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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关于建设中国和日本国之间海底电缆的协议

时间:2024-07-01 17:5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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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关于建设中国和日本国之间海底电缆的协议

中国电信总局 日本国邮政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关于建设中国和日本国之间海底电缆的协议


(签订日期1973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73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为适应随着中日两国间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而增大的通信需要,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建设中日两国之间海底电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商定,在中国和日本国之间,共同建设一条具有足够电路容量的海底电缆,供中日两国间通信使用,同时,也积极为对方沟通与其他国家的通信。

  第二条 关于上述海缆的建设,中方由上海市电信局为承建单位,日方由国际电报电话公司为承建单位。
  双方认为,上述两承建单位根据本协议缔结具体的建设和维护协议是适宜的。

  第三条 上述海缆建设的费用(包括海洋调查费用、海缆、增音机、均衡器、海缆终端设备及供电设备等的费用),由两承建单位各负担一半。海缆建成后,资产所有权也各占一半。电路的使用,由两承建单位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具体协商确定。

  第四条 关于海缆的登陆地点,由两承建单位互相协作,经过技术调查后,尽快地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有关海缆建设的海洋调查、设计、施工,均由两承建单位共同实施。

  第六条 上述海缆建设,自两承建单位缔结建设和维护协议后,在三年左右时间内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局长      日本国邮政大臣
       钟 夫 翔            久野忠治
        (签字)            (签字)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安全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劳动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安全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0年10月1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劳动部

根据原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企管(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劳安字(1989)5号《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以及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劳安字(1990)1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使用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评表的通知》,结合石油工业生产实际,重新制订了《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安全考核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安全考核规定(试行)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升级中的安全考核工作,不断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特级、一级、二级企业称号和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国家级企业称号时,必须符合本规定。
三、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时,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能源部“安全生产第一号指令”和“石油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按总公司“石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办法”检查,其总分为:特级企业95分以上;一级企业85分以上;二级企业80分以上。
(三)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新工人“三级教育率”和特种作业人员(电气焊工、司炉工、起重工、司钻等)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主要生产专业(钻井、地震、车辆驾驶)工种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四、石油企业国家级安全考核指标:
(一)单一专业的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见表(1)。
(二)考核时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三)联合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由企业的安全部门按表(1)要求方法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可每年12月底以前报总公司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审查确定,每年初由总公司统一公布。
五、生产作业环境危险程度较小、人员不足1万人,难以计算千人伤亡率的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重伤3人以上(含3人)事故时,原则上不能升级。但死亡1人,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以不影响升级。
(一)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的伤亡事故。
(二)甲企业暂时派到乙企业帮助工作,责任不属甲企业应由乙企业负责的事故。
六、否决条件
凡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事故千人死亡率超过安全考核指标和发生表(2)所列事故时,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或做出撤销“称号”的决定。限期整改的企业如一年内达不到要求,也要撤销其“称号”。
七、安全生产管理一直很好,即在五年(自考核年向前推算五年)内,其平均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小于或等于考核指标的企业,在考核年度伤亡率超标时,可将其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的千人死亡率或千人重伤率累计计算,取其平均值,凡平均值未超过考核年度安全指标的,可以申报晋升国家级企业。计算公式为:
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累计千人死亡率=(考核年度死亡职工人数+申报年度死亡职工人数)÷(考核年度平均职工人数+申报年度平均职工人数)×1000‰
千人重伤率计算同上。
八、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时,在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期间的安全基础工作,由企业上级安全部门进行考核,提出意见,由总公司组织统一检查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不能晋升国家级企业。
九、在考评企业安全生产指标时,其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小数点以后的数字一律不得采用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
十、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时隐瞒事故或弄虚作假,要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的要撤销其“称号”。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矛盾的,须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以上条款由总公司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附表(1)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安全考核指标(略)
附表(2)石油企业国家级企业安全考评否决表(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提高我市美化、净化水平,促进环境建设的和谐发展,根据《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4号)和《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鞍山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由具体建设单位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标准进行设置。

拆扒成为净地的建设用地也要设置围挡,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城建局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 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的审批管理。其中,位于市区内主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由市建委直接负责审批;各城区内的次干道及街、巷、路两侧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由各区城建局负责审批,并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审批的内容包括:围挡设置的位置,围挡和门楼采用的材质、样式、尺寸、色泽、标准及出入口的绿化、美化措施等。

第六条 围挡设置的标准

(一)围挡设置的位置

1.在城市景观(快速)路两侧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如规划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18米以上的,所设围挡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如规划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15米至18米的,所设围挡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

2.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如规划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15米以上的,所设围挡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对规划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小于15米的特殊地段,所设围挡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围挡距建筑物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超过6米)。

3.在城市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所设围挡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4.其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的位置应以不防碍道路交通和行人通过为原则,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

5.对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业面狭小等特殊原因,导致围挡设置位置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围挡的具体设置位置。

6.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特殊地段建设用地围挡,须由所在区城建局报请市建委研究确定设置位置。

(二)围挡设置的其它要求

1.设置的围挡必须连续封闭,保证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

2.设置的围挡必须是标准规范的组合装配式彩色喷涂钢制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或广告式围挡(围挡顶部或底部安装射灯,周边设彩灯亮化)。

3.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铁制或木制门楼,门楼高度不得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4米。门楼应设置企业标志,两侧应有规范的安全标语。

4.要对施工现场的进出口进行绿化,美化施工现场环境。对具备条件的主、次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应沿主、次干道一侧的围挡外侧进行绿化。

第七条 围挡设置的审批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或工程所在区城建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规划核位图;

3.围挡设置方案。

(二)市建委或各区城建局受理申请后,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重点审查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各区城建局在按职责权限对本辖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设置进行审批后,需报市建委备案。在市建委审批或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设置围挡。

第八条 围档的日常管理

所设围档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由设置单位进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拆除。拆扒成为净地的建设用地围档在工程建设单位进驻前由所在区城建局负责管理和维护,市建委负责监管;工程建设单位进驻后,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市、区两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进行监管。

围档管理单位(部门)要保持围档完整、清洁、无破损,达到围档设置标准。围档设置的审批部门要定期对所辖区域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管理单位(部门)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逾期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对未经审批设置围档的建设单位,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