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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抽查方案

时间:2024-07-12 11:4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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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抽查方案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抽查方案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7.12.05
生效日期:1997.12.05



一、为了保证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工作质量、巩固成果,从1997年底开始,对已通过验收的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组织抽查,每年抽查5~10个县(市)。抽查工作可以跨年度进行。
  二、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组成2~3人的抽查小组,承担抽查工作。
  三、每年度的抽查对象、抽查时间及抽查人员组成,由标准化司临时通知,不作提前安排。
  四、抽查内容和要求:
  抽查工作的依据是《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实施方案》和《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验收办法》,抽查工作侧重以下三个方面:
  1.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情况考查,重点是试点县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认真整改和严格验收四个环节是否能按照国家局的要求进行,工作是否全面、扎实。
  2.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效果考查,重点是企业的标准化意识是否普遍提高;全县标准覆盖率是否提高;企业能否全部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产品质量、经济效益、产品合格率是否有较大提高。
  3.巩固状况的考查,重点是试点县为巩固全县消灭无标生产成果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验收后有没有出现倒退情况。
  五、抽查方法:
  1.被抽查的试点县(市)向抽查小组提供验收时的全部材料,不需要重新准备抽查材料。
  2.抽查小组听取试点县(市)消灭无标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3.抽查小组查看全县(市)企业执行标准普查登记台帐,台帐是否健全;查看10~15个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4.走访5~7个不同类型的企业,查看企业全部正式批量生产产品是否有合法标准,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请部分企业座谈,抽查小组可以提出一些问题并听取他们对标准化、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及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了解、熟悉情况。
  5.考查试点县(市)在巩固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成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六、提出抽查结论意见
  1.抽查小组向县(市)消灭无标生产领导小组宣布抽查结论意见,并提出整改,加强意见。
  2.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要依照抽查小组的抽查结论意见督促县(市)整改提高;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县(市),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验收办法》规定,撤消“全国消灭无标生产县(市)”荣誉称号,并在《中国质量报》上公布。

关于批准发布“无汞镉铅充电电池”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科{1994}408号




关于批准发布“无汞镉铅充电电池”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部委环保办(处):


  为防止和减少工农业产品对环境的危害,为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提供技术依据,现批准发布“无汞镉铅充电电池”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技术要求编号与名称如下:

  HJBZ007—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汞镉铅充电电池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汞镉铅充电电池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勘查变更登记适用解释的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勘查变更登记适用解释的函

1994年11月22日,地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应贵委政策研究室的请求,对所提出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办理勘查变更手续,是否应在原批准有效勘查期内进行;在有效勘查期届满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是否有效等问题,现函复如下:
《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勘查登记变更作了具体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勘查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和工作阶段等变更登记事项,是指“变更批准的勘查项目”,即应在原批准的探矿权有效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延续登记,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延续登记手续。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即表明探矿权终止,丧失勘查变更权,原探矿权人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不具有变更登记申请的效力。原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在原勘查工作范围继续开展工作的,应重新申请勘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