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规定
运城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规定
2004年12月14日
招商引资奖励主要包括资金奖励和精神鼓励两种。为激励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招商引资,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规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资金奖励标准
(一)引进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二)引进农副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和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
(三)引进农业开发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1.5%奖励。
(四)引进商贸流通、旅游、环保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奖励。
(五)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六)引进买断我市现有企业产权项目的,按购买产权的出资额的1%奖励;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按新投资额的1%奖励。
(七)引进世界500强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
(八)引进无偿资金(含援助和捐款,不含政府行为拨款)的,用于生产经营性或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下同),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奖励;无偿捐赠实物按评估价值的4%奖励。
(九)引进上级政府行为的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0.5%奖励(不包括政府组成部门有该项资金职能的)。
二、奖金兑现
(十)引进项目、资金的奖金,按受益地确定兑现,市直的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市招商引资领导组批准。奖金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十一)引进独资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开发项目的奖金由受益财政部门承担。
(十二)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
(十三)奖金兑现。引进无偿资金的,按资金实际到位数额在一年之内兑现。其他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以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按年度或完成的单项工程兑现。
(十四)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标准奖励兑现。
(十五)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的,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考核认定,会同市财政局办理兑现。奖金由用资单位支付的,持有关认定证明文件办理。
三、精神鼓励
(十六)精神鼓励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考核认定,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四、其他
(十七)市招商引资的工作经费由财政列支。
(十八)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引进的境外项目和资金。
(十九)招商引资认定按《运城市招商引资认定办法》执行。
(二十)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二十一)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