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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

时间:2024-07-09 13:0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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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第五条 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方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并应当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增加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变更登记。
第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管辖,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设立后,当其所属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足规定人数,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九条 每年企业年检期限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所属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登记机关年检。不按时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条 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变换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或者辞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发证机关签注。未经签注的,其《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写企业登记所需文书;
(二)代办企业登记和企业年检申请;
(三)提供企业登记事务咨询;
(四)担任企业登记事务顾问。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收取的报酬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办企业登记或者企业年检申请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示或者提交下列证件:
(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指定或者授权的人员的证明文件及该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合法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代理企业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采用隐瞒或者夸大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声誉的;
(四)代理企业登记业务质量低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涂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规定人数,而不及时补足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重新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代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条改为“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变换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或者辞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发证机关签注。未经签注的,其《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六条第一款改为“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1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科教[2007]4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促进建设科技进步及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科技水平,我委组织制订了《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科教处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4月23日
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保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全面发挥科学技术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引领和支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验收和鉴定的管理。
  第三条 市建委是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市建委科教处负责建设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委根据全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每年制定建设科技项目指南,并分批下达年度建设科技项目发展计划。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建委申报建设科技项目:
  (一)在天津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具有本行业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六条 建设科技项目(包括工程应用课题和软课题)以工程应用课题研究为主。凡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填写科技项目开题报告书 (一式两份),经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建委申报。
  第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请单位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匹配不低于市建委拨付的资金额度的科研经费,并协助市建委进行建设科技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
  第八条 市建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进行论证,并将通过的项目列入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发展计划。建设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与市建委正式签订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负责建设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按实施进度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保证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全部内容按期完成。
第十条 建设科技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在建设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建委报告;跨年度的项目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建委报送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或鉴定的建设科技项目,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前两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建委申请延期验收或鉴定。经市建委批准后,可延期验收或鉴定,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科技项目应当撤销:
  (一)国家或天津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建设科技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建设科技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建设科技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建设科技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建设科技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未经市建委审查批准擅自变更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主体或主要研究人员的;
  (六)建设科技项目延期超过一年未能完成的。
  第十三条 建设科技项目需要延期或撤销时,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建委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建委审批。
  对于批准撤销的建设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批准撤销之日起两个月内,委托审计单位对建设科技项目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项目审计,并将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市建委;建设科技项目剩余科研资金(含资产)应按出资比例退还原出资单位。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能进行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
  (一)未完成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未能实现预期成果或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或鉴定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十五条 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建设科技项目合同后的两个月内,应撰写建设科技项目研究报告及工作总结,填写天津市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申请表,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向市建委提出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申请,并准备建设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和资金。
  第十六条 市建委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科技项目进行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通过验收或鉴定起 15日内填写天津市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证书,到市建委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建设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一年后的两个月内,要将科研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章 科研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建委负责科研基金的使用与监督管理,并按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研经费,保证建设系统科研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九条 天津市建设科研基金包括科研费和科研管理费两部分。科研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由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每年建设科研基金中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建设行业科研管理的立项评审、科技奖励、组织或参加大型科技会议以及科技交流等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寄宿生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探析

闵涛


【内容提要】寄宿生(含在校外借宿的学生)犯罪与社会上其他刑事犯罪有很大不同。近年来,寄宿生犯罪呈上升趋势。如何遏制和预防寄宿生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本文作者通过对近几年以来受理的案件调查分析,从寄宿生的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及区别对待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学校,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场所,是学生形成性格气质能力、完成预期学业的主要场所。近几年,私立学校增多、高年级住校生、单独或几个人合租房屋也日渐增多。随着寄宿生的增多,学校管理跟不上,造成寄宿生中出现了一些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其人数虽少,但在社会、学校、家庭中引起的震动却是相当强烈的。
  从近几年我院受理的案件看,2003年受理的寄宿生犯罪案件1件1人;2004年2件3人;2005年2件4人;2006年3件5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经过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寄宿生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何预防寄宿生犯罪,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寄宿生犯罪特点

  这些寄宿生的犯罪,有许多共同特点,且与社会上的成人犯罪有很多不同。其主要特点是:
  1、犯罪类型比较单一。由于学校环境比较封闭,学校空间比较小,与外界社会接触相对较少,因而在校的寄宿生犯罪类型比较单一,受理的案件中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比较多,其中尤为突出的侵犯财产罪。他们大多是以获得金钱和财物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上,这一犯罪特征与他们没有收入、相互攀比、追求高消费有很大关系。
  2、共同犯罪比例较大。在13人中,有8人系共同犯罪,占总人数的62%,如邱某三人抢劫案件中,三人均是在校附近合租房屋寄宿生,一日晚上放学途中,遇见酒后回家的被害人张某,见张摇摇晃晃在打手机,三人临时起意欲抢劫张某的手机,日后往家打电话方便,于是拳打脚踢抢走了张某的手机。开庭时,邱某说三人在一起互相壮胆,就不害怕了,互相能配合。
  3、犯罪手段智能化。在受理的盗窃案中,行为人均是乘宿舍无人之际或乘同学在体育馆内活动等之时实施盗窃书包内的物品,但近二年来,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出现智能化,犯罪前有准备,犯罪进行过程中有分工。如:被告人张某、温某盗窃一案,张某、温某与同班学生王某是好朋友,王某的父亲是包工头,张某、温某二人商量盗窃王某家,一日张某同王某打篮球,温某趁机偷来王某家的钥匙并到校外配制一把,次日,二人来到王某家盗窃现金5000余元及照像机等物品,并连续作案多起。
  4、遇事易冲动。他们大多是冲动性犯罪,作案时不考虑行为后果,案发后冷静下来时,又悔恨交加,在4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有3起使用了水果刀,1起用拳打脚踢的方式。伤害部位大多为头部、面部、胸部等人体重要部位。这4起中致死1人,重伤1人,轻伤2人。案发后均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己,有悔罪的表现,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学校,特别是给被害人及家庭造成的损害和对学校的影响有深刻的认识。如:被告人赵某见自己的好友杜某与李某在打架,就不由分说持水果刀,上前就照李某的后背刺一刀,致李某死亡,案发后,赵某后悔不已,本是同窗,理应阻止打架,却拔刀相助。
  5、作案地点集中。犯罪地点除学校宿舍外,65%以上都是在网吧、练歌厅等娱乐场所或饭店等地。校外的寄宿生除在学校上课外,其余时间成了无人管,有的上网吧练歌厅与社会闲散人员混,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如被告人焦某与网友(两劳人员)常在一起,盗窃作案多起,而在市郊区整日劳作的父母却以为儿子在复习考大学。

二、寄宿生犯罪原因

  寄宿生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个人行为,因而造成寄宿生犯罪的原因也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心理不够成熟,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心理学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处在成长期,体内分泌的激素一方面促使全身组织迅速发育;另一方面也增强了脑和神经系统的兴奋性,使之情绪易激动且难以自控。此时如接受外部刺激易产生冲动,导致行为过激而违法,甚至犯罪。
  2、是非观念较弱,思想道德易蜕变
  由于我国历来都重视是非观念和思想道德教育,现在的学生一般都有一定的思想道德意识和是非观念,但从调查的情形,却证明现在学生是非观念和思想道德却不稳定,容易变化,探其原因,一是社会道德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是全体社会成员在无数次的实践之中,经过理性思考而逐渐形成的一系列准则,人们也只有在大量的社会实践中才会得到社会道德的深刻认识,形成对社会道德稳定的认同,而寄宿生生活经历简单,社会实践机会几乎等于零,对社会道德的认识大都来自于学校、家庭的教育,难以得深刻认识。二是我国正值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思潮强烈地振荡着传统的思想道德和是非观念。
  3、有不健康的心理。寄宿生受着来自学校的压力和父母过高的期望,当遇到挫折后,一部分人由于缺乏对挫折的正确认识和心理准备,没有应对挫折的办法和经验,经过几次挫折便心灰意冷悲观失望;还有一部分处事有功利化的倾向,为了满足享乐挥霍的私欲和高消费的虚荣心,他们唯利是图,往往不惜以违法犯罪手段达到目的。
  4、爱慕虚荣,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消费。现在的寄宿生中,有一种摆阔气和高消费的倾向。一些寄宿生在校穿名牌衣服、使用手机、外出打的,高消费对那些家庭条件差的学生是一种诱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有的寄宿生勒紧腰带宁可少吃饭,节省钱来消费,如吴某一日三餐并两餐,省下钱买高档化妆品,每周定期作美容。再如,被告人李某在浴池洗澡后,误将他人的衣柜打开,见有一部手机遂产生占有之念,于是将手机盗走,并将衣柜锁好。开庭时他为什么要偷手机,他说再过两天是同宿舍同学生日,我过生日时,他送我的礼物挺贵重的,这回他过生日我寻思得买点拿出手的礼物,但父母给的生活费又花光了,于是打算偷手机卖掉买生日礼物。
  5、法制观念淡薄,利己主义严重,作事鲁莽不考虑后果。寄宿生只偏重学习书本知识,法律知识欠缺。很多学生没有用法律规范评价社会行为的意识,有的甚至是法盲。因此,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仅凭感觉或用非传统的善恶、美丑等道德标准来评价社会行为,当他们面对冲突和矛盾时缺乏理性的思考,而易感情冲动,甚至做出违法行为。还有的学生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听之任之,任人摆布,同时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这也助长了违法分子的威风。如低年级的学生常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拦劫,抢钱或衣物等,却忍气吞生,不敢反抗或向学校老师反映。
  6、家庭溺爱多,教育少。现在的寄宿生中几乎都是独生子女,在家庭中往往得到溺爱,住校后,家长更是对其生活上关爱倍致,宁可自己省吃俭用,也要满足子女的需求,子女定期回家时,也只是关注分数,关注吃穿用,而在对子女思想政治道德等方面教育,则是既缺乏了解,又疏乎于引导,久而久之,有的学生不求上进,缺少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膨胀,逐渐滑向犯罪的泥滩。有位家长,得知儿子犯盗窃罪,起初颇感震惊,认为自己儿子在校成绩名列前茅,吃穿用都不缺,怎能偷别人的东西呢,直到开庭时才相信。
  7、学校管理不善。目前,一些学校管理存在着问题,对寄宿生夜不归宿、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空间、贪玩厌学、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不良行为,未进行有效的控制,对迟到、旷课、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未给予及时或适当的处分。由于学校纪律不严密,管理混乱,各部门不履行职能,班主任和负责日常生活的教师不认真负责,缺乏对学生的了解与关心,以至于学生的不良行为任其发展,最后导致犯罪。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生矛盾特别是互殴后,学校也未引起重视,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没有将犯罪苗头消除在萌芽中,以致犯罪后果最终发生。

三、预防寄宿生犯罪

  寄宿生有其特殊性,应根据其年龄及犯罪特点,原因,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1、增设刑事法律常识课,强化对学生法制教育。从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的寄宿生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因此,强化对寄宿生法律教育刻不容缓,建议增设刑事法律常识课,聘请公、检、法部门人员,通过个案的剖析或展示图片、放录像等形式,经常给学生讲法制课,让法律伴随他们健康的成长。
  2、学校应加强疏导工作,避免矛盾的激化。一旦发现学生在生活、学习中有争执、殴斗的征兆,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调解和开导。建议在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特别注重法律问题的咨询,使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或有疑难问题,及时找这方面的心理教师和法律专业工作者,进行思想交流,便于沟通,将他们的逆反情绪得到及时纠正,从而避免矛盾的激化。
  3、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政治思想工作贯穿于日常的生活学习的教育、管理中,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生活消费观念上,予以正确的引导,提倡和鼓励自我奋斗、自尊自爱、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互助友爱的精神和理念,消除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同时要加强治安管理,要让学生自己的家园、自己管理,做校园的主人,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寝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杜绝盗窃等犯罪活动的发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了解学生思想、行为动态,发现矛盾,及时解决,防止事态恶变,消除不安定因素。
  4、严格限制性措施,防止后果的发生。限制性的措施,是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认定和分析,在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前提下,事先的一些限制性的行为规范,以消除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漏洞,防止犯罪发生,最佳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性舞厅、网吧等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只有严格地执行相关的法规,才能使那些免疫力低的未成年人无法接触到负面的影响,也就能制止或者减少犯罪。
  5、学校和家长应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关心学生的思想、行为动态,学校不仅要关心每位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情况,要定期将学生在校方方面面的表现情况告知家长,同时家长要及时反馈学生在校外的情况,这样可全面了解学生状况。家长要在关心子女成绩、生活的同时,要更重视子女思想、觉悟道德修养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寄宿生的出现,要求学校应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家庭也应重视子女在校情况,而不应持放任态度,单依靠学校管理。寄生犯罪应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遏制和预防寄宿生的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应当成为我们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