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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时间:2024-06-29 15:2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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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就互免团体旅游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经由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口岸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当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第二条 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以及对方负责接待的旅游部门的名称,并加盖组团一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第三条 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可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和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四条 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中国招商国际旅游总公司、黑龙江省旅游局、吉林省旅游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俄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全俄“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卫星”股份公司、“圣彼得堡”旅游公司、“钟声”旅游对外经济联合会、“赤塔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滨海旅游者”股份公司、“哈巴罗夫斯克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共和国“贝加尔旅游者”核算联合企业、“新西伯利亚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儿童国际基金会“家庭旅游旅行中心”和“盖奥索弗特”合资企业。
  如需变更或增加指定的旅游部门,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一致,并以互换照会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关于终止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的情况应及时通知该公民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至迟在本协定生效前三十天交换本协定第四条所述各自旅游部门的印鉴式样。如需变更印鉴式样,应当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互换照会方式确认。

  第七条 本协定须由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的必要程序并自互换照会确认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第八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九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照会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照会就中苏互免团体旅游签证问题达成的协议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安·弗·科济列夫
    (签字)          (签字)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

(2005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海南省旅游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旅游业,认真贯彻“一省两地”的发展战略,旅游业取得较快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推动旅游市场开放、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我省旅游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地制约了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海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支持政府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推动我省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依法治旅意识,增强执法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旅游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提高旅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法规尊严。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我省旅游价格、旅游定点和旅游市场主体放开后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旅游市场监管和调控的制度和措施。
三、省人民政府要颁布实施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旅游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及旅游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旅游规划。建设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必须书面征求省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旅游规划,未经依法报批,影响我省旅游形象的低俗景点,必须予以处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旅游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并协调处理旅游市场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旅游执法的相互配合,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查处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的力度,取缔未经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惩治未取得营运资格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经营者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加强旅游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欺诈游客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省旅游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做出认定旅行社变相非法转让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具体规定,全面整治旅行社的非法承包挂靠行为,依法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六、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加强旅游价格的调控。制定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和价格监管的措施,制定惩治低于成本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具体办法,依法查处旅行社“零负团费”组接团揽客,导游人员和旅游车司机私下拿回扣,游览参观点和旅游商品虚高定(标)价等的违法行为。
七、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交通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等经营主体与从业人员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管,查处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旅行社等经营主体要将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列入经营成本,纠正目前导游人员、旅游车司机靠回扣取得报酬的做法。
八、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企业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规范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质量行为,依法惩治质量、计量违法行为。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省人大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旅游行业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守法、职业道德的教育,要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支持旅游协会依法履行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具体办法,授权或者委托旅游行业协会从事部分协调、培训、资格评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各旅游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加强旅游价格自律和旅游质量管理。
十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工作的监督,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促进旅游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各地根据我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28号)的规定,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核发了《广告经营许可证》,其有效期限到一九九三年三月底已
届满,应予换发新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根据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9号文件有关深化广告管理改革的工作安排,就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状况、从业人员以及贯彻广告管理法规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标准》重新审核其广告经营资格。对于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准予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暂缓换发,并要求三个月内完
善有关条件。逾期仍没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二、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告司一九九三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工商广字〔1993〕第9号)有关实施广告代理制第一步的要求,参照《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范围作适当调整,即将媒介直接承揽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同类媒介
的广告业务(有的被批准直接承办外商来华广告),改变为直接承揽其设计、制作并发布国内广告和发布外商来华广告。
三、全国性兼营广告的事业单位核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其余的事业单位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仍为三年。
五、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发给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对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主营或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不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其广告经营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管理部门审核后,转企业登记部门核发《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同时将《广告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见附件)一并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告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
1.单位名称:指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全称。例:×××电视台
2.单位地址:指事业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
3.广告经营机构名称:指事业单位广告机构名称。例:×××电视台广告部
4.广告经营机构地址:指事业单位广告机构详细地址。
5.经济性质:指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6.核算方式:指广告经营机构的核算形式。例:非独立核算
7.资金数额:指广告经营机构的资金总额。
8.法定代表人:指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9.广告负责人:指广告经营机构的负责人。
10.经营范围: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管理部门审核的广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统称。



199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