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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蔬菜产销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2 12:52: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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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蔬菜产销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蔬菜产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3] 67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区蔬菜产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八日

嘉兴市区蔬菜产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市区“三放心”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市区“放心菜”供应量和覆盖面,保障广大消费者食用蔬菜安全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是指经种植而形成的供人们食用的新鲜蔬菜。
第三条 凡在嘉兴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和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嘉兴市区“三放心”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市区蔬菜产销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农业经济局负责市区蔬菜生产技术指导、农药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市场销售蔬菜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地方标准规范的组织制定和批准、发布,监督检查有关蔬菜安全标准的实施,负责市区蔬菜质量检测工作(包括日常检测、产地检测、市场准入检测)。
  市卫生局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卫生监督抽检,对可疑样品、中毒事故的鉴定及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并协助做好上市蔬菜质量抽查检测。
  市区城管办负责协调占道设摊买卖蔬菜的清理和整顿。
  市经贸、环保、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蔬菜产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市区各蔬菜零售(批发)市场全面推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度。在市区上市销售的蔬菜必须符合《嘉兴市无公害蔬菜地方标准》(DB3304/T008.1-2000)中的质量要求:外表清洁,无污染,无腐烂,无黄叶,并经农药残留检测合格。凡经农药残留检测判定不合格的蔬菜,均不得进入市区上市销售。
  第六条 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市(区)农业经济部门对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从事蔬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物理治虫等生产技术,严禁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禁用农药品种目录参照浙江省《无公害蔬菜 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程》(DB33/T291.2-2000)表2规定。
  第八条 上市前蔬菜农药残留产地检测由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负责,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凡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通知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九条 进入市区销售的外地蔬菜,应接受检测,经检测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才能上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条 进入市区销售的蔬菜鼓励使用包装和安全卫生标志,标注品牌和产地。
使用安全卫生标志,应具备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并报有管理权限的单位确认。
  第十一条 市区各蔬菜零售(批发)市场应设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点,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一)市农产品监测中心应向市场择优推荐农药残留检测仪器设备。
  (二)市场蔬菜农残检测点应对进入市场交易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现场检测。
  (三)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由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上岗证。
  第十二条 市区蔬菜零售(批发)市场举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安全卫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先行赔偿。
  市区蔬菜零售(批发)市场举办者应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协议书),明确责任。
  市区蔬菜零售(批发)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市场蔬菜农残检测结果、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销者等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市场蔬菜检测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零售(批发)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场管理人员协助检测人员对进入市场交易的蔬菜进行验证管理。凡持有下列证件之一者,可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一)嘉兴市区“放心菜”基地生产证(按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标准考核,市农产品监测中心产地检测合格,由市区“三放心”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
  (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市农产品监测中心签发);
  (三)“放心菜”交易凭证(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签发);
  (四)其他能说明蔬菜来源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凡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蔬菜,进入市场时必须进行农药残留重点检测。各蔬菜零售(批发)市场应根据市场摊位和经营户情况,合理安排好检测时间,做到有序、规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蔬菜生产活动中,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市区蔬菜零售(批发)市场经销的蔬菜经检测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蔬菜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危害人身健康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伤害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凡对实行“放心菜”生产、销售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对蔬菜的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十日起试行。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技部
2012年9月3日




附件:

国家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阶段。加快宽带网络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对于支撑我国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我国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推进我国宽带网络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提升我国宽带网络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
宽带网络是国家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随着技术的进步,全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宽带不仅已经发展成为信息化的基础性资源,其影响早已超越了传统信息通信行业,成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金融等活动的基石,对全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等具有重大影响。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看,信息通信网络的宽带化是迈向更发达信息社会的必由之路。
(二)网络技术创新的重大需求
随着信息技术在社会各行业的广泛渗透,网络业务流量呈爆炸式增长。但由于现行网络体系存在的固有缺陷,使得互联网在传输效率、服务保障、信息安全等方面逐步暴露出许多问题,不但制约了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而且阻碍了社会信息化进程,甚至威胁到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而光通信、无线通信将向宽带化、智能化、融合化、集成化的方向演进,并由此推动系统传输速率与效率的双重提升。网络通信技术正酝酿着一场新的技术突破。
(三)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
网络通信产业是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基础和载体。把握宽带网络创新突破的战略机遇期,着眼社会进步与网络产业发展的需求,储备技术和人才,攻克和掌握未来网络的核心知识产权,增强信息网络技术从战略到技术的国际话语权,将使我国网络信息产业摆脱核心技术长期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从而增强相关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形态和人民生活方式革命性改变,提升国家长期综合竞争力。
(四)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的需求
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基础性、生产性、消费性和公共性服务领域催生出大量新兴服务应用,不但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还衍生出像电子商务、网络金融、数字媒体、网络教育、信息服务等一大批低资源、低能源消耗和高附加值的新兴服务业,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引擎,对当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发展重点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实施宽带网络创新引领战略,以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带动宽带网络产业创新发展为着力点,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加快推动宽带网络关键技术、核心部件和成套设备整体创新,大幅提高宽带网络产业核心竞争力,确保我国在宽带网络技术重大变革中与世界同步,有效支撑国家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三网融合全面推广,实现我国信息网络及其业务应用的跨越发展。
(二)发展原则
创新引领、抢占先机。抓住宽带网络通信技术向更高速、更有效、更智能、更安全方向发展并逐步升级换代的新机遇,围绕国家重大需求,以重大科技任务带动整个宽带网络技术方向的整体发展,充分发挥宽带网络技术在整个信息领域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确保在信息技术重大变革中与世界同步,实现我国信息网络及其业务应用的跨越发展。
统筹部署、协调发展。加强宽带网络通信技术研发、应用示范、产业化和应用服务等各环节的协同,以关键应用和核心装备为龙头,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强化产业链间技术关联协作与综合集成,努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在继续提升宽带网络装备国产化率的同时,带动元器件、芯片、操作系统等基础技术和路由器、光传输设备等重要装备核心技术的突破,实现网络、技术、设备、应用同步发展。
自主可控、保障安全。集中力量突破长期制约我国宽带网络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和器件,系统研制成套网络核心装备和接入装备,打造完整的技术创新链和产业链,提升我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自主可控能力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面向2020年我国千家万户100Mbps宽带接入的重大需求,占领前沿技术制高点,突破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提出我国信息基础设施总业务流量达1000Tbps以上的综合解决方案,研制成套网络设备,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和物联网重大应用,带动网络技术、计算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微电子和光电子技术的综合发展,为我国宽带网络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率先走向国际前列奠定坚实基础。
(二)具体目标
1. 突破制约宽带网络发展的高速、高频段、高集成度、低功耗的核心技术,掌握相关核心知识产权;
2. 面向千家万户100Mbps接入能力这一核心指标,研究我国信息网络向1000Tbps以上业务总流量演进的网络技术方案,研发成套的核心网络和接入网络装备,使我国宽带网络技术产业、应用进入国际第一梯队;
3.以支撑高速发展的视频(包括3D视频)音频业务为核心,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的研发,支撑广播电视网络和电视机、信息家电产业的发展,为国家三网融合政策提供技术保障;
4. 强化集成创新,解决网络共性技术问题,对宽带网络技术进行整合与综合利用,开展面向行业信息化深度应用的若干示范应用,促进我国信息化快速发展;
5. 充分整合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建设的试验设施,构建开放式的国家宽带网络创新试验平台。
(三)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属性
科技 1. 完成一批关键技术、设备和系统,支持用户独享100M带宽 约束性
2. 在网络架构、网络传送、网络安全、多业务接入技术等方面支撑国家三网融合战略
3. 建成两个用户规模超过100万的大型应用示范基地
4. 形成一系列200项具有自主创新的网络标准和规范
5. 申请600项国家发明专利
6. 形成2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
7. 在核心知识产权方面位居世界前列,在国际标准中的核心专利数量超过10%; 预期性
8. 形成100Gbps端口速率高端路由设备、单光源Tbps高速超长距离光传输设备、全光交换设备等一批高端系列产品
经济 9. 直接形成1000亿以上的规模产业 预期性
社会 10. 初步建立2个公共技术创新、试验平台 约束性
11. 形成10个左右的示范和试验应用
四、重点任务
(一)抢占前沿性制高点
面对当前互联网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变革机遇,采用革命性创新理念和技术路线,研究创新性网络体系结构、协议体系,突破新型编址与路由、内置安全、网络自治和虚拟化等关键技术,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形成体系标准,研制关键装备,解决更高速、可扩展、QoS与安全、资源动态共享等关键问题;使我国成为与美国和欧盟并列的全球三大未来网络技术创新中心之一。为十年后全球将出现的网络技术革命与相关产业的重大变革,在理论、技术、应用等方面提供基础性、先导性支撑作用。
(二)突破核心关键技术
突破限制宽带网络发展的高速、高频段、高集成度、低功耗的核心技术,掌握相关核心知识产权。重点研制100M和10000口多级交换芯片、高性能网络处理器、超高速长距离光传输系统、Pb/s大容量光交换系统、新型光接入网关键技术和系统、Pb/s集群路由器关键技术研究与实验系统、智能路由器关键技术与实验系统等;开发高速A/D和D/A转换器、毫米波和可见光短距离高速无线接入系统、新型认知无线电系统等,掌握相关核心知识产权。
(三)研制网络成套装备
面向单用户100Mbps接入能力这一核心指标,研究我国信息网络向1000Tbps以上业务总流量演进的网络技术方案,研发成套的核心网络和接入网络装备,部署相应规模试验验证。
1.新型智能终端。开发新型智能终端,满足各种通信、上网、媒体基本功能外增值服务能力,在此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支撑各种增值的业务,如远程医疗、教学和智能家居等。
2.新型光纤接入技术。重点研究调制码型、数模转换、制式兼容、数据突发、承载以太网和管理维护等核心技术。
3.新型无线接入技术。重点研究抗干扰技术、多天线技术、更高阶调制技术、微蜂窝技术等提高频谱使用率技术,载波聚合、感知无线电技术等增强频谱的调度灵活性技术,以及毫米波、太赫兹、可见光等扩展频谱技术等。
4.数据设备处理能力。研究大幅提高接入控制层BRAS/SR处理能力和接入带宽的技术。
5.光纤网带宽可调技术。研究支持栅格无关的光器件(WSS波长选择开关、合分波器),以及波长无关、方向无关、内容无关、栅格无关的ROADM系统和调度方法与技术。
6.大容量分组传送设备。研究P-OTN等融合设备的实现和业务调度技术,实现分组业务的汇聚和大颗粒业务流量的快速高效调度。
7.集群技术。研究支持集群功能、交换能力突破100T、接口速率达到100G—400G的核心路由器、OTN/WDM等设备。
8. 大容量光交换技术。研究面向支持双向10Pbps以上超大容量和极细颗粒级别无阻塞交换的高可靠、低功耗光交换节点结构、模块器件及系统等关键技术。
9.超远距离高速光传输技术。研究100GHz相干接收、光纤特性的高速补偿、大带宽的纠错技术、16Tx1000km系统等关键技术。
(四)支撑行业应用发展
以支撑高速发展的视频(包括3D视频)音频业务为核心,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的研发,支撑广播电视网络和电视机、信息家电产业的发展,为国家三网融合政策提供技术保障。重点研究建立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技术体系,突破交互业务平台、内容保护、安全管控、宽带接入、智能电视终端等关键技术,推动制订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技术试验和应用示范,建设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推动以交互视频为主的融合业务的发展,推动基于广播电视网的三网融合的发展,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在网络层面,重点研究有线无线结合、天地一体的NGB网络架构、业务体系、安全和监管体系;在接入技术方面,支持100Mbps入户,重点研究新型同轴电缆接入技术,以及无线有线融合的宽带接入技术;在业务层面,重点研究支撑三网融合、以视频为主要特征的广播电视交互业务平台技术和运营支撑技术、中间件、新一代视音频编码、3D视频、内容存储分发、内容保护、透明计算和云计算应用等关键技术;在终端技术方面,重点研究二个方面,一是研究电视操作系统(TVOS)及智能电视终端技术,二是保证NGB业务的开放性和互通性的关键技术;支持家庭物联网络和“智慧家庭”的NGB家庭网络关键技术;在若干城市开展三网融合业务的试点示范;研发支撑NGB的成套网络装备、业务应用与支撑系统、核心芯片、软件、家庭物联网络设备和用户终端。
(五)强化集成综合创新
面向产业急需解决的重大瓶颈问题,研发产业关键共性和支撑技术,强化集成创新,推动信息技术和产业可持续发展。重点研究IPv6过渡机制与管控系统,开展电网、传感网、移动互联网与宽带网融合技术研究。
(六)支撑产业创新发展
面向解决原创技术到成熟技术演进中的“成熟度壁垒”问题,构建大规模的、种类丰富的、技术多样的开放式国家宽带网络创新试验平台,引领和支撑我国网络技术与产业的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科技经费投入
创新科技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全方位、系统、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着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创新科技专项产学研用技术体系,构建和发展国家级宽带网络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已有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基础,以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和联盟参与方的共同利益为纽带,建立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三)加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建立国家级宽带网络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以研发宽带网络领域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为主体,科技资源共享、科技研发协同、面向社会开放、运行机制创新和技术服务创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规避技术风险,降低开发成本,缩短研发周期,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强宽带网络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支持行业共性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等科技成果在全行业的推广应用,实现科技企业优势互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转型。
(四)推进技术创新基地建设
围绕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动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作用,加快成果产业化,着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围绕重点专项确定的主要目标,促进宽带网络领域共性技术、核心技术研发和关键软硬件产品开发,推进相关技术应用,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创新发展。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支撑创新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对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人才给予重奖,对高水平创新团队给予长期稳定支持。以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为重点,努力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注重培养一线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完善人才使用制度,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创造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机制。实行柔性人才政策,鼓励海内外的各类科技人才以不同形式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密切关注宽带网络科技发展动向,建立和完善宽带网络技术的国际交流合作机制。坚持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参与多边组织,大力促进双边合作。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切实加强宽带网络技术、资源、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七)推进宽带网络法制建设
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法制建设,推动制定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创造宽带网络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长沙市城市测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发〔2004〕1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管理局《长沙市城市测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规划管理局制定的《长沙市城市测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长沙市城市测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市规划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对城市规划、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保障作用,加强城市测绘管理,规范城市测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或者涉及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测绘工作。



第二章 基础测绘管理

第四条 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求,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应使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又相对独立的长沙独立坐标系统;使用1956年国家黄海高程基准。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编制本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要测绘项目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基础测绘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国家Ⅲ等(含Ⅲ等)以下平面控制网、Ⅲ等(含Ⅲ等)以下高程控制网,Ⅱ等(含Ⅱ等)以下长沙市独立坐标系统;

(二)测制、更新本级等于、大于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全市航空遥感测绘活动;

(五)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超前组织测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图,并做到系列配套、定期更新或动态更新。

本市城市规划区的最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图按1:500或1:1000、1:2000测制,近期建设规划区的最大比例尺基本地形图按1:500制定,更新周期一般为四年。

第九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审核。经审核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方可用于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公布的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和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外,任何部门不得对外公布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章 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等级测绘资质证书,同时必须在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内承担测绘任务。测绘工作必须由具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且必须按国家规定签订测绘合同。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按原办证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不得以其它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四)不得采用违法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承揽测绘项目;

(五)不得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定合格的测绘设备和仪器从事测绘活动;

(六)测绘单位承揽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测绘收费标准》,不得压价竞争、私下交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第四章 测绘成果

第十五条 市规划管理局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测绘成果质量实施监督,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检验,测绘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接受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拒绝检验的,其测绘产品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本市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市规划管理局无偿汇交目录或者副本。

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测绘成果所有人许可,测绘成果使用人不得复制、计算机数字化、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或信息系统,积累、整合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测绘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以外的测绘行为,按照《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市)城镇测绘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