅读速度跟不上波斯纳的写作速度,还有一个原因是读这些文章的人其实没有完全读懂,如我在上面所讲的那个猪肉+牛肉=猪肉的例证一样。没完全读懂波斯纳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掌握基本的经济学概念。如果懂了我前面所讲的几个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读波斯纳的书就是一种阅读小说一样的享受。
  由于波斯纳文如泉涌,其他法学家既不懂又没办法与他对抗,所以许多人对他的批评是非常乏力的,几乎没有人有能力对他进行系统的、根本的、致命的批判,所以波斯纳以及法经济学才能够在大师林立的法学领域占住一席之地。
  不过,最近情况有了变化,有人能够对波斯纳进行系统的研究与批判了。这个人出在我们中国,而且是宝岛台湾。这个人的名字叫林立,台湾淡江大学博士教授。他写了一本书,书名为《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学分析》,受到一些人的赞扬。据介绍,他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对于波斯纳法官所一向高举的财富最大化原则展开无情的批判,企图由罗尔斯关于正义的道德理论出发,重建以人性尊严为基础的法律理论。
  林立的出现迎合了国内许多原先不懂法经济学的人内心需要,这些人虽然不一定能读得懂波斯纳,因而极有可能也读不懂林立的书。无论如何,林立的书着实让他们觉得出了一口恶气。有人这样盛赞林立:
“此书体系完备,考据翔实,足见林先生受德国法学浸淫多年的深厚功力。更难能可贵的是,此书于繁复学术考据中,始终贯穿一股对人心维善和社会公义的浓浓人文关怀,读来让人感奋不已” 。
  但对林立也不是没有研究。雅典学园网友hyperion的一篇文章提出了与林立不同的声音:
  “这本书的副标题为「一个批判性的探究」。「批判」必先以「对被批判的对象」的充分了解为基础。以这个标准来看,林立博士的这本书,严格地来说并不算批判,而只是集误读与误解之大成。真正有兴趣想知道波斯纳与其理论的人,最好还是先阅读波斯纳本人的原典着作”。
  我觉得hyperion说出了研究问题的真谛。其实,盛赞林立的一些人也许不但读不懂法经济学,就连基本的法学常识也没有读懂。我建议我们对法经济学有兴趣进行研究的人可以波斯纳与林立对立的观点为主线深化一些思考与研究。

200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