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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1 22:2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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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规定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规定

 2004年12月14日

  招商引资奖励主要包括资金奖励和精神鼓励两种。为激励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招商引资,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规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资金奖励标准
  (一)引进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二)引进农副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和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
  (三)引进农业开发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1.5%奖励。
  (四)引进商贸流通、旅游、环保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奖励。
  (五)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六)引进买断我市现有企业产权项目的,按购买产权的出资额的1%奖励;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按新投资额的1%奖励。
  (七)引进世界500强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
  (八)引进无偿资金(含援助和捐款,不含政府行为拨款)的,用于生产经营性或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下同),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奖励;无偿捐赠实物按评估价值的4%奖励。
  (九)引进上级政府行为的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0.5%奖励(不包括政府组成部门有该项资金职能的)。
  二、奖金兑现
  (十)引进项目、资金的奖金,按受益地确定兑现,市直的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市招商引资领导组批准。奖金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十一)引进独资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开发项目的奖金由受益财政部门承担。
  (十二)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
  (十三)奖金兑现。引进无偿资金的,按资金实际到位数额在一年之内兑现。其他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以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按年度或完成的单项工程兑现。
  (十四)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标准奖励兑现。
  (十五)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的,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考核认定,会同市财政局办理兑现。奖金由用资单位支付的,持有关认定证明文件办理。
  三、精神鼓励
  (十六)精神鼓励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考核认定,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四、其他
  (十七)市招商引资的工作经费由财政列支。
  (十八)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引进的境外项目和资金。
  (十九)招商引资认定按《运城市招商引资认定办法》执行。
  (二十)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二十一)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关于四川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3号




关于四川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报送稻城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报告》(川环发[2001]536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四川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亚丁自然保护区地处青藏高原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在物种和自然遗产保护、水源涵养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占有重要地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管理,使该保护区成为我国高山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基地和示范。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1344平方公里;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762平方公里,缓冲区399平方公里,实验区183平方公里。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保护区管理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护区管理机构在性质、形式、职能上应和自然保护区相一致,现“亚丁管理局”应更名为“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很有必要,应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发布实施。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宗旨出发,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有关保护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病虫害防治工程是必要的,但同时也要考虑维持生态系统的自然过程。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保护区工程建设规划。为了减少占地,节省投资,有效发挥基本设施的多方面功能,在日瓦乡建设管理局办公楼、环境监测中心、科技馆、游人中心等应通盘考虑,整体设计,并兼顾宣传、教育等方面活动的需要。道路交通建设应与保护区的管护活动相协调,尽量控制规模,以满足基本需要为原则。自然保护区就是最好的珍稀植物园,人为再建设珍稀植物园应慎重。各项工程建设应与当地自然景观相协调。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景观资源开发规划。考虑到社区通过保护性开发利用当地旅游资源,促进产业结构向有利于自然保护的方向调整,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适当发展旅游业是必要的,但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走生态旅游的道路,任何旅游开发建设活动均不能违背保护区的根本宗旨。

  六、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助。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并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然[1996]507号文)的框架和内容要求,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修正)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81006

实施时间:19981006

内容分类:农业管理

题注:(1998年6月24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6日公布施行)

正文:

武汉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以乡为单位”修改为“以村为单位”,并将该款:“上一年受灾严重、减收较多的乡,不得超过该乡前三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中的“乡”修改为“村”,同时,将《办法》第十三条删除。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的,“因防汛、抢险救灾等需要”修改为“因防汛、抢险救灾需要”。

三、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提留、乡统筹费预、决算,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计划和使用情况,应在每年年初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

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教育集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按自愿、量力的原则,控制数量,严格审批。”将该条第二、三、四款删除。将该条第五、六款合并修改为:“经批准的集资,集资单位应发给农民集资凭证,集资资金由集资单位同级经管机构统一管理,专户储存,按定向使用的原则拨付集资单位使用。”

五.将《办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