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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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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
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
                1998年7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十政发[1998]44号)《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市场管
理的通告》精神,切实加强废旧金属市场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和从事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
  本细则所称废旧金属,分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两大类。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
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包括废钢铁、废合金钢、废有色金属和
废稀贵金属。代表性品名有刨钢、渣钢、切头、板边、废次材、氧化铁皮、钢屑、铁屑、边
角料;废铸钢、铸铁件;废机床、废锅炉、机械;冶金、矿山、化工、轻纺、采油、石油化
工报废设备;机械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废结构件、废机构
零件、散碎铁;废铁路器材;城市公用废金属设施;废拖拉机、废收割机;报废输电器材和
设备;报废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废刀具、丝锥、板牙、钻头;废轴承、弹簧、不锈钢
容器;废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部件;废有色金属丝、管、
棒、带;废电缆、电线;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有
色金属器皿;合金银的废液、镀金银的废液、镀金银的废电色原件等。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金属生活用
具和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金属小型农具。代表性品名有废炉具、炊具、金属餐具;废缝纫机、
自行车、人力车及其废零件;废镰刀、锄头、犁铧和报废小型粮食加工设备;废金属生活用
品、杂件;废牙膏皮、有色金属废药管等。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委、公安、工商、税务、物价、供销、贸易等部门组成
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计委。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废旧金属市
场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其具体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废旧金属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对废旧金属市场的发展进行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负责废旧金属加工、利用项目和外运出境审批。
  (四)组织推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技新成果。
  (五)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对废旧金属的回收、经营市场进行依法检查。
  三、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工作,应遵循回收与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
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应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的目
标,积极支持废旧金属的回收和综合利用,有计划的发展加工利用网点。根据本市废旧金属
的资源状况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废旧金属交易市场,促进资源配置和
经济发展。
  四、我市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发展的方针,原则上不再
新增回收经营单位。现有经营企业应吸纳下岗职工参与网(站)点的经营。对于回收网(站)
点的建设,应从严把关,适度发展。经过清理整顿,确需增设的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程序
办理经营手续。
  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加工经营的单位,须向市公安部门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限定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
业务,各县(市)的业务由所在地的职能部门从严把关,按此程序办理。
  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必须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检的,次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五、各经营废旧收购的单位、网(站)点,都要认真执行《十堰市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严禁收购铁路、油田、供电、供水、通讯等机器零部件、公共设施及其它不允许收购的物
品。对于违反收购政策所造成的危害社会治安和生产建设行为的,由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六、报废车辆的回收拆解业务,仍按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执行,更新业
务由市更新办处理。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及时解体,对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
车架、方向机等主要总成,须作废钢铁处理;严禁出售报废车辆及五大总成或将报废车的部
件拼装整车转卖。
  七、为了更好地支持东风公司的生产发展和保障其正常经营。按照市政府《通告》精神,
对东风公司生产的废金属,应本着“加强协调,对口管理”的原则。凡属东风公司需要出境的
废金属,一律凭东风公司供应处开据的有效手续,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准运证》。
  八、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购买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必须到有经营资格的回收企业
采购,严禁从工矿企业、收购网(站)点和个体户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本市生产废金属
资源的企业,除自用或串换生产所需原材料外,不得随意将废旧金属销售给无证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章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违章经
营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
  本市以废旧金属为主要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应到市废旧金属管理办公室备案和办理有
关手续。
  九、加强废旧金属价格管理,充分创造平等竞争条件,支持和保护合法经营。
  十、为防止非法无证经营废旧金属,偷税、漏税,必须加强废旧金属的出境管理。
  因此,在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组建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稽查队,
加强对出境废旧金属的检查。稽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检查。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
工作人员,在废旧金属市场管理中徇私枉法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凡废旧金属出境,必须持购货方的介绍信、销货方的正式发票或销货方的有效证
明(串换、加工合同书),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准运手续。未办者公路不准过
境,铁路、航运不得办理承运手续。如发现无《准运证》运输的,稽查人员有权将废金属扣
留;《准运证》填写的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的,其超过部分亦予以扣留。对无证非法运输的
废旧金属,依法予以没收。
  十二、各县(市)应根据市政府《通告》精神,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本地
区的市场和出境管理。各县(市)由城区出境的废旧金属,必须持有效证明和完税发票。否
则,稽查人员有权要求到市废旧金属管理办公室补办准运手续。
  十三、公安、工商、税务、供销、贸易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
紧密配合市废旧金属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市政府《通告》精神,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
  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核登记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核登记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市场规范化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审核登记,领取《建设项目登记证》后,方可进入建设市场。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登记的工程项目是:
一、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技术改造计划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倒危房翻建、大修和其它零星基建的工程项目。
二、驻长部队、军事院校的公用设施和住宅建筑工程项目。
第四条 凡申请登记的建设单位,应持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核内容:
一、工程总投资、建筑面积和建筑标准;
二、投资来源和落实情况;
三、主要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四、予建区域和设计情况。
第六条 进入建设市场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办理建设位置审批件、申请建设银行开户和拨款、进行工程招标、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缴纳有关费用和申请竣工、交工验收等各项手续。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须在登记后,规划、设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等部门方准予办理建设位置审批、勘察设计、合同鉴证和办理开工手续。
第八条 凡属于以上登记的建设项目,其资金必须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九条 对未经登记而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令其停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经补办审核登记手续后,方可准予复工。
第十条 对严重干扰建设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股盘扩大,交投活跃,股票交易量大幅增加,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增长较快。鉴于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扣缴处理的,需要付出的代征费用相对较少,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
从2%调整为1%。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只能用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的开支以及财税部门的网点建设、税务征收电子化建设、税务宣传与培训等项目,不得用于财税部门及职工的奖金、集体福利等支出。
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