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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五一”节期间和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时间:2024-07-04 04:5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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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五一”节期间和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出通知 要求做好“五一”节期间和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4月17日,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五一”节期间和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领导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紧急通知》的要求,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机构和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五一”节期间和汛期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通知》指出,各单位要以防汛抗旱、病险水库、水利施工、车船交通、防火防爆、水库旅游等为重点,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在“五一”节前和汛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边远地区中小水库安全管理情况;三是油库、炸药库、锅炉、压力容器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四是各类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情况;五是宾馆、培训中心、娱乐场所、医院、仓库、办公用房、职工食堂、集体宿舍、幼儿园等消防安全和卫生情况;六是水库旅游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一般要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通知》指出,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和各项防汛措施,组织专项检查,从防汛队伍组织、技术措施和物资储备等方面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安全度汛和汛期安全生产。汛前要完成水毁工程和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加快病险水库、涵闸、堤防工程除险加固等,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制订度汛方案,确保在建工程度汛安全。山地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制订预防和应急避险方案,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沿海地区要加强海堤建设和管理,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通知》指出,根据汛期车辆、船舶使用强度大和水利工作点多,线长,面广,车辆行驶道路差的特点,加强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严禁带病运行。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速超载、无证或疲劳驾驶。对承担水库旅游和春游任务的车船要严格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恶性车辆交通和翻船事故。
《通知》指出,针对春、夏季特点,重点加强炸药库、油库、锅炉、压力容器、仓库等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检查防雷防雨措施,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要加强宾馆、培训中心、娱乐场所、医院、职工食堂、办公室、集体宿舍、幼儿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和消毒通风,加强对职工的卫生宣传教育,预防各类传染病和防止发生食物中毒。
《通知》指出,各单位要加强“五一”节期间和汛期的值班和巡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出现事故和异常情况要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疏于管理,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空间,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个协、私协”)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作用,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行政管理机关的助手作用,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
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个体私营经济指出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个协、私协将面临着更为重要的工作任务。为了更好地发挥个协、私协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就加强个协、私协工作指导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治引导,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对个协、私协工作指导的重要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协、私协工作进行指导,是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对个体私营经济加强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务院1998年6月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
98〕62号)中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规定了“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再一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个协、私协的工作关系。这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历史工作的肯定,也是现实工作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个协、私协,对于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加强个协、私协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个协、私协工作的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行使好对个协、私协的指导职能,切实负起指导责任。对个协、私协的工作指导主要体现在政治方向的把握、政策法规的指导、业务工作的支持和组织制度的保障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协、私协工作既不能包办代替,也不能放任不管。要定期听取个协、私协的
工作汇报,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做到政治上把关、组织上保障、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促进个协、私协工作的全面开展。
个协、私协要坚持政治建会的原则,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政治教育和引导。个协、私协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自身的工作,将广大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有效地组织起来,把他们紧密地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成为改革的促进力量,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要注意关心了解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各级个协、私协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协助做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中党团员的教育和管
理工作,在私营企业中组建党团、工会组织。在全国私营企业协会成立前,由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与各地私协的工作联系。
二、支持个协、私协根据协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对社团工作的认识,积极支持个协、私协的工作,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个协、私协是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工作对象,涵盖多种行业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个协、私协既要自觉接
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又要根据协会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选准工作角度,探索工作方法,办出自己的特色。
要发挥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职能,使其真正成为政府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助手。个协、私协要逐步建立健全行业分会,加强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使协会自我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和规范。要指导协会围绕政府机关的管理重点开展工作,积极探索行政管理工作与群团自管
工作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要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教育引导和培训,提高个体私营业者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个协、私协要通过自身的工作,提高协会的凝聚力,吸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入会,将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三、发挥个协、私协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引导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后,个协、私协面临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工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来承担的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一些不属于行政监管的职能,也将逐步由个协、私协承担。个协、私协要抓住这个机遇,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引导
工作。
要搞好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引导工作。
要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全局的方向发展,努力促使其在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过程中,在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的最佳结合点上得到完善和发展,并使之与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奔小康和小城镇
的建设改造结合起来,与发展第三产业和优化产业结构结合起来,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结合起来,促进生产力发展,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
要努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正确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要引导他们争做“爱国敬业、诚实劳动、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乐于奉献”的新型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加强个协、私协的组织建设,帮助解决协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要加强协会办事机构的建设。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协会工作的干部从事协会工作。同时要保证协会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
社团领导职务的通知》的精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的处级以上干部,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个协、私协领导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全省个协、私协工作的指导,尽快研究解决个协、私协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个协、私协要按照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不
得乱收费、乱摊派。要加强对会费的管理,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使用,存入协会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协会也要依法积极开展有偿服务,以会养会,多方筹集资金,弥补协会经费的不足。



1999年7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有关程序的请示》〔辽工商(1998)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的要求,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先经局长书面批准的形式和程序;确实紧急情况下,经书面请示程序有误办案,办案人员可经局长口头批准或事先授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事后应尽快补办有关书面审批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在审批文书中注明。



199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