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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3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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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建住房[2002]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将于2002年3月11日开始试行。此报表制度主要包括“房屋概况、房地产交易、住房置业担保、房地产权属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九个方面的内容。现将《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制度要求认真做好组织、上报工作。

  附件: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审核意见的函》(略)

     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载运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车辆及所载货物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载运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车辆及所载货物管理办法

1988年2月5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加强对内地来往进出境口岸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地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运输企业应事先凭下列证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办理有关车辆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车辆牌照;
(三)驾驶人员执照;
(四)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
第三条 来往进出境口岸载运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经海关核准的装载特种进出口货物的车辆除外)。其技术条件如下:
(一)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的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二)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三)可以装卸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车辆,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车辆,经海关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发给《准载证书》。企业及驾驶人员凭《准载证书》从事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业务。
《准载证书》由原签发海关每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的,不再有效。
第五条 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必须固定专人驾驶(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由本公司在海关备案的驾驶人员驾驶)并按指定路线行驶。驾驶人员若有变动,必须事先报海关注册备案。
第六条 接载进口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必须在海关指定的地点,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有关报关人员应将装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境内车辆号码及其所属企业名称和驾驶人员姓名等向海关如实填报。
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在到达目的地后,应将货物立即运至主管海关指定地点,同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进境的和出境的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内地海关加封。对部分已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经海关同意也可免于加封。必要时海关可派员随车押运,车辆驾驶员及所属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八条 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及所载货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在运输中途损坏、遗失,驾驶人员应立即向主管海关报明情况。如在运输途中车辆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它运输工具时,车辆驾驶人员或其所属企业应立即通知就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
第九条 车辆驾驶人员及其所属企业应依法向海关负责,保证将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目的地海关或海关指定地点,并保证海关封志完好无损。
货物在运抵目的地后,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开拆海关封志,交付、提取或处理货物。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驾驶人员及其所属企业,海关可视情况处以罚款、暂停或吊销企业经营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业务的海关注册登记和签发的《载运证书》。
对走私或违反其它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行处理。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出具保证函的单位在担保期限内,对车辆驾驶人员的走私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关于暂缓执行《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暂缓执行《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1990〕3号文件)颁布以后,各方面对其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居民安装、使用空调器必须报装和缴费的规定,反映执行中尚存在一些困难。为此,省政府决定,《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在未拟定具
体实施办法前,暂缓执行。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199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