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17: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3号
━━━━━━━━━━━━━━━━━━━
  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民政厅。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
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老区建设职能交给农业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土厅承担的地名管理职能;
  2、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承担的组织协调救灾救济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的广东省内社团基金会审批、登记、监管职
能;
  4、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撤销后的职能;
  5、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后的职能;
  6、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后的职能;
  7、原劳动厅承担的老龄委员会日常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服务培训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
项目审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接收的具体事务、婚姻、殡葬、收养、复员退伍军
人安置、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分别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
介组织或市、县民政部门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职能;
  3、社区建设职能;
  4、民办福利机构登记管理职能;
  5、涉外收养登记职能;
  6、涉外社团登记职能及在粤全国性社团的管理职能;
  7、核电应急隐蔽和安置工作职能;
  8、经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革命烈士审批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
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省内组织的跨省(地、市)社团、涉外社团及国务
院委托本省管理的全国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
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
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
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
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
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
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
员会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
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省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市、县(区)、
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市、县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
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际和地级市界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
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
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
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
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流浪乞讨等7种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级收容遣送、安
置农场、自愿戒毒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
和民政事业费。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民政厅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机要
保密、档案管理、宣传、信息、外事、信访、财务等工作;草拟地方性民政法规、
规章,负责民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民政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
本级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三)优抚安置处
  负责拥军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
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优
待工作;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审批革命伤残人员标准及调级换
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
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
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
业志愿兵、伤病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
发使用工作;指导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
工作;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救灾救济处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和上报全省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管
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接收国内外的救灾捐赠;负责扶贫周
转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各地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
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
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工作;拟订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婚姻登记、婚姻服务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六)区划地名处
  研究制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及地名管理的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乡、
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
和报批;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和管理地名档案;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
理工作;调处市、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并仲裁。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保障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
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
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核准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省
收容遣送路线,指导市县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以及对流浪、乞讨等7种人的收
容遣送和自愿戒毒所的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和承办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批和国家等级殡
仪馆的评定工作。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教育、安全保卫等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廉政建设、党群和计划生育
等工作。

  四、厅直属行政单位

  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处级)
  负责全省性社团、涉外社团和省内组织的跨省(地、市)社团的审批登记、
管理;承担国务院委托的在广东的全国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年审
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社团登
记管理工作和社团重大案件的查处。
 老龄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
室,挂靠民政厅。

  五、人员编制

  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6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兼职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民间组织管理局事
业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1
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巢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市政务公开领导组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本级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务公开办会同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县区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本级监察部门负责本县区(含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是否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合理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是否按规定收费;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市、县(区)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五条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六条 评议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考核。

第七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度底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并将评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务公开办于次年1月初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总结工作。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巢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诉行政执行的时间把握

粟多海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为确保行政高效而使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切实的执行保障,一条根本途径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如何界定申请执行的具体时间则是实现强制执行的关键点。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在什么时间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首先就要搞清楚行政处罚决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即对行政相对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实践中存在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处于一种稳定的不可更改的状态,相对人除履行外别无选择时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不仅要等法定起诉期限届满,还要等最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行政机关才能在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时限规定,那么只有在60日复议期满而相对人不起诉,或经过3个月法定起诉期后(特别法规定除外)才能达到这种状态要求。这种观点其实把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执行与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混为一谈了,属于思路不清的体现。它没有充分理解到《若干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行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最后时间上的激励限制。所以这是对法律基本精神不吃透而形成的一种误解。另一种观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笔者同意这种观点。行政行为即是国家法律赋于行政机关法定权力的具体体现,一经作出,相对人首先必须服从,这是行政高效原则的法律体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入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是执行,说明行政处罚决定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了。同时一些相关规章,例如《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这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力,《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正是针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力而作出了很多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一方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予服从,如有不服,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这就是俗话说的“犁归犁路,耙归耙路”了。既使具体行政行为因违法而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国家赔偿法》也给予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说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保障还是比较完善的。

行政机关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而第四十六条只规定罚款部分的履行期限为15日。那么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他部分(例如没收违法所得)的履行期限,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法律规定的就可由行政机关指定一定期限内履行,这可视为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这里就存在了一个当事人的自动履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只要当事人在规定履行期限内不予履行,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讲来: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部分,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后,其他决定部分自,法律规定履行期限或行政机关指定履行期限过后,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有些行政机关仍然认为,既使有这样的强制手段,在当事人自动履行期限内,如果当事人恶意逃避执行,例如隐藏、转移、买卖、毁损标的物的行为,这样就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会出现一种将来根本无法执行的困境夕形成强制手段不能顾及的真空阶段。其实不然,《若干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当事人如确有逃避执行行为的话,行政机关即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而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切实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