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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1 01:4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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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政发〔2004〕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北荆襄公司(磷化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者到荆襄磷化工业园投资兴业,促进区域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荆襄磷化工业园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开发矿产资源的,除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取得采矿权外,符合有关规定的,也可通过协议授予的方式取得采矿权。

第四条 投资者开采矿产资源,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以及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 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第六条 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和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以及批发销售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凡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从投资之日起,前3年新创增值税和所得税本级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用于企业配套投资。现有企业新上项目所创增值税和所得税本级地方分成部分,可比照办理。

第七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房产、土地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时,只收工本费。房产评估收费,按文件规定标准下限的10%收取。


第九条 园内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符合条件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及在原荆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实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且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十条 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生产型民营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低于35%、超过10%的,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第十二条 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和填补我省产品空白的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年租制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企业自行开发和外商投资自行开发的工业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优惠30%。

第十三条 坚持规范服从于发展的原则,先运行,后规范。对大型引资项目可边申请边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凡创办工业企业申请企业登记时,除国家规定必须提供许可证或专项审批项目之外,工商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手续齐备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注册资金暂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先登记后分期补足。


第十五条 在荆襄磷化工业园内设立办事窗口集中受理有关审批事项,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条件、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数量、形式和要求的,承办人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第十六条 实行“一票制”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列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由市政府指定一个工作部门统一收取,再进行分流。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和监督职权,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客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从快打击各种危害客商利益的犯罪行为。对涉及侵害客商投资企业的案件,做到有警必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客商要求,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凡为荆襄磷化工业园或企业争取各类无偿资金或物资,按到位资金金额或物资折款额的5%予以奖励。

凡引进有偿无息资金(设备或现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按到位实收额的1%予以奖励。


引进有偿计息资金,属于符合国家挂牌利率 ,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按到位资金的0.3%予以奖励。属于低息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0.5%予以奖励。


引进项目的中介人,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下的,按5‰计奖;超过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按4‰计奖;超过1亿元、5亿元以下的按3‰计奖;超过5亿元的按2‰计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的,按技术成果成交额的5%奖励中介人。

第二十条 奖金支付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兑现。引进贷款或引资兴办合资、合作项目,奖金由用资企业支付。引资兴办独资企业的,奖金由税收所在地政府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
建设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通知》(国办发〔1995〕6号)的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安居工程的各项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国家安居工程实施的组织和领导。国家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为推动房改,加快城市住宅建设及解危、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了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建设部门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当做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
,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本地区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申报参加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考核。对批准参加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实施工作要予以全面指导。对实施过程中的建设计划、选址定点、拆迁安置、规划
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验收、销售、售后管理及资金落实等重要环节要加强具体指导、检查和协调。对在《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发布前已经完成规划设计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尽快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工作。如发现规划设计不合理、配套不全等问题,应尽快督促修改。在实施过
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帮助城市协调政策,解决实施中有关问题。
承担国家安居工程实施任务的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主动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家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住宅建设计划、住宅发展规划,要和住房解困解危工作结合起
来。要积极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作,加快做好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计划立项,选址定点,土地征用、拆迁、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涉及建设项目中的各种报建报批手续要按规定程序抓紧审核办理;并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建设、配套、销售、物业管理等全过程的实施管理
,确保国家安居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要符合节地和节能的原则,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市政设施条件。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 180-93),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满足基本的卫生、安全要
求。要贯彻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在符合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合理布局。空间组织力求有新意,体现地方特色。按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国家安居工程,其配套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要提高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到经济
、适用、美观。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对今后几年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选点和规划时,要一并给予考虑,分期征用划拨,确保供应。
三、国家安居工程住宅设计标准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乙类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不得搞高标准住宅,也不能建成简易住宅。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应控制在55平方米以下,要通过精心设计,提高和改善住宅的
使用功能。住宅的户室类型,要以二室户型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的三室户和一室户型。二室户型的比重应在60%以上。要提高住宅设计的科技含量,要广泛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应用的各项规定。
四、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指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信誉良好的单位组织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
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降低住宅造价,提高住宅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达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五、抓好国家安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建设项目要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一经发现转包,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按照合理工期安排开竣工计划,施工承包合同工期不得突破计划工期,确保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国家安居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
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使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优良品率达到25%以上。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验收规范及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除令其返工外,还应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对优质工程项目,可给予奖励。
六、严格控制住宅造价,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效益。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七项因素控制住宅成本。七项因素中属于行政性或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属于实际发生需要核定的项目,要加强核算环节的
检查和管理,防止虚列虚报。对小区内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配套建设项目。如商店、营业性娱乐设施等费用,不得摊入住宅建设成本,应通过组织出售或出租,回收资金。应由政府承担的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小区内50%非经营性配套及项目,应积极落实资金,组织建设,确
保工期。公共配套项目,无论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要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的住宅,可以实行住宅室内粗装修,以避免二次装修造成浪费。
七、建成的国家安居工程的住宅,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中的规定,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及危房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各地应抓紧制定具体的出售办法,并会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工作。要提高售房的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
八、及时做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对以建设成本价出售的国家安居工程住宅,产权归个人所有,并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地方产权登记规定,按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个人所购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九、加强对建成住宅的售后服务和管理。国家安居工程建成的住宅小区应按物业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在住宅建设阶段,就要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物业管理单位要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规范行
为,搞好各项物业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通过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物业管理方式,推动新的住宅物业管理机制的建立,提高和改善住区环境质量。




1995年3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下发执行以来,有地区和企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二、税务机关对属于本公告第一条列明的情形,须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函。凡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回函确认委托方已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予征税;回函没有确认委托方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执行。
  三、税务机关履行上述程序后,可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向出口企业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