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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奖励办法

时间:2024-06-02 17:1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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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奖励办法

化工部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奖励办法
1992年1月10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化工情报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调动情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情报工作在化工科技进步和生产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加速化工系统情报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⒈情报分析研究
⑴为解决化工经济、技术问题服务的情报调研报告;
⑵为战略决策服务的情报调研报告;
⑶情报咨询报告、为制定发展规划提供背景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⒉情报传递报道
⑴刊物;
⑵快讯、快报、要闻、市场信息;
⑶专题资料。
⒊情报服务
⑴为用户直接利用各种类型的原始情报信息资源(包括各种载体的文献、样本、声像、录音)的搜集、加工、贮存及管理的成果;
⑵技术咨询、查新和展览等
⒋情报技术
⑴各种类型情报技术的研制成果;
⑵各类新技术在情报工作中的应用成果(如计算机技术、缩微技术、声像技术、光盘等)。
⒌情报检索
⑴各种类型的数据库;
⑵各种检索系统(包括各种类型的检索工具)。
⒍情报管理
⑴情报系统建设和组织管理;
⑵情报政策、计划、规划的制定、执行和管理;
⑶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
⒎情报理论方法
⑴情报学的理论研究成果;
⑵为指导情报工作而进行的理论方法研究。
第三条 奖励评定标准
奖励要求按成果的质量、技术水平高低、工作难易程度和促进化学工业发展的作用及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为依据进行评定。
⒈ 情报分析研究
选题针对性强,能全面准确反映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和水平,有分析对比,观点鲜明,论据充分,数据准确、详实,有预测和建议。为领导决策。编制规划和计划、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开拓化工产品和技术市场提供重要的依据;为生产、科研、设计等部门提供专题报告,经采纳后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⒉情报传递报道
刊物报道方向明确,针对性强,富有特色,影响较大,对发展新技术、提高技术水平、推动成果应用,以及改善经营管理等起到促进作用。检索刊物符合“全、便、快”要求,报道文献量应占本专业主要文献量的70%以上;具有一种以上的检索手段和累积索引;报道时差应在收到一次文献的半年内报道出去。
快讯、快报、要闻等都应有各自的特色,报道时差应收到一次文献的1-2个月内报道出去。
⒊情报服务
为用户或领导提供情报服务经过一年以上初中,在技术或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和引进、成果推广、开拓市场和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效果显著。
专题情报资料内容充实、数据准确,有一定水平和特色,有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⒋情报技术
各种类型情报技术研制要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广泛的实用性,能在化工情报工作中普遍推广应用,经过一定时间使用,有显著的效果。
⒌情报检索
各类检索工具、数据库、检索系统和主题词表等便于使用,符合国情和发展方向,设计合理、功能齐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文献型数据库的规模较大、在联机检索和提供有效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⒍情报管理
在化工情报管理工作中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符合化工情报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情报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管理,在改善情报工作面貌、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⒎情报理论方法
对理论方法进行系统研究探索,提出新的观点、新的方法,为改善和指导情报工作实践,提高情报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有明显效果。
第四条 申报程序
⒈凡符合上述情报成果奖励范围的情报项目,按隶属关系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化工系统情报成果申报表(见附表)、成果报告、鉴定证书成其它有关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
⒉凡化工系统厂矿企事业单位申报成果项目,由所属地区或专业情报中心站(所)归口向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化工部情报所)申报。
⒊凡申报的情报成果项目,首先由专业地区情报中心站(所)进行初审,并提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
⒋由化工部情报所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按本办法进行评审。评审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同时必须至少有2/3评委出席,同意票数超过全委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⒌凡是申报本成果奖的连续性项目,不论申报后是否获奖,再次申报须时隔三年,并在原有基础上有显著进步和突出效果。
⒍每二年7月31日前将申报的情报成果资料报到化工部情报所业务处。
⒎每申报一项成果须交初审和评审费60元。银行帐号:北京市工商行和平里分理处:891136-69,化工部情报所。(请注明评审费)。
⒏凡不符合上述程序和要求者,不能参加评审。
第五条 奖励办法
⒈获奖情报成果分三等,贯彻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授予获奖者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由本单位颁发,获奖者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做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一等奖 奖金额 2000元
二等奖 奖金额 1000元
三等奖 奖金额 700元
⒉每项获奖成果的奖励人数:一等奖不得超过9人,二等奖不得超过7人,三等奖不得超过5人。
⒊每二年评一次。
⒋凡获得部(省)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本项奖励。
第六条 获奖项目一律在《化工情报工作通讯》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可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在异议解决之前不予授奖,由评审委员会裁决后,按裁决结果办理。
第七条 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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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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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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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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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密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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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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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止时间 │ 实际使用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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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编号 │专业站或地区站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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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奖励项目的简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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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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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获哪一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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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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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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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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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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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报中心站初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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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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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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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评审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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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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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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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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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性别│年龄│职务或职称│ 单 位 │ 对本项目做出贡献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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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市本级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县(区)为主筹集救灾资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市级给予适当补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并对受灾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公正。对救灾资金(物资)发放,应由各级基层政府(社区、村、组)提出方案,先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救灾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全市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统筹安排相应的救灾资金;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当地的救灾资金。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来源:
  (一)本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财政、省财政及各部门的补助资金。
  (三)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资金。
  (四)各级民政部门和各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
  (五)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救灾资金。
  第七条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
  (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
  (四)救灾物资的储备。
  (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分别安排使用:
  (一)新灾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五)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入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用途和具体使用范围的救灾资金,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资金文件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财政部门直接接收,纳入救灾捐赠资金统计并按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在收到捐赠资金2日内缴入市、县财政专户。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已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缴人该专户,未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可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设专账归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使用时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拨付。
  (三)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由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各级红十字会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捐赠资金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各级红十字会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情况应当报同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一)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由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达。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地震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由市建设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地震灾害以外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
  (四)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相关规定程序分别下达,必须按恢复重建计划确定的项目安排使用。
  (五)根据政府的决定,财政部门可以单独下达救灾资金,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市级和县(区)级应当分别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2日内下达,县级应当在收文后尽快安排到使用单位或者灾民。
  (二)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救济资金,县级应当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三)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下达救灾资金的文件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抄报上级财政、民政、建设及其他对口部门,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和建设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十五条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对灾后恢  复重建资金管理负总责,县级建设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使用管理。
  恢复重建涉及的各对口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市财政、民政、监察、市审计应当将救灾资金监察、审计情况汇总后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民政部门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灾区灾民救济、倒损民房修复及恢复重建等的补助标准,由市、县民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10-19



教技[2004]2号

  现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我部。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教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际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教育部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根据情况发展,调整现有工程中心规划布局。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教育部制订所属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与计划;创造条件,将工程中心纳入区域创新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建设,指导辖区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初审地方高等学校推荐的工程中心主任人选,对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落实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的配套条件与地方相关政策。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遴选推荐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教育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所在地方和依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三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一式两份行文报送教育部。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报送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教育部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依托地方高等学校立项建设的工程中心采取省部共建方式。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教育部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教育部同意。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教育部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原则上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教育部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中心建设资金的国家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高等学校提名,教育部聘任。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采取“2+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教育部核准。对考核不通过的教育部将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规模一般在100人左右。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附2)报送教育部。

  省部共建工程中心的验收申请需经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

  第三十条 教育部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附3)和批复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教育部工程中心序列管理,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教育部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组织专家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附4)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给予支持和相关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教育部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的目的。鼓励高等学校中同现有工程中心技术领域、工作方向相近的技术创新平台,在现有工程中心评估前提出工程中心立项建议,按照优胜劣汰原则,滚动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XXX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X, Ministry of Education”。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教育部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依托军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其建设和管理模式,可参照地方高等学校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