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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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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决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决议


(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环资委《关于2004年环保赣江行活动情况的报告》,并重点审议了关于加强我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问题。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多年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重视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从总体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但应当清醒地看到,我省面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的污染未得到及时有效的防治,以致有些地方的水质保证不了生产生活用水要求,饮水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有的地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排污项目,破坏了水源地环境,影响了水源水质;有的水域重金属污染严重,因长期积累已导致地表水、地下水严重超标,威胁到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有的水域多年达不到功能区标准,已影响到当地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当前,加快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已刻不容缓。为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并强调“要抓紧解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生活饮用水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抓紧解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是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关系到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全省上下务必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上来,坚持依法治国,把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断增强水忧患意识和依法护水的责任感,增强法制观念,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严防水质性缺水,保障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永续利用。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的责任,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是保护和改善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把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水环境保护实行奖罚分明。要认真依法履职,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制订、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划定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划,制订本辖区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采取有力措施,从体制上、政策上建立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长效机制。要重点保护好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保证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分别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和Ⅲ类标准。各级保护区必须有明确的地域界线,设置标识牌,切实加强管理。同时,要加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监测、保护和管理,确保地下水水质符合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沿河流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对河流交界断面的水质负责,保证交界断面的水质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保护水环境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责任和措施真正到位。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加强工业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资源的安全,做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不得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对发生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必须依法追究当地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依法行政,从防和治两个方面进行整改。

必须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为先的方针。按照法律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有关执法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任何破坏、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产生新的污染,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不法排污、污染严重的污染源,该取缔的必须依法取缔,该搬迁的必须依法搬迁,该治理的必须依法治理。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该批准建设而已批准的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要坚决予以撤销。要加强水环境现场监督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从2005年起,用二至三年时间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对现有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依法保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问题要立即整改,限期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环保、水利、建设、卫生、国土、工商、交通、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努力提高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和生活饮用水环境信息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问责制,对有关执法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综合防治能力。

按照有关规定,到2005年底,南昌市的污水集中处理率应当达到60%以上,2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应当达到30%以上,有条件的县级市和县城也应当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增强治污能力,改善环境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注重配套管网的建设,保证主体工程建成即可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设施要加强日常管理,保证运行经费,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转变职能,改革水环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推动水环境治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五、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监控,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理,编制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当出现生活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立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避免和减少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水质状况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提高预警能力。要严格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断面规范布点,设置监测点位标识牌,不得违规改变。要加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点选址的科学论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更新改造的步伐,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的管理,防止二次污染。要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对蓄意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卫生管理,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快改水改厕步伐,保证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切实增强立法和监督实效。

要加快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提供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符合地方实际的执法依据。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各级人大要加大执法力度,多层次、多形式地检查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情况,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抓住不放,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整改。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组织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通过视察和调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作进行监督。要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环保赣江行活动,这是集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于一体的有效形式,对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能发挥重要作用。今后环保赣江行活动要突出水资源保护,以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为重点,围绕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和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永续利用,经常深入开展明查暗访,求真务实,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七、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社会各界依法护水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一切单位,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环境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生活饮用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企业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切实履行防治水污染的法定义务,严格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要组织开展保护生活饮用水环境的志愿者活动。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依法护水、创建节水型社会的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宣传和表彰依法护水的先进典型,形成保护生活饮用水环境光荣,污染、破坏生活饮用水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增强人民群众依法护水的自觉性,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

八、建立和实施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公告制度。

为让人民群众依法真正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2005年开始,省环境保护局要将全省11个设区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和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状况按月在人大网站、政府网站、江西日报和江西卫视节目上公布,各设区市也要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议,制订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实施办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意见

人口宣教〔201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新时期人口文化繁荣发展,为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创造良好文化条件,现就加强人口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设先进的人口文化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人口文化是指人口变动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观念意识、伦理道德、制度习俗和行为规范,包括与人口变动和发展密切相关的性别文化、婚姻文化、家庭文化、生育文化、养育文化、养老文化等。先进人口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文化建设旨在通过文化的先导作用,促进人口自身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各要素的协调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家庭和谐幸福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人口文化建设是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必然要求。我国人口计生工作的一条宝贵经验就是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大力推进人口文化建设,引导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为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当前,我国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新阶段,切实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和合理分布、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家庭和谐幸福等重点任务,都与人口文化建设息息相关。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更加多元,文化需求更加多样,舆论环境空前复杂,必须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更加主动自觉地推进人口文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人口文化对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推动作用。

  (三)人口文化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人口文化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完全适应,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有: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传统人口文化观念在一些地方的影响根深蒂固,用先进人口文化引领婚育观念和行为的任务十分迫切;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人口文化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人口文化在推动全民族文明素质提高中的作用亟待加强;有影响的人口文化精品力作不多,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引导力度需要加大;舆论引导能力需要提高,网络建设和管理亟待加强;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城乡、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人口文化产业规模不大、结构不合理,束缚人口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人口文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亟待加强,队伍能力尚需提高。加强人口文化建设,必须抓紧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

  二、人口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人口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工作大局,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人口文化,培养高度的人口文化自觉和人口文化自信,提高全社会文化素养和文明素质,为实现人口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有力舆论支持和良好文化条件。

  (二)人口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和新型家庭人口文化深入人心,公民文明素质明显提高;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人口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精品力作不断涌现;人口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国城乡的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人口文化产业有较大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人口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初步形成。

  (三)人口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人口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发挥人民群众在人口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遵循文化发展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动人口文化事业和人口文化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人口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一)倡导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通过理论教育、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倡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推动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口生产的基本单位,是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拓展和大力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创建幸福家庭活动、阳光计生行动等实践活动,大力弘扬“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男女平等、敬老养老、生殖健康、家庭幸福”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家庭人口文化,为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创造良好条件。把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紧密结合,积极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努力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

  四、增强人口文化传播能力

  (一)加强人口新闻舆论工作。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系统新闻媒体和各级各类主流新闻媒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树立人口工作“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的良好形象。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人口新闻宣传,形成网络正面舆论强势。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人口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人口文化阵地建设。整合人口计生系统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人口文化园、人口家庭服务中心、人口文化大院、新家庭文化屋、人口文化网等人口文化传播阵地建设,积极推进人口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军营、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入户。不断优化人口计生户外宣传环境,宣传内容准确规范、温馨感人,宣传载体形式多样、新颖美观,成为传播人口文化的有效载体。拓展网上人口文化阵地,推动优秀人口文化作品的传播。

  (三)繁荣人口文化作品创作生产。要把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结合起来,加大人口文化作品的开发力度,努力推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体现地域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图音像宣传品、出版物、文艺作品以及适合互联网、手机、现代远程传播等新媒体的人口文化精品佳作。完善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办好中国人口文化奖等相关评奖活动,推动以人口文化为主题的文化精品创作。广泛团结文化艺术工作者参与人口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人口文化的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坚持紧紧围绕国内工作大局,通过新闻发布、组织采访、举办展览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我国人口发展和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理念、进展和成效,树立中国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加强对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的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不断提高驾驭新兴媒体能力、网上舆论引导能力和对外宣传能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内宣外宣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对外宣传实效性和影响力。

  五、大力发展公益性人口文化事业和人口文化产业

  (一)推进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全人口为服务对象,针对生命周期不同阶段人群的特点,以人口文化活动中心、人口家庭服务中心、新家庭文化屋等为载体,开展人口文化公益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通过文化信息资源、文化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场所的共享共建,满足公众对人口文化相关知识和服务需求。

  (二)促进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为重点,通过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西藏和四省藏区幸福家庭等项目开展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从理念、项目、资金等方面全方位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口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帮扶力度。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服务和倡导。 

  (三)加快发展人口文化产业。发展人口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求的重要途径。针对全人口不同生命周期特点,提供针对性强的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增加人口文化消费总量。引导社会力量和文化企业投资兴建更多适合群众需求的人口文化设施,鼓励创作生产满足群众需求、适应群众购买能力的人口文化产品。

  六、为人口文化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人口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着眼于突出公益属性、强化服务功能、增强发展活力,全面推进人口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服务规范,加强绩效评估考核,增强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加强资源整合和队伍建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有效整合和共享各种人口文化建设资源。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宣传教育队伍、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作用,形成共建人口文化的格局。加强人口文化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培训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不断壮大人口文化工作队伍,团结热心于人口文化的各界人士,为人口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投入保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文化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向党委政府宣传倡导,争取更大的支持力度,并在人员、经费、设施等各方面提供保障。要将人口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作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支出列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务求实效,人口文化建设的投入要不低于人口计生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将人口文化建设纳入责任目标考核,积极引导和有效激励人口文化建设创新发展。

  (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广泛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引导群众在人口文化建设中自我宣传、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搭建公益性人口文化活动平台,组织开展群众便于参与、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精心培育植根群众、服务群众的人口文化活动载体,及时总结来自群众、生动鲜活的人口文化创新经验。

  (五)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紧紧围绕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点任务,积极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加强对人口文化建设相关课题的理论研究;加强人口文化建设分类指导和典型培育,倡导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品牌活动;创作出版一批人口文化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著作,推动人口文化建设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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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南宁市工业特困企业认定标准暂行规定

  为做好工业特困企业认定工作,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二、认定标准
  南宁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同时处于以下六种情况者可以申请认定为特困企业:
  (一)资产负债率 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即企业的总负债与企业总资产之比达到或超过100%。
  (二)生产经营状况 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出现严重亏损并停产达半年以上,企业发展无以为继者。
  (三)在职职工年均收入 企业在职职工年均实际收入连续三年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者。
  (四)企业职工(包括在职、内退)中,连续三年收入达不到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职工占全部职工人数的30%以上者。
  (五)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连续6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者。
  (六)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资金周转困难,拖欠职工工资达6个月以上者。

  三、认定机构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为牵头单位,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民政局为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南宁市特困企业认定机构。邀请南宁市总工会参加特困企业认定联席会议。

  四、认定程序
  各困难企业向本系统主管单位填报特困企业申请表,由各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各系统主管单位将企业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召集认定机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纪要提出认定意见,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附则
  本规定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南宁市范围内的大集体工业企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