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05 05:3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第43 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市字[200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陈化粮的销售、出库、加工、使用及消费等全过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有关精神执行。陈化粮的用途“目前主要集中于生产酒精、饲料等。如用于其他用途,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因此,对粮食购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将陈化粮销售到米厂的行为,,可按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处罚。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教[2007]154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效能,确保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规范、优质、高效、安全运行,现将《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运用是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财力的一项重要手段。为确保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规范、优质、高效、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会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全市范围内的会议及教育教学活动要优先考虑运用视频会议系统,各区市县范围内的会议及教育教学活动等,也要逐步在本地区内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完成。

  第三条 大连市教育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由市教育局办公室、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分工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视频会议的统筹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包括提出视频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意见;拟订以市教育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视频会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申报的视频会议方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视频会议的技术保障和有关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和管理中的其它重要事项等。

  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系统技术支持,委托教育网络中心具体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包括视频会议系统网络、中心控制室设备等技术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拟订视频会议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安排专业人员负责会前、会中、会后的相关技术保障;做好视频会议数据存贮、归档;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必要的专业培训等;负责网络畅通与安全。

  各区市县级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由各区市县教育局信息技术中心总体负责技术支持,各分会场设备管理、使用、维护由各学校负责。各区市县教育局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召开视频会议必须按照会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批。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召开远程视频会议,需通过大连市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向市教育局办公室提交视频会议方案;大连教育学院各部门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时,需将视频会议方案报教育学院办公室,由教育学院办公室与市教育局办公室沟通。会议方案提交需提前5个工作日。会议方案应当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出席领导、主会场参会人员、分会场设置及参会人员、发言单位等。区级视频会议系统的使用,需提前3天报各区市县教育局办公室审核,审核后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报教育网络中心。

  第五条 经审批召开的全市性视频会议一律以市教育局办公室名义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发布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明确会场设置要求、系统联调测试时间、主会场的技术支持电话和联系人等事项,并及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转送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和教育网络中心。

  第六条 市级视频会议主办单位应在视频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之前主动与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及教育网络中心等单位联系,以便提前做好相关调试及技术保障工作。视频会议因故推迟或取消,主办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 视频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技术操作。

  (一)各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要由专人负责管理、操作,不得挪用。各项目学校要保证通讯畅通,学校联系电话号码及管理人员手机号码要统一在市、区两级管理部门登记。各项目校要在远程教室控制室统一安装网络IP电话,保障通讯畅通。各单位必须将远程教室管理纳入教学常规管理,将管理人员的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并将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视频会议召开之前,各分会场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全程参加会前的联调测试。对未按时参加联调测试的单位,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视频会议召开当天,各会场及中心控制室管理人员须提前1.5小时到达控制室进行网络联通调试。视频会议开始前30分钟,主会场和各分会场系统应进入就绪状态,保持各项技术配置参数到会议结束。

  (三)会议期间,技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主会场视频会议系统操作人员应根据会议需要,及时切换会场画面,了解各分会场的情况。各分会场应随时监控设备运行状况,随时与主会场保持联系,及时调整镜头和话筒。参会人员要自觉保持良好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发言的分会场应将话筒置于静音状态。

  (四)视频会议系统的控制计算机须专机专用,由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会议期间,除视频会议操作人员之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设备操作区。

  (五)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会议视频设备连接。各分会场在主会场中断会议后,按操作流程关闭视频设备。

  (六)分会场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向主会场报告。

  (七)中心控制室及各远程教室必须建立管理使用日志,技术操作人员要做好视频会议系统使用情况的记录,并及时将有关问题报告相关部门(日志格式统一印发)。

  (八)视频会议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视频会议系统调试和开会期间不得播放与会议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视频会议主办单位要会同有关技术部门认真做好会议电子数据的存贮、归档管理及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信息。

  第九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视频会议系统的稳定运行。市教育局将把各远程会议系统项目学校管理,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情况列入信息化建设督导评估的一项内容,并不定期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建设部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994年8月15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
第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划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应同相应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七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协助提供。
第九条 承担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
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
第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由组织编制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和主要图纸。
1、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
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2、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图纸:
(1)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
(2)城镇体系规划图;
(3)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
(4)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图纸比例:全国用1∶250万,省域用1∶100万~1∶50万,市域、县域用1∶50万~1∶10万。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用1∶5万~1∶1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注) 本办法第十一条内容已经国务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