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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4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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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4〕133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外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
  (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出让)、经营权所得资金;
  (六)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需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运用融资方式形成的负债资金)。

第四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项目、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项目、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和完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财政综合平衡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实施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
 (四)投资控制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五)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和完善项目风险管理机制,增强财政风险意识。
 (六)责任追究原则。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来源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投资中长期规划;
  (二)编制和下达投资项目预计划;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六)编制和下达投资项目年度投资执行计划;
  (七)组织招投标;
  (八)编制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组织后评价。

第二章 项目投资预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第八条 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各开发区(园区)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要求及当年土地利用计划综合平衡后对预计划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综合平衡和风险可控原则,确定年度资金总盘子,提出项目资金拼盘方案。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于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方可安排建设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市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属省、国家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家审批。

第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之前,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经同意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范围。投资概算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和建筑面积。投资估算超过5%或建筑面积超过10%的,须重新设计;投资估算超过10%的或建筑面积超过20%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投资项目规划,建立《金华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项目投资执行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根据金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情况、建设需要、重大程度、资金状况、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执行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新开工项目从《金华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安排。

第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计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列入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经营性项目应建立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决策、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还本付息、经营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投标。具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标后一个月内,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项目批准文件和项目总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编制应进行公开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予拨款。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超过总概算5%以上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退回建设单位调整预算;确需对原概算进行调整的,应重新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经审核的项目预算(标底)是签订施工合同和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文件进行施工。对引起突破已批准的投资规模的设计变更和额外工程签证,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结构变更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联系单,逾期补签的无效。变更程序如下:
  (一)单次变更造价增加占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20万元以上的,以及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20%以上或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实施。
  (二)单次变更造价增加占合同价10%以下的或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后,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有选择地对交付使用期满一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执行计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20%工程尾款的拨付应以审计结果作为拨付依据,有节余的财政性资金应及时上交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将视其他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及项目进度拨付。凡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向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负责建设资金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单独设立基建财务账,对基建财务收支进行独立核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程序,按《金华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实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经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审核的项目结算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复审后确认。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后建设单位应到财政部门办理财务决算手续,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接收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稽察。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投资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相分离的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的公开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二)未依法组织招投标;
  (三)转移、挪用或者侵占建设资金;
  (四)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
  (五)未经审计部门决算审计;
  (六)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中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中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9〕11 号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四日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天
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2008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
政发〔2003〕5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
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和土地整理储
备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本办法所称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规模和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的具体安排。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是指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土
地整理储备计划,对年度内拟实施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作出的具
体安排。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管理
工作。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结合本市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编制,应当遵循控制增量土地,
盘活存量土地,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由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土
地整理储备计划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土地整理储备计划两部分
组成,按照年度编制。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由市土地整
理中心组织相关整理单位拟制。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由区、县国
土资源分局组织区、县土地整理单位拟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
批。
  上述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形成后,统一报市国土房管局汇
总。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在汇总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土地整
理储备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经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要求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在每
年11月中旬,将本区、县下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草案报送市国
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土地整理储备
计划草案的汇总和编制工作。
  第九条  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具体的
项目实施计划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报批:
  (一)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
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拟定,按批次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和下达。
  (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
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区、县土地整理单位拟定,按批次报
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三)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的报批文件包括:申请报
告、申请项目明细表、申请项目宗地范围示意图等。
  第十条 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土地整
理储备项目办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等各项审批手
续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原申
请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同意的,由原批准机关另行
下达计划。
  年度内未实施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下一年度拟重新实施的,
原申请单位应当在下一年度向原批准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
计划,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土地整理单位实施。委托整
理的,经被委托单位申请,市土地整理中心按照项目委托方式向
被委托单位下达土地整理委托书。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由区、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土地整理中心以辖区为单位,按照年度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确定的规模,对隶属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的土
地整理单位下达土地整理委托书。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整理中心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
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十三条  委托实施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均以被委托单位
为主体办理相关手续,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被委托单位依
照法律规定和土地整理委托书的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办理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暂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或其委托的
土地整理单位。
  第十五条  完成整理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
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出让的,依据本市土地供应计划公开出让。
  第十六条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
单位核算成本,经市土地整理中心以审计方式核定后,统一委托
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储备土地,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
关规定自行组织成本核定和委托出让工作。
  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国土房管局及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
在审核土地出让方案时,一并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实行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统计
报告制度。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整理储备数
据库,各土地整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
市土地整理中心。
  第十八条  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
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房管局的授权,委托有关单位实
施土地整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2月28
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府〔2008〕2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标准创新活动,促进标准与科研相结合,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提高全市产业和科技竞争力,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凡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四条 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立深圳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六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奖条件

第七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奖励范围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标准项目,该标准项目必须已经正式批准发布,且实施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期限从受理申报之日起计算:

(一)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起草,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项目;

(二)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起草,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三)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起草,经有关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项目;

(四)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起草,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

第八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创新奖和优秀奖两类,其中创新奖每年不超过3个奖项,每项奖励50万元人民币;优秀奖每年不超过7个奖项,每项奖励1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奖金从深圳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评奖条件为:

(一)创新奖:标准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二)优秀奖:标准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 评审和授奖

第十条 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公告,定期接受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先获得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由标准项目主导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主导完成单位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主导完成单位为该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如果第一起草单位为非深圳市注册单位,而第二起草单位为深圳市注册单位,且经核实第二起草单位确实在该标准制定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则由第二起草单位组织申报;

(二)国际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为在国际标准制定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唯一被采纳为该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在深圳市注册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深圳市标准创新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已经发布实施的标准文本;

(六)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含本单位在该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的证明材料);

(七)标准项目为国际标准的,须提交国家有关权威主管部门出具的参与制定该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申报、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委托评委会进行评审;

(三)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奖项目名单并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奖项目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

(五)市奖励办公室向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项目的建议;

(六)市奖励委员会对拟奖项目进行审定,市奖励办公室对拟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七)市奖励办公室将拟奖项目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评委会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聘请。评委会由9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具有奖励评审经验和标准化工作经验的专家担任。

第十六条 评委会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时,可以根据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综合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对该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审意见。评委会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评审得分。

第十七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由市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停止申报资格5年,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参与深圳市标准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评审专家从评委会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申报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2年12月31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