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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1:0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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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专家评审,我部确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使用规定》。现公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并自即日起启用。



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使用规定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标准图案和释义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标准制图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方便居民识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本标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匾、灯箱、标牌、旗帜、文件、服饰、宣传栏、宣传材料、办公用品、网页等。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应置于显著位置,便于识别。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和颜色。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二)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在本辖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2.jpg 附件3.jpg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33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6年11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
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 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
第七条修改为:“禁止捕捞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限制捕捞沿海的鳗鱼苗,沿海的鳗鱼苗的捕捞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1.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2.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3.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4.第十五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的活动,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有资质的单位论证的下列有关论证资料:
(一)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三)《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五)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5.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微山湖、骆马湖、洪泽湖、太湖、里下河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高邮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大中型水库内从事开发利用的规划和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项目实施后,由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检查、监督。”
6.第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滩地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不得在印制发票时套印。如确有需要的,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年用票量10万份以上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在印制发票时套印。”
五、《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删去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2.第十一条修改为:“利用经批准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或者利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媒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进行登记。”
3.第十三条修改为:“利用户外广告非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市容市貌、交通安全、公共安全,工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必要时应征求市容、交通、公安部门的意见。”
六、《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1.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个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执业资格证书。”
2、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设区的市地震工作机构验证。”
七、《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第四条修改为:“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经县(市、区)、市民政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初核,报省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符合规定条件的,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方可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待遇。
乡镇福利企业合并、分立、转让、终止的,应当到原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民政部门备案。因故停办的企业,其减免税款中列入企业发展基金部分应交民政部门或者主办单位,继续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
八、《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为:“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九、《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第四条修改为:“出海船舶应当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公安边防部门核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2.删去第六条。
3.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渔船民出海作业,须取得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核发的《出海船民证》。”
十、《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质量认证机构必须是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咨询机构必须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2.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3.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国家认可从事质量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或者未经国家资格确认和审批从事培训的培训机构,责令停止在本省的质量认证和培训活动,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的咨询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第六条修改为:“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共场所,应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发证机关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审核章的,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以上规章有关条文顺序依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7年11月18日


  卫星应用产业是国家战略性高技术产业。应用卫星研制生产已形成系列化,正在从试验应用型向业务服务型转变,卫星应用已成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的重要支撑。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为贯彻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航天发展“十一五”规划》,加速以卫星通信广播、卫星导航、卫星遥感应用为核心的卫星应用产业发展,建立完整的卫星运营服务、地面设备与用户终端制造、系统集成及信息综合服务产业链,促使卫星应用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远近结合、军民结合、自主研制与国际合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重大需求为牵引,以业务化和规模化发展为目标,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卫星应用公共资源的共享、培育卫星应用企业集群和产业链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和开放式发展为途径,以加强卫星应用和培育卫星应用市场为突破口,加强国家对卫星应用产业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统筹规划与建设卫星及其应用系统,加大对卫星应用产业扶持力度,促使卫星应用产业成为加强与改善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卫星应用业务化运行能力,形成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

  二、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成应用卫星从试验应用型向业务服务型转变,地面设备国产化率达80%,建立比较完善的卫星应用产业体系,促进卫星应用综合业务的发展,形成卫星通信广播和卫星导航规模化发展、卫星遥感业务化服务的产业局面;使卫星应用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25%以上,成为高技术产业新的增长点。

  三、推进卫星通信广播产业集约化发展。发挥卫星通信和卫星广播作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不可替代的作用,积极发展卫星通信广播综合业务,扶持发展灾害应急通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公益性卫星通信事业。

  (一)进一步完善卫星通信广播的管理政策、体制、机制,合理有效整合国内卫星通信企业,推动卫星通信广播与其他行业应用相结合的综合业务的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国产通信广播卫星在容量、寿命、精度、安全和可靠性等方面的性能,积极发展新型移动通信、宽带接入、移动多媒体广播、卫星直播等业务卫星。

  (三)不断提高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卫星通信广播终端、地面系统及设备的核心技术开发和生产制造水平,大力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地面设备的国产化程度和应用比例。

  (四)以政策推动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推动卫星通信、卫星广播制造业产业化发展,形成具有产业规模、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卫星通信广播制造和服务企业。

  四、促进卫星导航产业规模化快速发展。加速建立自主卫星定位导航系统,提高卫星导航应用的基础保障能力,大力促进卫星导航终端设备的产业化,推进卫星导航运营关联产业的发展。

  (一)加快形成建立以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为核心的民用导航产业体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民用应用政策,促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产业化应用;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公共安全的重要行业领域须逐步过渡到采用北斗卫星导航兼容其它卫星导航系统的服务体制,鼓励其他行业和领域采用北斗卫星导航兼容其它卫星导航系统的服务体制。

  (二)加强卫星导航应用的基础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建设;统筹规划国家级高精度卫星导航增强系统的建设,提高导航定位精度和完好性及其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卫星导航终端产品检测平台和公信力测评机制,不断提高导航终端产品的质量。

  (三)促进卫星导航运营企业和卫星导航终端设备的产业化发展。大力推动卫星导航运营业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卫星导航接收芯片、关键元器件、电子地图、用户终端等产品的标准化和产业化。

  五、着力建立业务化、一体化的自主遥感卫星应用和服务体系。以建立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为契机,提高卫星遥感应用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卫星遥感数据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促进卫星遥感应用产业的形成。

  (一)促进我国遥感卫星数据的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加强卫星遥感服务与应用体系建设,加快资源整合,逐步建成国家统一的陆地观测、气象、海洋卫星遥感数据接收和处理地面系统,基于国家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构建国家卫星遥感数据平台;制定统一的对地观测遥感数据标准与政策;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形成卫星遥感数据开放和共享机制,促进我国自主卫星遥感数据的公益性服务、商业服务和国际市场服务。

  (二)加强卫星遥感数据在重要行业和地区发展中的应用。加快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系统建设,促进遥感数据在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环境、减灾、测绘、交通、教育等领域和区域开发、城乡管理以及重大工程中的应用,实施应用示范工程,培育遥感服务企业,拓展卫星遥感应用服务产业链。

  (三)全面提升我国遥感卫星数据源的自主保障能力。提高我国遥感卫星研制、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快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和业务遥感卫星系统的建设,形成连续、稳定、及时、高质的业务数据服务能力;完善遥感定标试验场等卫星遥感数据应用与产业化技术支撑体系,促进卫星遥感数据产品及公共应用平台的开发和应用。

  六、加强国家对卫星应用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建立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卫星、卫星应用及其相关基础设施的发展,协调空间资源、重点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总体规划的同时,应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卫星应用区域和行业的综合应用和典型示范。

  七、强化自主知识产权卫星数据、产品和系统推广应用。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民经济命脉的应用领域和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使用或采购自主知识产权卫星数据、产品和系统;在涉及卫星应用各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相关评审机构要增加对应用国产卫星数据与产品的可行性评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紧研究卫星数据知识产权有关政策,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到卫星应用项目的评定和管理活动中,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

  八、加强我国卫星应用标准体系建设。加速卫星应用标准的顶层设计和重要基础性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各行业与卫星应用领域相结合的关键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推广;积极参与卫星应用标准化领域的国际合作。

  九、加大对卫星应用产业基础条件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对卫星应用业务系统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卫星应用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对轨道、频率等资源的规划与协调,加速形成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

  十、加强卫星应用及产业化相关科学技术和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加强卫星应用创新能力建设,建立若干卫星应用国家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发挥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优势,形成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卫星应用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力度支持卫星应用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和工程化系统集成与重大应用工程建设。

  十一、鼓励社会投资和企业参与卫星应用。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具有产业化前景,且列入国家发展规划、以企业投资为主的重大卫星应用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通过政策环境建设,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发展卫星应用产业,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十二、加速成果转化,推进卫星应用的产业化。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等要及时发布卫星应用技术成果,促进卫星应用最新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卫星应用产业化专项、应用示范工程和产业发展基地,推广应用成果和经验;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逐步建立卫星应用系统产品的测评和认证机制,为促进卫星应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提供服务。

  十三、扩大卫星应用产业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提高应用的整体技术水平;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推动卫星应用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十四、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和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加强专业与应用相结合的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加速卫星应用人才培养,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卫星应用技术在职培训,大力宣传、普及卫星应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