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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4 20:3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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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30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有关部门的消息,最近在博茨瓦纳的恩加米兰区发生了一种“牛肺病”。该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博茨瓦纳政府决定将这一地区的20万头牛全部扑杀,以消除传染源。目前扑杀工作正在进行,每天扑杀3000头,估计扑杀工作将在2个月内完

成。该国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拟拨款1.5亿普拉,用于对牧民进行补偿,提供粮食、生活必需品及其他有关费用。该国领导人指出,该病的发生给博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将会使博的经济增长率下降。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经研究决定现采取临时措施如下:

  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从即日起暂停受理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检疫审批;

  二、对已到岸的和即将到岸的来自博茨瓦纳的牛及牛产品一律不予放行,并责成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监管区内妥善保存,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不得调离海关监管区。

  国家局正在积极与博茨瓦纳兽医当局取得联系,进一步弄清疫情。届时将以农业部或国家局名义发文决定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检疫政策和在此期间到岸的牛及牛产品的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01号

2003-04-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内蒙古自治区):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可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上海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多预缴的所得税,可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抵顶公司总部200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机场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劲松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天笠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方庄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龙观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小汤山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东小口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沙河营业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营业部


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


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渤海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开发区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


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


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6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开发区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


7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鳌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顺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东洲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宁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宏伟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


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


1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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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民政局


厦科联〔2003〕19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税局

              厦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技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市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其名称应事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政策和法规;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开办资金,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五)具备必要的场所、科研设施和条件;


  (六)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法人单位、合伙单位和个体单位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为个体单位;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出资举办的,为合伙单位;两人或两人以上出资举办且具备法人资格的,为法人单位。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为法人单位。


  第七条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


  (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孵化、转让、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三) 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管理要素、知识要素等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交流、传播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场所使用权证明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5、验资报告;


  6、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7、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章程草案。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申请人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连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到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者合伙、个体等民事主体资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申办组织机构代码,办理收费许可证,进行税务登记,开立银行帐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社会各界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在实际占有、使用前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应载明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款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捐赠、资助主体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和内容等。


  第十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参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 均由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主确定或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认定后,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二)新开办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列收入属于非应税收入:


  (一)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拨款的专项经费收入;


  (二)取得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


  (三)经批准取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四)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五)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第十九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它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的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具体奖励比例和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加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在每年的第二季度进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后,再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作出年检结论。


  凡年检时成立时间不足六个月者,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享有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