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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81年)

时间:2024-07-05 00:1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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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17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0年三月一日两国政府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国营贸易公司和通过正常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孟加拉国主管当局应签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单一国家进口许可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上述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商品和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孟加拉国国营贸易公司以及其他进出口商将就本议定书项下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强       乔杜里·坦坡·艾哈迈德·西迪基
    (签字)              (签字)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我委制定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29日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四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第五条 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 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六条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第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八条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第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信息进行审核、管理、数据分析及质量控制,及跨区域就诊确诊病例的信息转送工作,以及本地区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及运转。
  第十二条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构内部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列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组织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是指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与日常管理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管理总局关于下达《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 等


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管理总局关于下达《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79年4月20日,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管理总局

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好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工作,我们曾向国务院写了《关于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报告》,业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根据这个报告的精神,我们制订了《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现随文下达,请研究执行。
供应外宾商品的作价和服务收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把这项工作做好,以利于为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积累资金,并增强同各国人民的友谊。

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管理总局关于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报告(1979年3月12日)
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迅速发展,在供应外宾的商品作价和服务收费方面,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主要是:第一,供应外宾的商品,贯彻按质论价不够,优质不优价;服务收费有的偏高,有的偏低。第二,对国外情况了解少,研究外宾的心理状态和生活习惯不够,专供外宾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同国外比,大部分偏低。第三,城市之间的商品供应价格和服务收费互不衔接,高低相差悬殊。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减少了国家的外汇收入,而且外宾和华侨也有不好的反映。对此,我们进行了调查研究,又同有关部门作了反复商量,一致认为,供应外宾的商品作价和服务收费,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商品作价和服务收费,要有利于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以便把供应和服务工作做得更好;要有利于吸收更多的外汇,为加速我国的四个现代化服务;也要有利于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相互了解,巩固和发展国际反霸统一战线。
二、旅游服务收费办法,可以继续包干,也可以只包一部分或者完全不包,做到既增加国家收入,又适应外宾的不同要求。
三、价格和费用的制定,要掌握适当,防止过高、过低。要根据不同商品、不同的服务条件,分别按以下原则订价:
国内市场上公开供应的一般商品和饮食服务项目,对中国人和外国人执行同价。质量不同的,应按质论价,服务条件不同的,应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订价。
专供出口和专为供应外宾生产,国内市场不公开供应的商品,按照外贸出口价格,适当加成作价,出口商品在国内供应外宾的价格,应当略低于国外市场价格。加成比例由主管部规定。
文物、古玩,按照“少出口,高换汇,细水长流”的原则订价。稀有珍贵的特制工艺美术品,名家书画等特殊商品,要灵活掌握,在购买者能接受的条件下,尽量为国家增加收入。
饭店、名菜馆接待外宾宴会和零餐,一般仍执行商业部规定的毛利率和作价办法。专供外宾饭菜用的原、辅料,由于近几年收购价格变动较大,应合理调整价格。供应外宾的饭菜价格也相应调整。
为外国人提供劳务和修理服务,应考虑国内的劳动生产率水平,适当参考国外劳务收费的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外国人在市场门市修理物品,仍执行内外同质同价的原则;专为外国人设置的服务点和上门服务,应高于一般门市的收费;复杂劳动应高于一般劳动的收费;为外宾服务的国内传统独特技艺(如名厨师、修脚师等)收费可适当从高。
四、各有关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要互相配合,沟通情况,衔接价格。主管部门与兼营部门也要加强协作,互通情报,同一市场同一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要大体一致。
五、加强对商品作价和服务收费的管理。一般商品作价和服务收费,应分别不同情况,由商业、工业和服务部门管理。文物、古玩由文物,文化部门管理。特制艺术品由生产或经营的单位灵活掌握。旅游外宾的综合服务收费,由旅游部门掌握管理。旅游外宾的食宿收费,由旅游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以上原则如同意,我们拟按此制订《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下达各地研究执行。

附件:对外宾供应商品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
对外宾(包括政府邀请外宾、旅游外宾、广交会来宾、常驻外宾、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外籍人)、华侨、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供应商品的作价和饮食服务收费,总的原则是,以国内市场价格为基础,在不影响国内市场价格稳定的前提下,实行分档经营,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包装好的也应适当加价,特殊要求的,按照成本加适当利润订价。服务收费要合情合理,高级设备、高级服务,收费也要适当从高。
一、供应商品作价,仍执行国务院一九六五年国财办字433号文件的规定,即执行国内当地市场零售价格,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部分出口商品,外贸出口价格高于国内零售价格,国内市场未敞开供应的,可以按照出口价格加成作价。
在食品、土特产品和中药材中挑选最好的供应外宾时,应该增订一个特级。特级品只在供应外宾的商品中出售。特级品的价格,一般可较一级品(或统货)的价格高一倍左右。市场上可以买到的商品,价格可以少高一些(如高百分之五十左右);市场上买不到的,可以多高一些(如高出二倍左右),可以参考出口价格或按略低于香港市场价格适当掌握。
专为供应外宾生产,国内市场不出售,质量好包装精美的商品,可以适当高价。
收取布票等票证的商品,对外宾一律免收。有的地区为防止华侨给国内亲朋套购,可以制定简便易行的办法,作必要的限制。
二、对工艺美术品和纪念品的订价,要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七八年49号文件规定的原则。
国画、书法的价格,应分别不同情况由文化、出版或文物部门管理。
普通国画、书法(指成批生产的),仍按商业部规定的综合差率作价。现代国画、书法(指画家、书法家的作品),应根据每幅的具体情况(如画家、书法家有无名气,画的质量等等),按照购买者能够接受,又能增加国家收入的原则,适当作价。但也要事先由文化、出版或文物部门提出价格的掌握原则、办法,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要价,随便变价。
一个市场多家经营的商品,要以友谊商店的零售价格为准,相互衔接好。
对外宾开放的工厂,出售产品时,凡当地友谊商店有价格的,要执行友谊商店的价格;友谊商店不经营的,可执行工艺美术服务部的价格,工艺美术服务部也不经营的,可按商业部规定的综合差率订价。
文物商品(包括文物复制品,不包括珠宝钻翠)的销售价格,要由文物部门统一管起来。
三、饮食业接待外宾宴会、零餐作价,一般仍应执行一九七三年商业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毛利率(倒扣计算)掌握百分之五十到五十五。有的城市根据当地特点可以增加一档特级的,毛利率掌握百分之五十五到七十五。定为特级的饭菜,其质量标准、餐室设备、服务条件必须是突出好的。特级比重不宜过大,并要经当地财办和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商业部门供应饭店、宾馆和名菜馆所用的原料、辅料和调料的价格(包括加工糕点、糖果和熟肉制品的原料、辅料的供应价格),可按零售价格作价。供应部门赔钱的品种,要按合理成本加适当利润订价。饭店、宾馆和名菜馆的饭菜价格,要按原料、辅料和调料的实际进货成本和规定的毛利率计算。饭店、宾馆和名菜馆的原料、辅料和调料成本提高以后,国家宴请外宾的标准应该相应调整,建议外交部、财政部研究解决;在标准未调整前,饭菜的质量和价格暂不变动。
有些名菜、名点,原料耗用不多,但费工费时,技术水平高,毛利率一般掌握百分之七十到八十,最高可以到百分之九十。
对外宾特殊要求的饭菜,应按实际成本加一定利润作价。既要讲经济核算,又要合情合理。
饭店、宾馆的外宾,如果要求在客房用餐的,可以在餐厅价格基础上加价百分之三十,作为客房用餐价格。如外宾有病,难以到餐厅,可以免加。饭店、宾馆的餐厅和名菜馆零售酒类、汽水等饮料,可以高于市场零售价百分之三十到五十。饭店、宾馆附设出售咖啡、酒类、汽水等饮料的冷饮室,可以高于市场零售价百分之五十到一百或者更高一些。饭店、宾馆冷饮室自制食品,可以按毛利率百分之七十五订价。专为外宾开放的茶室和对外供应单位的冷饮室,亦可参照上述规定作价。
外宾自带酒水,使用饭店、宾馆和名菜馆的酒具或要求冰镇时,可以酌情收取一定费用。专供外宾的商店冰镇酒水、牛奶、西瓜等,可加价百分之三十。
外宾预约包间、定座或定做宴席,外宾委托的承办单位,应事先向外宾收取定金,如到时不来,取消预定宴席,应向定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和宴席损失。
对旅游局接待的实行综合服务包价的旅游者,由旅行社订餐结算餐费,在综合服务费调整之前,用餐质量和收费标准可暂时不变,不增加旅游部门的负担。
外宾到一般普通饭馆同群众一样就餐时,应同国内顾客一样计价收费。但另辟单间(经当地商业局批准)单独就餐,设备、服务和饭菜质量都是好的,毛利率也要掌握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五十五(也可以按市场零售价外加百分之五十计算)。
对外宾和华侨实行同价,不搞两个价格,对外籍人和华侨招待国内亲友,或国内亲友招待外籍人和华侨,只要在接待外宾的饭店、宾馆和名菜馆用餐的,亦均按外宾作价,对陪同外宾旅游的人员,同外宾一样用餐时,同外宾一样作价。对受聘来我国帮助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及其家属的日常膳宿收费标准,以及按照我制度规定来我国参观或休假和对来华留学生假期旅行参观的食宿费标准和毛利率,均仍执行原规定不变。
对外宾、华侨不论供应商品和饮食服务收费,均应采取切实措施,既要保证收取外汇,又要合情合理。
四、专供外宾的高级糕点和小食品(包括地方风味的名特产食品),生产和经营部门都应有一定利润。零售价格可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实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用料、工艺、外形质量情况,掌握百分之五十到七十五的毛利率制订。定做的各式西点、蛋糕,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定货,毛利率可以高到百分之七十五到八十。对要求送货的,应收取合理的送货费。
五、对外宾的服务收费和洗染、服装加工的作价办法,仍执行商业部一九七六年转发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市《关于对外宾服务收费和洗染、服装加工的价格座谈纪要》的原则规定,各地可参照就近大城市(指四大市)现行价格,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按照外宾需要,增加的快速洗衣和服装加工项目,可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加价。
六、凡对外宾供应商品价格、饮食业的毛利率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订和调整,都要按现行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一个市场多家经营,价格要统一,要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计委或物价局)统一领导,指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组织平衡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