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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长春热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6:55: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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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长春热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长春热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证监发字[1997]44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长春热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

证监发字[1997]43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

行资料的发行公司,将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召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5年学术年会的预备通知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安健协函字〔2005〕 8 号

关于召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5年学术年会的预备通知


各位会员及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
各单位会员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各地方、行业相关团体: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学术年会作为我国在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内最具学术权威的盛会,已于2004年6月在重庆成功召开了首次学术年会。到会代表400余人,发表论文119篇,会议获得圆满成功并受到广大业内人士的普遍欢迎。
为安全工作者提供相互交流与学习的平台,积极服务于有关企事业单位,努力促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是我们协会的职责所在。为此,协会决定于今年5月下旬在湖北省宜昌市三峡总公司召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5年学术年会。会议诚邀各位会员及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各单位会员及有关企事业单代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各地方、行业相关团体代表踊跃参加并发表论文。会议特别邀请港澳台地区的同仁出席会议并发表论文。
本届学术年会将与协会四届二次全体理事会议同时套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论文内容征集范围:
1、安全科学基础理论和学科建设;
2、安全系统、安全心理、安全模拟与仿真、安全人机、安全法学(标准)、安全经济、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3、安全文化、安全社区、安全与健康执业人员素质、道德及其知识结构;
4、消防工程、爆炸安全工程、安全设备工程、安全电气工程、安全机械工程、矿山安全、石油化工安全、建筑安全、核工业安全、水利电力安全、其他部门安全;
5、防尘工程、防毒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生产噪声与振动控制、辐射防护技术、个体防护;
6、安全信息工程、风险评价与失效分析、工业灾害控制与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工伤保险、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理论及技术。
二、撰写论文格式要求及费用
1、请按科技论文撰写格式提交论文。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单位名称、摘要内容(300字左右)、关键词(3-8个)、正文(引言或前言,目的,方法,结果或结论)、参考文献(请将文献内容标注详尽)。
2、论文字数限5000字。请于2005年4月15日前将论文电子文档发邮件至协会秘书处(如有图表、公式的请同时邮局寄送打印文稿一份)。
3、论文一律经协会学术年会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录用,并收入《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5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中。论文版面费:本会会员500元/篇;非本会会员600元/篇。
三、年会设优秀论文奖若干。凡经论文评审委员会评选为优秀的论文,由协会向作者颁发“优秀论文奖状”。凡在年会上发表的论文无论获奖与否,均由协会向作者颁发“发表证书”。
四、协会希望每位理事至少应向年会提交一篇论文,要求分支机构各向年会推荐10篇以上论文。
协会欢迎各地方、行业相关团体积极推荐论文。有条件的团体可组团参会,并享受优惠待遇。
五、年会会期2天,其中大会交流2天,分组交流1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按照“以会养会”的原则,本次年会收取会议注册费:本会会员600元/人;非本会会员700元/人。本会荣誉会员和顾问免交论文版面费和会议注册费。会议期间代表食宿自理。
五、现将会议回执附上。由于此次两会套开,规模盛大,筹备工作繁重,故请你们务必于4月30日前将会议回执寄达秘书处。
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周志良、闫立文、张川
联系电话:010-64810572、64810512
传 真:010-64810631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5号216室
邮政编码:100029
银行名称: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银行帐号:0200006309026400165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惠新支行
网 址:http://www.cosha.org.cn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2005年学术年会参会回执
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如下:

  一、实施程序
  (一)执业药师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应当将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2、3、4)。

  (二)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时,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注册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注册机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及日期,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四)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五)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当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六)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时,经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返还申请人。
  执业药师在注册机构所在地区内变更执业单位的,持上述有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七)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颁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注册机构。

  (八)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九)注册机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应在办公场所或在电子政务网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二、其他要求
  (一)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的,注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执业药师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单位执业。

  (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条件中规定执业药师提交“县级(含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改为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申请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时,不需要提交“执业单位证明”、“执业单位考核材料”。申请人拟在或所在执业单位应当在《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四)注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年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底以前汇总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和统计办公室。

  (五)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并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原件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七)执业药师在药店营业时间内应在岗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并佩带有执业药师标识的胸牌。胸牌内容应包括:姓名、资格类型、注册证书编号、部门、一寸彩色照片等。执业药师因故离岗应挂牌告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公众身体健康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