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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糖精生产能力限制糖精产量和内销量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3:4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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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糖精生产能力限制糖精产量和内销量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严格控制糖精生产能力限制糖精产量和内销量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限制生产、使用糖精的指示,1993年,原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和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限制生产、使用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通知》(国生调度[1992]140号)。 经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在一段时间内糖精限产和限制内销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盲目扩大糖精生产能力和产量的现象又有所回升,在食品中超量、超范围使用糖精现象及生产中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也十分突出。为了切实严格控制糖精生产能力、限制糖精产量和国内销售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糖精生产能力。据1997年统计,全国现有糖精生产企业20家,实际生产的为15家,年生产能力3.7万吨。据预测, 现有生产能力已超过近期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因此,各地都要严禁再新建和扩大糖精生产能力。
二、严格限制糖精产量和国内销售量。从现在到2000年,全国糖精年生产总量应控制在2.4万吨以内, 其中国内销售量必须严格控制在8000吨以内,请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商各地经贸委确定年度限产和限制内销指标,并分解到有关生产企业。安排限产、限制内销指标要注意保证糖精
生产向规模大、生产条件好、有出口任务的企业集中。对生产工艺落后、质量和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有的要坚决停产或转产,已经停产的企业不得恢复生产。
三、努力扩大糖精出口,开发糖精在非食品工业中的应用。各糖精生产企业,尤其是合资企业要在现有基础上,努力增加出口,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限制内销指标控制国内销售,减少对国内食糖市场的冲击。在出口价格上,要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规定的预核签章制度,避免相
互削价,恶性竞争。
各糖精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发糖精在非食品工业中的应用,增加在烟草、牙膏、饲料、农药、医药、电镀等行业的使用量。
四、控制合成甜味剂的生产,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走私。按照上述精神,甜蜜素、阿斯巴甜等合成甜味剂及用糖精复配的甜味剂不允许再扩大生产能力。已批准设立的合资企业,要按照合同规定出口,不准转为国内销售。请各地海关加强对阿斯巴甜等合成甜味剂进口的监管,严厉打击
走私。
五、对糖精生产企业组织检查。请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会同国家轻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近期内对糖精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以上各项工作,请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会同国家轻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等有关部门安排落实,并负责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根据以上精神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本地区有关企业的工作,把严格控制糖精生产能力、限制糖精产量和
国内销售量的工作做好。



1998年8月31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对不规范公文实行退文重办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对不规范公文实行退文重办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2004〕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切实提高公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做法,市政府办公室重申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实行退文重办制度。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规范公文,将一律予以退回重办:
一、政策不符。公文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符的。
二、文种混用。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或批准事项而采用“报告”文种,或“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请示未一文一事的。
三、多头主送。“请示”同时主送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或抄送下级机关的。
四、报送领导个人。非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而以机关名义向其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的。
五、越级报送。非因特殊情况,有关部门或基层单位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文件的。
六、格式明显不规范。主要指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请示”、“意见”未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未编文号,未加盖公章,未标注主题词,密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等公文各组成部分的标识未按国家标准执行,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未按特定的格式印制等。
七、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却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却报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
八、从2004年9月1日起,公文用纸仍未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七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
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
局,各人民团体: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资产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经研究,现将评估机构脱钩改制过渡期有关政策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在设立条件上实行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可放宽到2名;设立有限责任制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可放宽到5名。
二、未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原机构法人代表,从事资产评估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且具有丰富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可作为该机构的出资候选人参加选举。2000年底前仍然不具备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规定的合伙人或出资人条件的
,取消其出资资格。
三、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出资人的年龄要求放宽到65周岁。
四、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符合出资人或合伙人条件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民主选举后,可作为资产评估机构的出资人或合伙人,但人数不得超过机构出资人或合伙人总数的三分之一。资产评估机构在上报脱钩改制有关材料时,应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的
离退休或内退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采取企业变更方式持续经营的,改制后的机构承继原机构潜在的法律责任,原机构的风险基金归改制后的机构所有。
六、对于因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方面的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脱钩改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法律程序终止原机构,然后由原机构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我部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的规定重新发起设立,其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可以先按
法定程序终止,然后由符合条件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按照我部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的要求重新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19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