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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8 19:4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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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有民政府


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加速首都绿化,促进林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木资源是指一切树木(包括乔木、灌木、果树)、林地及林地内的野生植物和野生动物。
第三条 北京市林业局和各县(区)林业(农林)局主管所辖区的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林业助理员,负责本乡的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生产大队、国营林场和公路、铁路、水利部门等有林单位设护林员,负责护林宣传,山林巡护,预防火灾;并有权监督采伐,制止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护林员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公路、铁路、水利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四条 农村植树造林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林权长期稳定不变的政策。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林木权属发给林权证。
(一)农民经营的自留山,山权属于集体,个人在自留山上所造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并允许继承。农民承包的责任山,山权属于集体;承包者所造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和承包者共有,收益按合同规定分成;承包者要求将责任山转让他人经营的,须经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同意。自留山
、责任山均不得出租或买卖。
(二)农民个人在院内和规定的宅旁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属于个人,允许继承。


(三)公路、铁路、水利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所造林木,所有权属于种植单位;上述单位与集体、个人合造的林木,林权共有,收益分成。
(四)义务劳动所造的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第五条 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权属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本着团结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调解处理或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六条 凡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林地,经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经营单位封山育林,逐步扩大林木资源。
第七条 禁止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禁止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放牧、砍柴,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
未经批准不得在林地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土。
第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内砍伐林木、狩猎、垦殖、放牧、砍柴、挖药、挖沙、取土、采石、采矿、打靶。
自然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风景区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九条 特种用途林、古树名木和生长在陡坡、岩石裸露等地点的林木,应严加保护。
特种用途林由市林业局划定,古树名木由市林业局会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确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林地重点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在林区内用火。特殊需要用火的,须经当地防火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采伐量,坚持合理采伐。以乡、国营林场为单位计算,每年的采伐量应低于成材林的生长量。采伐后必须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经下列主管机关批准:
(一)市属国营林场林木的采伐,由市林业局批准;县(区)属国营林场林木的采伐,由县(区)林业(农林)局批准,报市林业局备案。
(二)集体用材林的采伐,以生产单位计算,凡年累计采伐量在一百株以下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一百株的,由乡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区)林业(农林)局批准;按抚育计划对林木进行抚育性间伐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区)林业(农林)局备案,并由县(区)林业(
农林)局检查监督。
(三)市级公路、水利和铁路部门所有林木的采伐,由所属的经营单位征得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各自的主管部门批准;遇紧急情况需砍伐树木时,可先行处理,事后通知林业主管部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县级以下公路、水利部门林木的采伐,由本单位
报所在县(区)林业(农林)局批准。
(四)风景林、特种用途林、对城乡建设有重要作用的防护林,确因建设及更新需要必须砍伐的,报市林业局批准,砍伐数量较多的,应由市林业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遇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的,报市林业局会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五)农民个人宅旁院内私有树木的砍伐,由乡人民政府批准。自留山林木的采伐,参照本款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六)公路、铁路、水利部门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个人合造林木的采伐,申报前须征得合作造林另一方的同意;农民在责任山上所造林木的采伐,申报前须征得生产队的同意。批准手续按本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办理。
采伐林木须凭批准机关核发的采伐许可证。
林业部门确认的薪炭林,由乡人民政府签发证书,林权所有者可自行采伐。
第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建设单位分别与林地经营单位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及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防止山林火灾,制止毁坏林木,扩大林木资源以及贯彻执行本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贡献大小,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毁坏树木的,毁坏一株,栽活三株;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可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砍伐自有树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三)侵占林地、林木情节较轻的。
(四)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赔偿损失和罚款,由乡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天内,申请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复议。
罚款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滥伐或盗伐林木的。
(二)故意放火烧毁山林树木或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用暴力手段砍伐林木或聚众哄抢林木的。
(四)砍伐权属有争议的树木,使林木资源遭到破坏的。
(五)未经批准砍伐古树名木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其他破坏林木资源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十七条 各级干部和林业工作人员,凡以各种借口指使、纵容、包庇他人破坏林木资源,或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资源遭受损失的,应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北京市林业局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1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15日选出:
委员长
吴邦国
副委员长
 王兆国   李铁映   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
何鲁丽(女) 丁石孙 成思危 许嘉璐 蒋正华
顾秀莲(女) 热 地(藏族) 盛华仁 路甬祥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韩启德 傅铁山
秘书长
盛华仁(兼)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刀美兰(女,傣族) 万学文 王云龙 王太岚
王以铭(回族) 王东江 王立平(满族)
王宁生 王永炎 王佐书 王怀远 王宋大
王茂林 王茂润 王英凡 王学萍(黎族)
王祖训 王 涛(女) 王梦奎 王梅祥 王维城
韦家能(壮族) 扎汗·俄马尔(哈萨克族) 尤 仁(蒙古族)
毛如柏 乌日图(蒙古族) 方 新(女) 厉无畏
石广生 卢邦正(彝族) 卢瑞华 叶如棠
田玉科(女,土家族) 丛 斌 冯之浚(回族)
邢世忠 邢 军(女) 吉佩定 朱丽兰(女) 朱相远
乔晓阳 伍增荣(女) 任克礼 任茂东 华福周(女)
多吉才让(藏族) 庄公惠 刘大响 刘应明
刘明祖 刘 珩 刘振伟 刘积斌 刘鹤章
汤洪高 许志琴(女) 许智宏 孙 英 孙金龙
孙晓群 买买提明·阿不都热依木(维吾尔族) 严义埙
杜宜瑾 杜铁环 李元正 李从军 李连宁
李明豫(女) 李春亭 李树文 李重庵 李新良
李慎明 杨长槐(侗族) 杨兴富 杨国庆
杨国梁 杨柏龄 杨景宇 吴基传 吴德馨(女)
何晔晖(女) 何椿霖 谷建芬(女) 冷 溶 沈辛荪
沈春耀 张龙俊(朝鲜族) 张志坚 张 肖(女)
张佑才 张学东 张美兰(女,哈尼族) 张 耕
张继禹 张毓茂 陈士能 陈佳贵 陈宜瑜
陈建生 陈难先 陈章良 奉恒高(瑶族)
武连元(回族) 林文漪(女) 林兆枢 林 强
图道多吉(藏族) 金炳华 金 烈 周玉清
周正庆 周坤仁 庞丽娟(女) 郑功成 郑 荃
赵 地(女) 胡光宝 胡贤生(苗族) 胡康生
胡德平 南振中 柳 斌 信春鹰(女) 侯义斌
姜恩柱 姜 颖(女) 祝铭山 姚湘成 贺一诚
贺 铿 袁汉民 袁行霈 袁 驷 贾志杰
夏赞忠 倪岳峰 徐永清 徐志纯 高 洪(白族)
郭凤莲(女) 郭树言 陶伯钧 陶驷驹 桑国卫
黄康生(布依族) 隗福临(满族) 蒋树声
蒋祝平 程贻举 傅志寰 舒惠国 童 傅
曾宪梓 谢佑卿 路 明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戴证良 魏复盛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2003年3月15日于北京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工作的通知
办教科函[2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各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艺术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艺术科学研究水平,发现和推出艺术科研精品,促进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部决定开展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工作。这是我部在艺术科学研究管理方面的重要举措,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予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列入本部门2004年度工作计划,在人员和经费上予以支持,积极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文化部设立的社会科学部级奖项。自"九五"以来,五年一届;本届评奖,设一、二、三等奖,由文化部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二、设立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人员和全国文化艺术科学界知名学者组成。


评奖委员会按学科分设若干评审组及由评奖委员会秘书长和各学科评审组组长组成的综合评审组,负责参评成果的评审工作。


评奖委员会成员及各学科评审组成员由文化部聘任。


三、评奖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由文化部教科司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艺术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内科研成果的申报遴选工作;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负责评奖申报受理及分类整理工作。


四、"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统一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应符合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翔实,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对文化建设具有推进作用。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艺术科研管理部门及我部有关直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严格把关,所有参评成果须经地方初评;初评由各地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经初评遴选后,按以下分配名额择优推荐上报参评:


省、自治区各6个;直辖市各3个;中国艺术研究院30个,国家图书馆3个,其他文化部直属单位各2个。


六、申请评奖成果的研究范围包括:艺术基础理论研究、戏剧(含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研究、音乐研究、美术研究、舞蹈研究、电影电视广播艺术研究和文化艺术管理研究(含图书馆学研究)。


七、本次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须是由文化部系统科研人员承担并于1998年1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完成的最终成果,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工具书、资料汇编、译著等;


(二)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确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并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此类成果必须由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不在以上时间范围内,且未参加"第一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研究成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为特别优秀的,也可以申请评奖。


八、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由个人申请, 《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申请书》同时在文化部网站(网址:http://www.mcprc.gov.cn)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npopss-cn.gov.cn,点击"单列学科"栏目)发布,申请人可直接从网上查询、下载或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艺术科研管理部门索取并填写,附上有关材料,连同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一式5份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经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核。


文化部各司局及直属单位人员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经单位同意并盖章后直接报送。


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并在规定参评时间内完成的课题,可不占用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名额,由省级文化厅(局)直接报送参评。


九、 申报中的其他事项:


(一)成果作者为2人以上的,1人申请参评应经其他作者同意并附证明文件;


(二)成果作者已经去世的,可由所在单位代为申请。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不符合评奖范围的;


(二)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著作权存在争议的。


十一、严格评奖纪律,反对学术腐败。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请人的礼金、礼品。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评奖的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2004年5月20日为申报受理期;6月30日至8月30日为初评期;8月31日至9月30日为复评期并由评奖办公室在《中国文化报》及有关网站公布拟获奖成果名单;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异议期;11月中旬评奖委员会审定评奖结果并召开颁奖大会。


各地受理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2004年5月20日。申报人必须于截止日期前按本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核批准后于6 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准)将所有申报材料寄送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地址:北京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联系人及电话:闫东东84035841 邱邑洪84019554,),逾期不予受理。


工作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随时联系沟通。


文化部教科司联系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65551687 65551709;


联系人:李蔚、王磊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届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二ΟΟ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