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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9 09:37: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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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10月16日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乌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和地名译写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
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
(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四)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名称;
(五)城市街、路、巷、居民区、楼门牌、自然村等。
第三条 地名管理必须坚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民意,力避生造,相对稳定的原则,从我市的历史和现状出发,对群众约定俗成的,经过标准化处理的各类地名,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的原则和审批程序呈报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条 市、区两级民政局是市、区两级地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区划
地名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制作标志牌。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
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六条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
第七条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各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
的台、站、港、场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名称统一,派生地名一般要与当地名称统一。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自然村名称不得重名。市、区内的街、路
、巷等名称不得重名。在上述范围内,一般按照当地地名命名,避免用序数和同音汉字命名。
第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
(一)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
(二)带有民族歧视性质,防碍民族团结的;
(三)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
(四)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
第十条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音译不准(译名还不稳定)
,用字不当的,应予调整。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区内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核后,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一)乡、镇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嘎查、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脉、山沟、山峰、沙漠、高原、平原、丘陵
、戈壁、
河流、泉、湖等)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市民政局审
核。涉及相邻旗(区)边界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公园、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的命名由所在地区划地名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区划地名办公室负责命名。
第十四条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由其管理
的专业部门填写地名命名审批表,经市区划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属于跨越盟(市)的交通线路上的(如国道、省道、航道、铁路等)台、站、港、场等名称,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申报地名命名、更名的责任单位在报批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时,须
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含义、来源填写清楚,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凡未办理申报、审批程序和未经批准的各类地名名称均属无效地名,
相关单位不得使用其名称。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予以更换。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各类名称均为违法使用。市、区区划地名办公室有权禁止其使用,并责令其补办报批手续。逾期不予改正者,市、区区划地名办公室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新建的街、路、居民小区、台、站、港、场等的名称,应按要求向区
、市区划地名办公室申报,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后使用。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移动
、涂抹、遮盖、损坏。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后果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地名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
公布,推广使用。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本
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二十一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
商标、广告
、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限,城镇街、路、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主要
道路的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街、路、机关团体、商业网点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规范,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
(二)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
(三)蒙文的规范拼写形式。
第二十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由市、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财政、城建、公安、计委、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民委、综合执法支队等部门协助和配合,其具体位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门牌、栋牌、楼牌和沿街机关、学校、企事业、商业网点的标志牌由地名管理部门委托市、区公安部门,依据地名主管部门的命名和要求设置。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主管部门督查相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六章 地名标志设置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区域界限,城镇街、路、巷等地名设置的经费主要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居民区、楼、院地名标志设置经费由受益单位出资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主要道路、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标志设置由其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设置。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乌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发布的《乌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加大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强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为环境保护重大任务、重点领域及重要工程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部属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既可以采取直接调入方式引进,也可采取合作方式引进。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

  (二)恪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三)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直接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合作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4个月。

  (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理论政策创新、法律法规研究、文化艺术传播、国际合作交流、产业发展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创新性成果;

  2.掌握重大环境科技领域、管理学科领域或急需紧缺专业的关键技术、发明专利或重要技能;

  3.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4.在国际组织及国际知名环保机构或企业担任重要职务,具有丰富的科研创新领导经验或突出的科研管理才能;

  5.其他具有相当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程序

  (一)部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高层次人才需求计划,于每年6月底或12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需求计划经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部人事司向社会发布。

  (二)各用人单位组织对申请人选进行初审,提出拟引进推荐人选建议。

  (三)部人事司组建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建议人选。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部系统以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得票数以不少于到会评审专家数三分之二为通过。

  推荐人选为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的,不需参加评审。

  (四)经环境保护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高层次人才授予“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有关待遇

  (一)高层次人才可以在用人单位担任首席科学家、实验室或研究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职务,可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参加各类人才称号的评选。

  (二)环境保护部以项目方式给予高层次人才专项工作经费,用人单位给予不少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科研和创新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和单位会计核算,接受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对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人选实际情况,环境保护部积极为其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或高端引智项目。

  (四)高层次人才未在当地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可为其提供便于其工作、生活的临时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助。

  (五)高层次人才在聘期间,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其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带来的产权收益分配权。

  (六)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解决调入的高层次人才随调配偶的工作和子女就学问题。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一) 高层次人才的聘期一般为三年。用人单位在聘用期间,负责对高层次人才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和创新工作进展、学术道德、承担科研任务与项目情况及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意见于考核结束后15天内报部人事司备案。

  (二)对于中期考核优秀者,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和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或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停止其研究计划,收回剩余相关经费,停止发放各项津贴补贴,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并报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

  (三)聘用期满考核合格或优秀者,用人单位可以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予续聘,并报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环境保护部特聘专家”称号。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引进,由各用人单位对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研究确定团队成员引进的适用程序。

  第八条 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成都市工商局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权问题的报告》(川工商办〔1999〕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直接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1999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