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30号
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现予公布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作物种子检验员(以下简称种子检验员)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客观,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 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命题、建立和管理考核题库、制作考试试卷、编写考核大纲学习读本等工作。
考核题库实行专人专机管理,严格保密,及时更新。
第三条 农业部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种子检验员专业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评、定期审查的具体工作,以及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
负责前二款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标准、严密组织、严格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章 专业知识考试
第五条 专业知识考试范围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主要测试申请种子检验员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应试者)从事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种子法律法规框架,种子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种子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种子质量监督,有关种子质量的法律责任。
种子标签含义,标注基本原则,标注项目,标注内容规范要求,制作要求,违反标签标注规定的法律责任。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含义,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和工作纪律,实施程序(包括抽查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扦样、检验和结果报送),结果后处理,种子企业在监督抽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种子质量检验在质量纠纷和贸易出证等方面的应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委托检验的受理范围、检验要求和检验程序。
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的适用范围,组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程序,监督管理。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职责权限,检验机构资质考核,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法律责任。
标准的分级和性质,标准体系,标准的表述与理解,种用标准,假劣种子的认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法定计量单位,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商品贸易种子计量要求。
与种子质量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与国际种子检验规程、种子检验室认可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种子认证方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与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检测指南,国际种子贸易联盟(ISF)与国际种子贸易争端解决规则。
(二)职业道德知识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和途径,职业道德检查和奖惩。
(三)种子基础知识
种子的涵义,种子的植物学分类,种子形态构造,种子化学成分,种子休眠,种子寿命与劣变,种子萌发,种子生产过程以及生产、加工、包装和贮藏的技术要求。
(四)种子质量管理与控制知识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审核,质量检验的含义、分类和作用,质量检验计划的内容和编制,质量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种子质量构成,种子物理质量与遗传质量的概念和区分,种子物理质量的特点、监控模式和实施方式,种子遗传质量的特点、监控模式和实施方式。
第七条 扦样员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扦样目的,样品定义,扦样原则,种子扦样员职责,种子批的封口与标志、划分与异质性测定,扦样器的构造和使用方法,扦取送验样品程序,扦样单内容与填写,分样器的构造和使用方法,分取试样程序,样品保存与管理。
第八条 室内检验员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种子检验的内容和程序,检验方法确认的内涵和主要途径,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容许差距的使用,原始记录和种子检验报告的格式、内容、数据修约和填写要求。
净度分析目的,净度含义,净种子定义,净度分析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其他植物种子数目测定目的,测定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
种子水分含义和特性,仪器设备,测定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种子重量含义,仪器设备,重量测定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
发芽率、生活力和活力含义与区别;发芽试验目的与原则,仪器设备,发芽条件与发芽床,休眠破除处理和发芽程序,幼苗构造、正常幼苗与不正常幼苗鉴定标准,结果计算与表示;种子生活力测定目的,仪器设备,测定程序,有生活力与无生活力种子的鉴定标准,结果计算与表示;种子活力测定目的,适用范围,仪器设备,主要测定方法及其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
品种真实性与品种纯度鉴定目的,真实性和纯度的含义,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及其评价;电泳检测技术、分子检测技术;转基因种子检测技术流程和主要检测方法。
种子健康测定目的,种子健康测定的主要方法,主要种传病原菌的特定检测方法。
第九条 田间检验员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种子生产的方法和程序,种子田生产质量要求(田间标准),品种特征特性;田间检验目的和原则,检验时期与检验项目,田间检验方法,田间检验报告。
小区种植鉴定目的,分类及其作用,品种描述与标准样品,小区设计和管理,鉴定方法,品种纯度标准与容许差距,结果计算与表示。
第十条 考试试题类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主观性试题包括简答题(包括计算题、辨析题)、论述题。
第十一条 考试试题从考核题库中统一提取,试卷按照下列结构随机生成:
(一)内容比例:基础知识约占30%,专业技术知识约占70%;
(二)题型比例:客观性试题约占60%,主观性试题约占40%;
(三)难易比例:较难试题约占1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30%,较容易试题约占60%。
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限为180分钟。
同时报考两个、三个类别资格的应试者,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专业知识考试。
第三章 操作技能考评
第十三条 操作技能考评在专业知识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在种子检验操作和检验结果鉴定等方面的能力。
第十四条 扦样员操作技能考评内容包括:
(一)种子批的划分与扦样频率的确定;
(二)送验样品扦取与扦样器的使用;
(三)送验样品分取与分样器的使用;
(四)样品处置(包括标志和封缄);
(五)扦样单填写。
每位扦样员考评三项,其中第(二)和(三)项属必考项目。
第十五条 室内检验员操作技能考评内容包括:
(一)检验仪器设备调试、校准、操作;
(二)分样操作;
(三)净度分析操作;
(四)发芽试验操作;
(五)水分测定操作;
(六)品种纯度室内鉴定操作;
(七)原始记录的填写、数据修约;
(八)检验结果(含幼苗鉴定、电泳胶片)的评定;
(九)其他测定操作。
每位室内检验员考评四项,其中第(七)和(八)项属必考项目。
第十六条 田间检验员操作技能考评内容包括::
(一) 种子生产田的检验频率确定;
(二)小区鉴定方案的设计;
(三)品种真实性鉴定;
(四)异作物和杂株的识别;
(五)检验结果的填写。
每位田间检验员考评三项,其中第(一)和(四)项属必考项目。
第十七条 考评以现场操作、比对试验、现场鉴定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影像资料识别等方式。
第十八条 考评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评不通过:
(一)扦样员不会使用扦样器和分样器的或者操作不正确的;
(二)室内检验员不能正确鉴别正常幼苗与不正常幼苗的;
(三)田间检验员不能正确识别杂株的。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依据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考评内容、考评方式、评分标准和考评时限。
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可能影响考评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考评采用专家现场独立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应试者的最后得分。
第二十条 考评小组进行操作技能考评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应试者进行身份确认;
(二)向应试者宣读考评规则和操作技能考评题目以及指导语;
(三)应试者进行现场操作;
(四)考评小组跟踪现场,除观察和检查外,适用时可以采用提问和聆听等方式;
(五)考评专家填写考评表,并签字确认;
(六)统计评分结果。
第二十一条 考评专家应当对应试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定,对考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考评专家在考评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等有损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定期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审查内容包括持证种子检验员应当掌握的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以及从事种子检验工作量、工作表现等。
持证检验员在两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小时;扦样员、田间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量累计不得少于100小时,室内检验员不得少于600小时。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考核机构对持证种子检验员提供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一)受聘检验机构所出具两年内持证检验员的检验工作量、表彰奖励和处罚情况的证明;
(二)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三)两年内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机构依据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对持证检验员提出定期审查的初审结论,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在种子检验员证上记录审查结论。
审查未通过的种子检验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次审查,再次审查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当制定考务规则,严格考场纪律,遵守保密制度,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收回,并建立答卷、考评表档案保管制度,答卷和考评表保存至考核后一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印发、出版和刊登历次考试考评试题。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考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监考或者考务工作的资格,由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处分:
(一)泄露或者暗示考试考评内容的;
(二)包庇、纵容或者协助应试者作弊的;
(三)偷换、涂改试卷、答卷和应试者成绩的;
(四)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应试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其考试或者考评成绩无效:
(一)以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者使用手机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影响他人考试的;
(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应试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考试或者考评成绩无效: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或者考评的;
(二)夹带、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或者利用具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等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手段作答的;
(三)相互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纸、草稿纸等)的,或者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四)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考核大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自治区林业厅,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巩固农村沼气建设成果,确保又好又快发展,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省(区、市)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于5月底前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发展计划司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司。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
为巩固农村沼气建设成果,确保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0年)》,提出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一、加强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是确保沼气池正常使用并充分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事关沼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和广大建池农户的切身利益,是当前农村沼气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农村沼气经过了“两落三起”的发展历程。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我国出现了发展沼气的热潮,建设了600多万户,但很短时间后多数沼气池就报废了。20世纪70年代末期,部分省市又掀起了发展沼气热潮,短短几年时间累计建设700多万户,但多数未能持久运行。“两落”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1983年底全国沼气保有量仅为400万户。“两落”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技术服务跟不上,农民欠缺建池施工和日常管理技术,不能及时有效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大量病池报废,综合效益难以发挥,资金浪费严重。这些历史教训说明,在沼气快速发展的阶段,必须高度重视服务体系建设,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沼气建设,各地也积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底全国农村户用沼气池保有量达到2200多万户,受益人口约7500万。当前农村沼气服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故障维修不及时,配件供应跟不上,脱硫装置较少进行再生和更换,进出料装备缺乏,大多数沼气农户不掌握综合利用技术等。例如,有的农户灯罩或纱罩坏了,要走上几十里山路,才可能购买到;有的农户沼气池运行了多年,竟没有进行过一次大换料,影响了正常产气;有的农户不掌握操作规程,换料时不关闭阀门,导致净化器被烧坏;有的农户缺乏安全知识,擅自开盖维修,个别地区导致了人员伤亡;沼渣、沼液等优质肥料不合理使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效益打了折扣。广大沼气农户急切盼望得到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实做好。要认真总结服务体系建设的好典型、好经验,加强政府引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发展股份制沼气服务公司和民营沼气服务队伍,形成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的沼气服务体系。要通过加强服务促进沼气综合利用,推进沼气健康发展,提高沼气建设效益,解决沼气农户的后顾之忧。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方便农民群众为出发点,将沼气服务体系建设与沼气发展协调推进。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参与、方式多样”和“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逐步建立以省级技术实训基地为依托、县乡服务站为支撑、乡村服务网点为基础、农民服务人员为骨干的沼气服务体系,为沼气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巩固沼气建设成果。
(二)建设原则
1.政府引导,自愿建设。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要切实发挥各类服务组织的主体作用,不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
2.创新机制,多元发展。要分类指导,积极创新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服务体系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服务网点的可持续运行机制、以沼气管护为基础的乡村服务物业化机制等,增强持续发展能力。要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鼓励发展协会领办、个体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服务模式。
3.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把服务体系与沼气建设同步规划、配套实施,建立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服务体系。要根据沼气推广范围,合理布局服务网点,既要保证农民能够得到快捷有效的服务,又要保证服务网点的效益和发展。
4.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要充分考虑沼气农户需求、沼气发展潜力、技术力量配备等因素,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避免一哄而上;要实事求是确定服务网点建设的标准,讲求实效,不贪大求洋,确保沼气农户受益。
(三)建设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国适宜地区县级沼气技术服务覆盖率要力争达到100%,乡村沼气技术服务的覆盖率要力争达到70%以上,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连、专群结合、功能齐全、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的农村沼气服务体系。沼气池建设、配件更换、进出料、技术指导等管理服务及时有效,初步实现物业化。通过强化服务,使沼气池平均使用寿命达到15年以上,80%以上的沼渣沼液综合利用。
(四)体系功能
省级实训基地重点是引进、试验、推广适用的农村沼气新技术、新产品和适用设备,开展新技术示范、展示、交流,培训沼气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开展沼气工技能培训及鉴定,示范培训新技术。县级服务站重点是定期对乡村沼气服务人员开展培训,应急事故处理,受沼气灶具和相关装备厂家的委托提供沼气配件和工具供应及维修服务。乡村服务网点重点是为农户提供建池、购料、加料、出料、维护维修、配件、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服务。省级实训基地和县级服务站主要由各地自筹资金建设,乡村服务网点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支持建设,国家视情况给予补助。
三、乡村服务网点建设内容、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与标准
以项目村为依托建立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具备为300-500个沼气农户服务的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六个一”,即一处服务场所、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做到服务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有原料。
1.具有一处固定服务场所,经营沼气配件,存放服务装备,培训人员,接待服务农户。
2.因地制宜建设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安装秸秆粉碎机,收集、发酵和储备原料,既为不养殖农户和临时缺料农户提供发酵原料,又随时处理有机生活垃圾。
3.配备一套进出料设备,包括进出料车、真空泵、储液罐等,运输沼液沼渣,为农户提供进出料服务。
4.配备一套检测设备,包括甲烷检测仪、便携式酸碱仪等,科学检测,安全服务。
5.配备一套维修工具,包括防爆灯、防护服、维修工具等。
6.购置一批沼气配件,包括灶具、净化器、脱硫剂、管路、三通、接头、开关、纱罩、灯罩等,保证维修更换的需要。根据需要购买发酵菌剂。
除服务场所外,建设一个乡村沼气服务网点约需投资3.1万元,其中秸秆沼气原料处理设备0.7万元,进出料设备1.5万元,检测仪器0.3万元,维修工具0.1万元,沼气配件约0.5万元。
(二)政府支持建设内容及标准
各级政府重点支持购置一套进出料设备(进出料车、真空泵、储液罐)、一套检测设备(甲烷检测仪、便携式酸碱仪)和一套维修工具(防爆灯、防护服、维修工具)。中央视情况按照不同标准予以适当补助。
中央对每个网点的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1.9万元,用于购置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和维修工具;中部地区1.5万元,用于购置进出料设备;东部地区0.8万元,用于购置部分进出料设备。其余由地方配套或服务网点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乡村服务网点建设机制
按照“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鼓励协会领办、个体承包、股份合作等多元运行机制。直接面向农户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一)协会领办
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和“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农民沼气服务协会(沼气合作社)。协会应有完善的章程和制度,规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吸纳沼气农户加入协会,每月交纳一定的会费,享受规定的服务。
(二)个人承包
积极支持农民个人承包沼气服务网点,鼓励其与连锁公司或农民沼气服务协会(沼气合作社)等协作,并与沼气农户签订合同,承担购料、加料、出料、维护维修、综合利用等服务。
(三)股份合作
积极鼓励企业或个人成立股份合作制的沼气服务公司,建立连锁的乡村服务网点,按照有偿、自愿的原则,承担建池施工、建后服务、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服务。
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组织实施
(一)网点选定
各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合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本方案,制定本地服务网点建设方案。各项目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方案,做好组织实施,择优选择服务组织。原则上,由各类服务组织自愿提出申请,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确认,发文公布。
(二)资金投入
各地要积极支持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国家重点扶持条件较好、普及率较高、相对集中的乡村建设服务网点,为服务网点提供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或维修工具。中央投资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三)采购管理
各级政府投资购置的沼气服务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由各省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统一招标、集中采购,其中中央投资购置的设备采购清单要报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在服务网点的经营服务场所、物业服务人员、发酵原料贮存池、自购的设备和配件等都到位后,将采购的设备拨付给服务网点。各级政府投资购置的乡村服务网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由省农村能源主管和发展改革部门做出具体规定,并切实做好设备拨付的监管。
(四)监督管理
各地应制定沼气服务网点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考评,严格奖惩措施。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沼气设施建设、安装、维护、故障排除等技能及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服务体系信息档案,并纳入农村沼气项目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
哈香政发〔2005〕16号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办、局:
《香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第13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香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民政部门是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本地区农民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第四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指户口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并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在本地常住一年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下列人员:
(一)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且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无劳动能力。
(二)家庭主要成员死亡、常年有病或得重病丧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家庭有残疾人。包括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人或智力残疾人。
(四)连年受灾,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灾户。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采取差额补助的方式,即按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负担。区、乡(镇)两级负担的经费列同级财政社会救济费预算。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区、乡(镇)按5:5的比例负担。乡(镇)承担的保障金不进入体制基数。
区、乡(镇)两级民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所需保障金作出预算,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所分担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社会救济费预算,按年拨给同级民政部门。区、乡(镇)两级民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障金储存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它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第八条 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按户统算,计算到“元”。保障标准按人计算。
第九条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各项收入扣除生产过程中支出部分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收入:指种植粮食、蔬菜、经济作物、庭院经济的纯收入;
(二)养殖业收入:指家畜、家禽养殖及养鱼等获得的纯收入;
(三)加工收入:指从事手工业、饮食服务业等获得的收入;
(四)劳务收入:指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就业和从事其它劳务获得的收入;
(五)经商收入:指从事商品的买卖、贩运获得的纯收入;
(六)救济补助:指农民领取的救灾款、临时性救济款及六十年代精减下放老职工享受原工资标准的40%及各种补贴;
(七)扶养费:指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应尽扶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
(八)抚养费: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尽抚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以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尽抚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
(九)赡养费:指成年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
(十)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十一)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收的赠予;
(十二)其它应记入的收入。
第十条 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以户为计算单位,凡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计算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凡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应负担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第十一条 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资金及市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公(工)负伤获得的护理费,因公(工)死亡的农民其家属享受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到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它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程序:
(一)低收入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布7—10天,听取意见。无异议后,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评议或公示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乡(镇)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通过入户调查等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情况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还村委会。
(四)区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人民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进行抽查、审核,经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公示3天,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登记后,将所有的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第十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程序:
(一)区、乡(镇)两级承担的保障金按季发放。
(二)乡(镇)每季保障金发放明细上报区民政部门,并将乡(镇)承担的保障金首先到位,区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足额将保障金下拨给乡(镇)。
(三)农村低保对象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季按规定日期到户口所在乡(镇)领取保障金。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对象,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每年复查一次。对已达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区民政部门委托村委会书面通知到其本人后,停止发放其保障金,收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收入,冒领保障金的,取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资格,并追回多领的保障金。
第十五条 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家庭收入核实、审核和保障金发放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香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