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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5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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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6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粮食直接补贴是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促进粮食结构优化调整,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为了做好2005年种植小麦、玉米、谷子直接补贴,现将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直接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农业部门要负责种植面积的核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将资金直接兑现到农户。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力、粮食直补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附件:1、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
     2、晋城市2005年粮食直补计划面积资金安排表
     3、晋城市粮食直补工作领导组成员调整名单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晋城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
办 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粮食补贴政策,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厅晋财建[2005]2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
  2005年补贴的粮食作物:实际种植的小麦、玉米、谷子三种农作物。
  二、补贴标准
  2005年补贴粮食作物的标准:小麦每亩补贴10元,玉米每亩补贴5元,谷子每亩补贴5元。
  三、补贴面积
  2005年农民实际种植的小麦、玉米、谷子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
  四、组织实施与管理
  1、各级农业部门认真核实2005年种植面积,上报到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
  2、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部门核实上报的实际种植面积,逐级将补贴资金下达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兑现到农民手中。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也可以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严禁抵扣任何税费。
  3、直补计划面积的确定。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小麦、玉米、谷子直补计划面积,各县(市、区)小麦面积以2004年秋播上报面积为依据分解确定;玉米面积以2004年直补面积及2005年上报的春播计划面积为依据分解确定;谷子面积以2003年、2004年市统计局报表数据为依据分解确定。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农业部门及乡(镇)政府以村为单位,对农户种植的小麦、春播玉米、谷子亩数在5月底前,复播玉米、谷子在7月底前进行核实,造册登记,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统一汇总上报县(市、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的造册登记表要加盖乡(镇)政府、村委会公章,要有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及具体承办人签名盖章。
  5、为确保粮食直补资金安全发放到农户,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农业局要对各乡(镇)、村造册登记的农户播种面积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联合下文将补助面积和补助金额下达到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依据文件对种植小麦、玉米、谷子农户下达《直补通知书》。乡(镇)财政所要深入农村直接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储蓄卡或现金,种粮农民也可以凭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补贴,不允许他人和集体代领。
  6、各县(市、区)若实际播种面积大于直补计划面积时,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但必须执行小麦每亩10元,玉米、谷子每亩5元的标准,按实际播种面积补贴农民。
  7、国营农场、原(良)种场实际种植的小麦、玉米、谷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统计面积报县(市、区)财政局,拨付粮食直补资金。
  8、各县(市、区)要及时将所辖乡(镇)粮食直补面积、直补资金、补贴作物种类以及所涉农户数汇总后以文件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所附报表必须有本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上报时间要求:小麦、春播玉米、谷子6月10日前,复播玉米、谷子8月10日前。
  五、直补资金管理办法
  1、直补资金拨付时间。根据财政部粮食播种后三个月资金兑现农民的要求,小麦和春播作物于6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复播作物于10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局下达的各县(市、区)计划面积尽快将资金下达到县财政“粮食直补”专户,并督促县级财政拨到乡(镇)财政所“粮食直补”专户。各级财政部门从6月1日开始,按时上报《粮食直补周报》。
  2、资金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04]59号)文件执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3、粮食直补工作经费。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培训费和核实种粮面积所需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六、粮食直补工作要求
  1、为了避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要公布举报电话,并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对农民举报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若情况属实,对造假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要严肃处理。
  2、对县级人民政府不能及时处理的举报事件,举报人可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举报。市财政局举报电话是:2037803,市农业局举报电话是:6995580、6995569。
  3、各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将粮食直补工作进展情况、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4、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直补工作全面负责,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分工协作,责任到人。对在落实粮食直补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2

晋城市2005年粮食直补计划面积资金
安 排 表


                               单单位:万亩、万元


划 小
麦 玉
米 谷

面积
资金
面积
资金
面积
资金
面积
资金

合计 230.8 1673.0 103.8 1038.0 104.0 520.0 23.0 115.0
城区 4.56 41.3 3.7 37.0 0.56 2.8 0.3 1.5
泽州县 59.6 522.0 44.8 448.0 10.0 50.0 4.8 24.0
沁水县 38.1 271.5 16.2 162.0 18.0 90.0 3.9 19.5
阳城县 52.1 379.5 23.8 238.0 21.0 105.0 7.3 36.5
高平市 47.1 303.0 13.5 135.0 30.4 152.0 3.2 16.0
陵川县 29.0 152.5 1.5 15.0 24.0 120.0 3.5 17.5
开发区 0.34 3.2 0.3 3.0 0.04 0.2 - -





附件3

晋城市粮食直补工作领导组成员调整名单

  由于人事变动,决定调整晋城市粮食直补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夏振贵 市 长
  副组长:贾联亭 副市长
  成 员:梁宏堂 市政府秘书长
      莫文山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李国继 市农业局局长
      王真荣 市纪检委副书记
      张茂林 市粮食局局长
      李 嵘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连建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子祥 市农业局总农艺师
      吴 璞 市农业发展银行行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办公室主任:李国继(兼)
    副主任:张茂林(兼)
        连建平(兼)
        张子祥(兼)
  办公室内设资金落实组、面积核实组。
  资金落实组组长:连建平(兼)
      副组长:李新民
          韩晋国
  面积核实组组长:张子祥(兼)
      副组长:张跃华
          常忠庆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2008年6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6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 自2008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武汉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产品。

  第三条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武汉名牌产品的评选和审定工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公,具体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为非常设机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报武汉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

  (二)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住所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市;

  (三)产品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或者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五)产品批量生产3年以上,质量稳定,实物质量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产品按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化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六条 农产品申报武汉名牌产品称号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省内先进以上标准组织生产;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无公害以上标准的规定;

  (三)有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且有效运行。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武汉名牌产品的申报:

  (一)申报前3年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申报前3年内,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QS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安全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四)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物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公布当年武汉名牌产品评选方案和实施细则。

  第九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武汉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在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所在辖区不明确的,可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申报条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名牌推进办公室;

  (二)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后,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申报产品进行资料审查、综合评价和必要的现场核查,提出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市名牌推进办公室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将武汉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提出异议。经专业委员会确认异议成立的,原评定无效。

  第十三条 经公示征求意见确定的评选名单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武汉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武汉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规定的武汉名牌产品标志,但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且必须注明获得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给予50000元奖励,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奖励政策。

  对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科技发展计划、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府采购、产品宣传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应当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湖北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武汉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向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以及产品质量抽查等情况,由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抄送市统计局备案。

  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或者注册商标中有关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武汉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名牌推进办公室调查核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

  (一)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产品质量有问题的;

  (二)产品质量水平下降的;

  (三)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情况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伪造、冒用武汉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的;

  (二)扩大武汉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使用范围的;

  (三)被暂停或者撤销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者重新申报未获通过的产品,继续使用武汉名牌产品标志的。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应当提供真实的数据资料,严禁弄虚作假。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武汉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二十一条 参与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外,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进行武汉名牌产品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6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略)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