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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06:4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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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90号   2005-10-2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开发性金融合作补充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评审、建设、资金使用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

第三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科学定项、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投资公司(陕西省产业投资公司)、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铁路公司为政策性贷款借款平台(即统贷借款法人,以下简称借款平台或借款法人),负责政策性贷款的统借统还,采用参股和项目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向项目投资。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主要负责能源化工项目投资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统借统还;陕西省投资公司主要负责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投资;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陕西省地方铁路公司主要负责铁路项目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陕西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由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审核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贷款使用和偿还计划,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省开行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

  (二)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借款资金使用计划;

  (三)指导项目考察和评审工作;

  (四)指导协调项目全过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五)会同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重大项目稽查办等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贷款使用情况;

  (六)监督管理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偿还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等事宜;

  (七)负责非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的咨询、推荐和有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借款平台作为省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二)负责项目考察和评审工作;

  (三)负责与投资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四)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五)负责对参股项目或注入资本金项目派驻董事进行管理;

  (六)负责统贷资金本息的回收、偿还;

  (七)汇总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回收、偿还和工程进度报告;

  (八)建立健全政策性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三章 项目规划管理

第八条 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择优确定、注重实效、谁借用谁归还”。使用方式是参股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和项目需要政府支持的其他方式。资金主要投向:铁路、机场、公路、电力、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能源化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优势特色产业以及农业、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

第九条 使用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借款平台提出,经各借款平台认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提出省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规划草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项目规划是审定借款平台借用政策性贷款投资具体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的调整,按上述程序报批审定。

第十一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参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审批。

第四章 项目的审定和运作

第十二条 项目列入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后,借款平台对投资项目进行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直接报省开行核贷。省开行将核准结果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借款平台。借款平台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与用款人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 评审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列入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规划;

  (二)符合政策性贷款的资金使用方向;

  (三)项目已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期等。

  (二)项目投资构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政策性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及各项资金分年到位计划。

  (三)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展情况。包括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已完成投资和工程量。

  (四)贷款使用方案。包括:

  1借款具体用途。说明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等的资金安排。

  2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说明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单价;说明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等方式。

  (五)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的结论。

  (六)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凡是通过借款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向借款平台提供资产抵押、股权或收益权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涉及市属项目还必须由市财政向省财政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各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分别开设“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结算专户”,集中统一拨付资金和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平台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年度用款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编报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后,由借款平台分项目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如需调整,必须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开行负责对贷款具体支用情况进行监督,省发改委负责对贷款项目投资方向进行审核,省审计厅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审计,省国资委负责对各借款平台贷款项目效益进行考核,各借款平台负责对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借款资金支付协议或投资协议规定的条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审批手续。按时向借款平台报送年度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各借款平台将上述情况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第十九条 省发改委对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应参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加强项目稽察工作。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已签订借款资金支付协议书或投资协议书的项目,项目单位每季度、每半年和年终向借款平台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实现情况等,借款平台将上述情况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补充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省开行开立“陕西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财政安排的还贷资金。各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偿债专户),用于归集纳入还贷资金来源的项目自身收益、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质押收入等,并将该偿债资金专户作为贷款质押担保。

第二十二条 按照各借款平台与省开行签订的政策性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数额,在借款平台以其偿债专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时,用还贷风险准备金弥补借款平台偿债资金的缺口。

第二十三条 各借款平台每年应根据政策性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编制下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并于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负责编报含归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

  (一)陕西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还贷资金;

  (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

  (三)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收益;

  (四)使用政策性贷款项目投产后上缴财政的收益;

  (五)其他可用于还贷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每年将属于还贷风险准备金来源中用于当年政策性贷款到期的偿债本息资金最多分四次划入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支用

  (一)借款平台必须要求用款项目单位通过其在省开行开立的偿债专户,及时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归集偿债资金,并在每笔贷款本息到期日30日前,查验偿债专户余额。若余额不足以还贷,要积极筹措和催收还贷资金;对经过催收仍不能按期足额还贷的借款单位,有权依法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申请书。

  (二)省开行在每笔贷款本息到期日20日前,查验偿债专户余额。若余额不足以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应根据到期贷款本息与偿债专户资金余额的缺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还贷缺口资金通知书。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还贷缺口资金通知书和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申请书进行初审,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贷款本息到期日10日前完成审批手续,并由省财政厅按到期贷款本息的缺口补足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余额。

  (四)贷款本息到期时,若借款平台未能按期还本付息,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数额,将用于弥补到期贷款本息缺口的还贷风险准备金,从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转入借款平台偿债专户,代为偿还借款平台应付本息;若贷款项目有抵押、质押,借款平台须同时启动对抵质押物的处置程序,并将其所得收益及时上缴财政;若省财政厅未及时划款,省开行可以特种转账方式直接从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划转。

第二十七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实行余额动态管理,省财政厅可以对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正常的资金调度,但在国家开发银行每笔贷款本息到期日10日前,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余额必须能够弥补借款平台偿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到期本息资金缺口。

第二十八条 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开立的偿债专户中余额多于国家开发银行当期到期贷款本息时,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60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由借款平台向省开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还款。

第二十九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风险控制

  (一)借款平台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担保或抵质押物进行认定(抵质押物需由中介机构按现值法进行评估),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省投资集团公司承贷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可按项目借款额的2‰在收回借款时一次性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项目用款单位有义务在约定的本息偿付日,将资金存入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开立的结算账户,逾期不还者,借款平台有权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对担保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连带偿还责任。抵质押物处置所得收益,应及时上缴财政,由省财政厅用于安排政策性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二)借款平台以投资方式投入经营性建设项目形成的股权转让或拍卖收回的资金按法定程序上缴省财政,优先用于偿还开行政策性贷款本息。

  (三)政策性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借款法人和项目法人还贷终身负责制。依法应由借款法人和项目法人承担的还款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四)由市财政向省财政提供反担保的建设项目,按借款平台和项目单位约定的借款期限和数额不能足额偿还政策性贷款本息时,省财政厅有权扣划市财政相应款项。

  (五)使用政策性贷款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投产后,若当期收益足额偿付本息后仍有结余,扣除必要的营运资金后,剩余收益应上缴省财政,统筹用于政策性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积极组织收入,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及还贷资金。政策性贷款的结算账户、还贷风险准备金账户、偿债专户与借款平台的其他账户应严格区分,不得相互截留、挪用。如有截留、挪用的责令整改,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使用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1997年7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97)汇国函字第2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二次核对”操作,提高核对质量和效率,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签署的关于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汇的合作备忘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向签发地海关出具“二次核对”的信函格式
各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在派专人或以发核对信函形式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地海关或其上级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时,应当出具“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见附件1)。由外汇局经办的,应加盖经办外汇局或职能处印章;由外汇指定银行经办的,应
加盖经办银行或其经办业务部门印章。
二、反馈送检报关单
海关在办结送检报关单核对手续后,无论送检的报关单真伪,均应将送检的正本核销专用报关单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格式见附件2)一同反馈给原发送核对信函的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以用于核销或作为处罚依据。
三、外汇指定银行应在办理进口付汇后再办理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并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核对情况。对经核对为伪造报关单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情况。
请各分局转发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并遵照执行。
附件:
1.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
2.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格式
附件1-1
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
(199)第 号
________海关:
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
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96署监第28号文)关于报关单“二次核对”的规定,现寄去以下编号海 第
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核销专用)共 (大写)份,请予办理核对手续。 一
附报关单编号: 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

外汇管理局、付汇银行 留
(处、部) 存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1-2
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
(199)第 号 第
________海关: 二
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 联
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96署监第28号文)关于报关单“二次核对”的规定,现寄去以下编号海
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核销专用)共 (大写)份,请予办理核对手续。 外
附报关单编号: 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汇

外汇管理局、付汇银行 行
(处、部) 留
一九九 年 月 日 存
附件2
编号: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________外汇管理局(银行):
你局(行)来函(199 )第 号所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________
号收悉。经核查,________我关所签发。
特此证明。
________海关(章)
年 月 日



1997年7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建城[2012]10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天津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csjs/201207/t20120719_21069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6月27日






附件

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城镇燃气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十一五”期间,城镇燃气快速发展,各项水平大幅提高,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镇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促进城镇燃气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在总结分析全国城镇燃气“十一五”发展现状、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燃气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规划期为2011年—2015年。
本规划是指导“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燃气发展的主要依据。




一、“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燃气发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各地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城镇燃气的机遇,深化改革,科学发展,在气源供给、消费规模、管网建设、应用领域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使得城镇燃气的发展水平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气源种类
“十一五”期末,我国城镇燃气种类主要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形成了多种气源并存的格局。其中,天然气供气占比明显上升,由“十五”期末的46% 增至63%;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供气占比明显下降,合计供气占比由“十五”期末的54%降至37%。
2.供气规模
“十一五”期末,城镇燃气年供气总量达到836亿立方米 ,较“十五”期末增长62%。城镇燃气气源结构中,天然气供气量为527亿立方米,占供气总量的63%,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供气量分别为192亿立方米和117亿立方米,分别占供气总量的23%和14% 。全国城镇燃气用气总人口达到4.53亿,较“十五”期末增长29%。
3.应用领域
“十一五”期末,燃气已广泛用于居民、工商业、发电、交通运输、分布式能源等多个领域,燃气的市场需求快速扩大,较“十五”期末,城市燃气普及率从82.08%提高至92.04%,居民用气量占比由34%下降至27%,工商业用气量占比由60%提高至66%,交通运输业用气量占比由6%提高至7%。
4.管网建设
“十一五”期末,我国城镇燃气管网总长度由“十五”期末的17.7万公里提高至35.5万公里。
5.投资总额
“十一五”期末,城镇燃气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十五”期末的164.3亿元提高至358亿元,实现翻番。
6.地区分布
“十一五”期末,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 城镇燃气的使用及分布情况均较“十五”期末取得了显著进步,其中:
东部地区城镇用气人口2.14亿,占全国用气总人口的50%;供气量488亿立方米,占全国供气总量的58.4%;气源以天然气为主,占比55%,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分别占比19%和26%。
中部地区城镇用气人口0.94亿,占全国用气总人口的21%;供气量118亿立方米,占全国供气总量的14.1%;气源以天然气为主,占比63%,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分别占比10%和27%。
西部地区城镇用气人口0.95亿,占全国用气总人口的20%;供气量196亿立方米,占全国供气总量的23.4%;天然气占比高达84%,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分别占比5%和11%。
东北地区城镇用气人口0.5亿,占全国用气总人口的9%;供气量34亿立方米,占全国供气总量的4.1%;天然气占比54%,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分别占比10%和36%。
(二)“十一五”期间的成就和经验
1.天然气利用发展迅速,成为城镇燃气的主要气源之一
2004年西气东输一线工程全线贯通,极大促进了天然气资源在城镇燃气行业中的规模化利用。“十一五”期间,陕京二线、忠武线、川气东送以及西气东输二线等骨干管线建成,沿海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布局投运,使得天然气资源供应渠道多元化,供应量增加。各地对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使得城镇燃气消费量得到了快速的提升,其中天然气的消费量实现翻番。
2.城镇燃气行业积极稳妥地引入了市场机制
“十一五”期间,随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燃气行业积极稳妥地引入了市场机制,国有、民营和境外资本积极投资城镇燃气行业,各类资本通过转制、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镇燃气建设运营,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发展格局,缓解了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提升了城镇燃气建设和运营水平,促进了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3.城镇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成果显著
“十一五”期间,城镇燃气行业注重燃气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下因地制宜地研发和应用了世界上先进的燃气输配与监控、安全保障、非开挖、检漏等新技术和燃气PE管等新材料以及SCADA 系统、管网GIS系统、巡检GPS管理系统等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有效保障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
4.城镇燃气法规及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颁布出台,坚实了城镇燃气行业发展的法治基础;《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和《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等标准的颁布,完善了城镇燃气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了城镇燃气行业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5.燃气经营者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机制初步形成
“十一五”期间,燃气经营者通过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控制度,规范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治理机制,在管理理念、安全生产、运营效率、保供能力、服务质量、创新机制、技术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得到了全面提升,初步形成了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专业人才培养为基础,以燃气经营者根据市场需要实施高端人才培养计划和行业继续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
6.城镇燃气行业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应急保障等职能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燃气主管部门将直接管理城镇燃气企业的管理方式转变为对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发展规划、市场准入、竞争规则、安全与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加强了咨询民主化、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信息公开化,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城镇燃气监管体系,发挥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应急保障等职能,较好地保障了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城镇燃气需求增长迅速,供需矛盾凸显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城镇燃气需求量增长迅速,但城镇燃气特别是天然气供应总量的增长相对较慢,“十一五”期末,天然气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仅约为4.4%,其中用于城镇燃气的比例约为50%,不能满足城镇燃气的发展需求。
2.城镇燃气调峰、应急、储备能力不足
由于城镇燃气用气不均衡的特点及冬季采暖用气量的大幅攀升,城镇燃气峰谷差问题突出,加之调峰、应急储气设施建设滞后,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城镇燃气行业冬季供应紧张的局面时有发生。
针对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城镇燃气行业与上游协同应急调度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完善的应急处理手段。
天然气国家储备制度尚未建立。
3.城镇燃气价格调整机制不适应发展需要
城镇燃气价格机制未完善,尤其是天然气价格尚未形成上下游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没有实施鼓励高峰节气、低谷用气的季节差价、峰谷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政策,不利于天然气高效合理的使用和发展的需要。
4.城镇燃气地区发展不均衡
东部地区在燃气普及率、供气量、管网建设等方面都居全国前列,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燃气普及率则相对较低。由于各级城镇在功能定位、集聚效应和承载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大城市的城镇燃气发展要快于小城镇;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影响,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燃气应用已经扩展到提供多种能源服务的领域,而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燃气还仅限于在基本生活保障领域或中心城区的有限使用,在气量和气源种类上缺少保障。
5.液化石油气市场发展缺乏规范
“十一五”期间,随着天然气的普及,液化石油气在城市中的供气量比例逐渐降低,但是由于部分地区没有解决好液化石油气“退”和“进”的问题,在退出原有市场的同时,没有及时占领郊区和农村市场,也未有效开发新的市场,造成液化石油气发展迟缓,市场份额减少,发展呈现无序化。
6.城镇燃气安全问题突出,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安全问题依然突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违法违章建筑等占压城镇燃气管线;二是第三方破坏引起燃气管线及设施损坏;三是部分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仍有薄弱环节;四是部分燃气用户使用不当。
社会服务方式落后,燃气服务与用户的期望仍存在差距;企业目前仍以“坐商”服务为主,服务内容单一,远不能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二、“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燃气发展面临形势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城镇燃气行业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十二五”期间,城镇燃气的发展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城镇化水平提高的需要,满足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的需要。因此,城镇燃气行业需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
(二)节能减排要求大力发展城镇燃气
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发展城镇燃气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2015年我国天然气供应总量将达到2695亿立方米,每使用一万立方米天然气,可减少标煤消耗量12.7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33吨,节能减排效益可观。因此,扩大城镇燃气应用规模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最现实的途径之一。
(三)城镇燃气供应保障要求气源多元化
根据城镇燃气行业特点,针对季节性调峰、单一气源等影响供应保障的因素,需要通过多渠道气源利用、多种类燃气利用等气源多元化方式来解决供应保障问题,如通过全国性主干管网的互联互通实现大规模气源的统一调配;通过区域性管网的互联互通实现区域性城市群间的资源调配和应急保障;在非管输地区可开展液化石油气区域气化模式;通过上游供气企业建设大型储气调峰设施;通过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等,因地制宜地采取综合措施实现气源多元化,保障城镇燃气供应。
(四)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往往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影响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后果严重。因此,切实保障城镇燃气的安全运行,确保城镇燃气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越发重要。
(五)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趋于规模化和品牌化
城镇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投资大,资产专用性强,且投资建设需与城市规划建设保持同步,具有前瞻性的特点。为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燃气供应的单位成本,必须体现其规模经济性。在一定条件下,一个或多个城市逐步进行燃气行业内的兼并整合,实现规模化经营,可以共享多渠道的燃气资源和管网基础设施,同时,城镇燃气行业关系到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正常生活,必须打造优质的品牌,才具备发展壮大的良好基础。
三、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原则
(一)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3.《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
4.《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5.《天然气利用政策》;
6.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适应城镇化发展、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进一步改善民生为目的,坚持深化改革,坚持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优化城镇能源消费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确保供气安全和安全供气,实现城镇燃气行业在“十二五”期间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原则
1.坚持统筹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
“十二五”期间,城镇燃气行业的发展要根据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总体目标相一致、相适应,着重于持续改善人民生活、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节能减排。要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燃气行业现状,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使城镇燃气行业得到有序协调发展。
2.坚持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为辅,其他替代性气体能源为补充的气源发展原则
结合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能源资源分布差异和城镇化进程的要求等,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以多种类燃气供应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坚持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为辅,其他替代性气体能源为补充,促进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3.坚持节能减排原则
以促进节能减排为出发点,坚持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通过延展城镇燃气行业的服务深度和广度,大力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和燃气汽车等技术,改进能源消费方式,实现能源节约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
4.坚持积极稳妥引入市场机制的原则
城镇燃气行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已取得的改革成果基础上,应进一步积极稳妥引入市场机制,加大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城镇燃气行业建设运营的力度。
5.坚持供气安全的原则
完善城镇燃气供气安全保障机制、调节机制和气源多元化供给机制,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使用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提高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坚持技术进步的原则
从标准规范的编制、分布式能源的应用、城镇燃气管网设施的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高效低污染燃气用具和新型材料的应用等方面开展科研活动,务求实效。加强对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保证安全供气,降低供气成本,通过技术进步引领城镇燃气行业的发展。
四、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十二五”期间,城镇燃气行业坚持科学发展;城镇燃气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普及率明显提高,应用领域范围明显拓宽;城镇燃气管网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城镇燃气的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镇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作用充分发挥。
1.城镇燃气供应规模
到“十二五”期末,城镇燃气供气总量约1782亿立方米,较“十一五”期末增加113%。其中:
(1)天然气供应规模约1200亿立方米;
(2)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约1800万吨(按照热值折算为单位天然气,约合232亿立方米);
(3)人工煤气供应规模约300亿立方米,其他替代性气体能源约50亿立方米。
2.城镇燃气应用规模
到“十二五”期末,城市的燃气普及率达到94%以上,县城及小城镇的燃气普及率达到65%以上。其中:
(1)居民用气人口达到6.25亿以上,用气家庭数达到2亿户,居民用气量达到330亿立方米;
(2)工业、商业及服务企业用气量达到810亿立方米;
(3)交通运输用气量达到300亿立方米;
(4)分布式能源项目用气量达到120亿立方米;
(5)其他用气量达到222亿立方米。
3.城镇燃气管网规模
“十二五”期间,我国新建城镇燃气管道约25万公里,到“十二五”期末,城镇燃气管道总长度达到60万公里。
4.应急气源和设施建设
到“十二五”期末,我国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能力提高,城镇应急气源储气设施建设规模约达到15亿立方米。
5.安全和服务水平
“十二五”期间,燃气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燃气事故率明显降低。
“十二五”期间,燃气经营者有关用户发展、供气保障、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用户服务电话及时接通率、报修处理及时率和办结率、投诉处理及时率和办结率等服务指标达到燃气服务标准的要求。
6.燃气用具及设备
加强燃气用具的质量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十二五”期末,燃气用具综合能源利用效率比“十一五”期末提高5个百分点,基本淘汰高能耗的燃气用具和设备产品。
与燃气设备相关的分布式能源、燃料电池及物联网应用等关键技术有重大突破。
(二)主要任务
1.因地制宜,加快城镇燃气协调发展
“十二五”期间,各地区要根据国家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和当地燃气发展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大力推进城镇燃气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区域间的燃气利用水平差距,缩小中心城市与周边城镇的燃气利用水平差距。
――东部地区积极拓展城镇燃气应用领域。除大力发展民用燃气外,积极推进车用燃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应用发展,优化区域燃气的利用结构;同时,科学规划燃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
改变城镇燃气行业现有局限于输气、配气、售气的经营模式,推动行业向高效、高附加值的现代能源服务业转变,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提高燃气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加快实施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的工作,推进天然气在交通运输业和分布式能源领域的应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县城和小城镇的燃气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延伸到农村居民点。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提高安全供气能力,在条件成熟的城市群中,提高燃气设施的区域一体化、燃气资源互补、管网互联互通的程度。
――中部地区完善城镇燃气管网,依托国家主干管网建设,加快区域性支线管网设施建设,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发展。
中部地区各省市依托西气东输管线、川气东送、陕京线等主干管网,抓住机会,推动中心城市高污染、高耗能燃煤、燃油锅炉及相关设备的改造,提升燃气利用规模。以中心城市为核心,规划建设支线管网,提高周边中小城镇的气化水平,有条件的城镇可逐步推进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置换工作,边远地区和小县城要结合自身特点,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等多种气源资源。
――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扩大燃气资源的利用领域和规模。
西部地区应充分利用燃气资源优势,合理规划、统筹发展、完善设施、保护环境,使城镇燃气获得跨越式发展。其中,四川、重庆、陕西、甘肃、新疆等资源大省进一步完善省内燃气管网布局,经济较好的县镇实现接通管道燃气,边远山区利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供应方式,形成多元互补的农村燃气保障体系;对新建及规划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要做好燃气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并分步实施;推广压缩天然气汽车等燃气汽车的应用,降低汽车污染物排放;鼓励城市工业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生态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采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并为进一步推广积累经验。
广西、贵州、云南等地区结合西气东输二线、三线、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缅气以及广西沿海液化天然气接收项目建成通气时间和供气量,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同时结合高原地区城镇化建设特点,探索液化石油气小型储罐供气等气源的利用,完善本地区的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效、完善、区域一体、城乡统筹的燃气基础设施网络,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镇燃气行业,构建科学的燃气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提高燃气利用水平。
――东北地区依托国家东北天然气干网,积极开拓和引进省外气源,逐步完善东北地区天然气输送管网。加快城市天然气配套工程建设速度,形成比较完备的天然气清洁能源体系。
东北地区省市依托大庆、吉林、辽河、松南气田、二连油田的天然气供应体系,积极引进省外气源和国外液化天然气,为东北地区振兴提供有力保障。统筹城乡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市县域城镇和中心村天然气设施建设,全面提高乡镇天然气水平。优化用气结构,推进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燃气汽车等。积极发展可中断用户,发展天然气高附加值用户。
2.加快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燃气调峰、应急、储备能力
各地应从保障燃气供应和运行安全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明确重点地配套建设相应储气设施,可灵活采用高压管网、液化天然气储气、发展可中断用户等多种方式,削峰填谷,增强调峰应急能力,确保燃气供应。在城市群较为集中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跨省市的区域性应急保障机制;也可通过与天然气开采和液化石油气生产等企业合作,结合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统筹考虑解决应急储备问题,从而不断提高城镇燃气调峰、应急、储备能力。
3.拓展燃气应用领域,促进燃气高效利用
“十二五”期间,各地应结合国家节能减排、城镇能源转型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燃气在城镇一次能源利用中的结构比例,大力拓展燃气应用领域,引导天然气合理高效利用,结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积极拓展天然气在热电联产、工业锅炉、煤改气工程、分布式能源和天然气汽车等领域的应用。
4.引导液化石油气市场整合,推进现代服务供应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特点和市场发展趋势,“十二五”期间液化石油气仍然是城镇燃气的重要气源之一,其市场供应将逐步由天然气管网覆盖地区向未覆盖地区转移,因此各地应统筹考虑液化石油气的发展规模和市场结构,构建现代供应模式,合理规划、整合、建设液化石油气供应设施,推进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气源资源、储配资源和站点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和完善符合城镇液化石油气行业特点和需求的企业储备和商业储备机制。积极探索和研究液化石油气作为城镇天然气管网应急气源的方案。
5.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确保安全供气
加强城镇燃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大城镇燃气老旧管网设施更新改造力度,保障燃气管网安全运行。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燃气安全运行评价制度。做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完善各级、各类燃气应急预案并抓好落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教育,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防范意识。
6.制定燃气服务标准,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制定燃气服务标准,规范燃气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覆盖巡检、热线服务、安全宣传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实现服务行为规范化、服务管理标准化、服务措施制度化、服务设施便民化、服务内容信息化;创建服务品牌,不断提高用户满意度、行业文明指数和行业形象,满足城镇燃气用户对燃气服务的要求。
7.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行业发展
鼓励科技创新,积极开发、研制一批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以关键技术突破和标准制定为切入点,积极培育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燃气汽车、智能燃气表等新兴产业,开展燃气物联网关键技术和燃气器具新产品的研发及应用示范,实现燃气安全、节能、高效应用。
――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研发,提高天然气综合利用效率。
――加快推动燃气汽车研发、应用示范和产业化等方面的工作,重点加强液化天然气汽车的自主研发、产业化生产和规模化应用。提高燃气汽车加气站加气系统集成装备技术国产化水平,重点开展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城市中压管网加气等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
――加强燃气标识、检测、快速抢修、液化石油气小型储罐等技术研究。重点开展管道防腐、阀门、调压等领域和相关新材料技术攻关。
――提高高能效等燃气用具的生产、使用比例,建立和完善燃气用具能效等级标准体系,逐步淘汰低能效燃气用具产品,加快采用新技术的燃气用具的推广和使用;不断提高高安全等级燃气用具和设备的应用水平,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设备革新,完善我国燃气用具和设备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体系。
8.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对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国内外管理、技术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适应城镇燃气行业的发展需求。
――发挥大专院校的优势,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和现代燃气经营管理人才;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立具有行业发展前瞻性的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教育培养模式。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各类人才的再培养,促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实用型等多层次人才队伍的建立。
――制定包括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等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资格要求,建立健全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及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体系。
(三)政策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深化燃气行业改革
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落实规划编制、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应急抢险、安全事故统计分析等各项制度;加强燃气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修编工作。
深化燃气行业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营;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形成规模化经营。
2.完善价格机制,加强成本监审
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研究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强化燃气经营成本监审,推进燃气产品和经营、服务成本公开,严格控制供应损耗和产销差率。
3.加大城镇燃气设施投资力度,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发展
加大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的投资。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要按建设计划解决建设资金;社会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者和经营者可通过多种融资渠道,落实燃气设施建设资金。
4.提升政府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政府对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管,理顺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机制,健全监管机构,落实监管职能和监管人员,提高监管水平,建立以安全监管、质量监管、服务监管和技术监管等为核心内容的监管体系。
5.加强燃气供应调控,强化需求侧管理
提高燃气调度管理水平。针对不同时段、季节峰谷差大的问题,适时调整用气结构,优化用能方式,削峰填谷,缓解供需矛盾,提高用气效率,降低用气成本。加强需求侧管理,支持节能服务业发展,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