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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2:0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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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订《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2月9日)


近年来,发现一些不法贸易公司及制药厂商为追逐利润,推销伪劣药品,在复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时,对报告书进行涂改,甚至伪造药品检验报告书,使一些未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的药品流入国内市场。违反了《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市场管理混乱,严重危害了广
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对《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在采购进口药品时,应向进口单位索取口岸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复印件,为承担售后的责任,该复印件必需盖有复印单位的红色印章方可生效。
此规定于1993年3月1日起执行。



1993年2月9日

关于发布《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发布《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业经2002年10月14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发展农业旅游和工业旅游,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丰富和优化旅游产品、扩大就业与再就业、加强一二三产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与共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颁布实施《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是推进农业旅游、工业旅游实现产品化建设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把首批推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工作做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向本地区已经开展农业旅游和工业旅游的单位广泛宣传这个标准,引导他们按此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工作。
  二、对于经自查认为合格的农业旅游点和工业旅游点,请他们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初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组织初评。对初评合格的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于今年年底前统一报送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三、国家旅游局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上报的申请验收的点,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命名首批“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此后,将把这项检查验收工作纳入正常工作范畴,成熟一批,尽快验收一批。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改〔2012〕12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主体及时间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董事会的中、外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截至上一年度末,开业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新设公司,可以不用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二、报送方式

  各公司治理报告应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书面形式报告应单独行文,不得与其他报告合并报送。电子形式报告刻入光盘后与书面形式报告一并报送,并同时以WORD和PDF格式发送至cg@circ.gov.cn邮箱。

  三、报告编制要求

  (一)各公司应从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公司治理报告范本》电子版,严格按照《公司治理报告范本》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认真编制公司治理报告。不得漏填、错填,不得对范本内容进行增删,不得更改范本格式。

  (二)各公司应根据《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86条的规定,认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工作,并根据自查结果如实对公司治理进行自我评价。公司自我评价情况作为公司治理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公司治理报告由董事长负责牵头起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中国保监会。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报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将意见一并报送。

  四、相关要求

  (一)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报送的及时性。

  (二)公司董事长应当加强督导,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负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内容和形式要求,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公司治理报告。

  对于公司治理报告内容不完整、形式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按时报送报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或下发监管函等措施,并相应扣减公司治理评价得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10年2月2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保监发改〔2010〕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司治理报告范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