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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30 00:1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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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引导和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产业, 用于支持产业化起步阶段且市场前景好的服务业项目建设,促进服务业的集群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引导为主。引导社会资金对服务业项目的投资,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引导资金比例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二)择优扶持。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服务业项目建设。

(三)对县(区)纳入扶持范围的项目,县(区)财政必须按所扶持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五条 引导资金投资方式为投资补助或贴息。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的投资资

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对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六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确定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引导资金项目。

第七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二)建设项目已经市级以上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一般是企业,公益性强的项目还可以由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四)项目法人应按照申请资金额的1:10以上比例投入建设项目。

(五)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已基本落实,项目一般在1-2年内建成。

第八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业经市级以上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经县(区)发改委审查后报送市发改委;市直单位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可直接报送市发改

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及政策依据;

(四)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五)其它需要申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市级以上发改委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资金筹措方案及其有效凭证或证明;

(三)建设用地落实的有效证件;

(四)工程规划许可的有效证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适用于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声明;

(七)其它应该提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每年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引导资金。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申请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后,由市发改委下达投资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投资批复文件拨付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当年如有结余,转结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并定期向市发改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问题,对项目建设进行评估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已经批复的投资项目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或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取消专项资金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行为,一经发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除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外,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
号,以下简称《目录》)。现对《目录》中部分“钢材”列名进行调整,税号72103000、72122000项下的钢材品种不再列入限制类商品目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2000年6月16日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



四川、江苏、浙江、河南、山东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最近向国务院报告,自三月初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严格控制民工外出的紧急通知发出以来,四川、江苏、浙江,河南、山东等省的民工,每天仍约有5000余人乘177、203、147、121、445、601等西行客车,经兰州中转去新疆等地做工。其中,来自四川省的约占70%。? 贾菡局挥?01、243次(隔日开) 两列客车西去,只能运送2000余人,每天约有3000左右的民工滞留在兰州站,目前,兰州滞留民工已近两万人,而且还有增长的势头。
西流民工的不断增加,已使兰州站无法承受,并已影响了兰州市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为此,要求国务院转告四川、江苏、山东、浙江、河南省政府,继续做好本省外流民工的劝阻工作。
国务院接到甘肃省人民政府紧急报告后,指示民政部和公安部处理此事。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民工盲目外出的紧急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当地民工盲目外出。
二、要切实安排好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当地实际出发,分别不同情况,妥善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使这部分人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要积极配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做好已经盲目外出民工的疏散和安置工作。对其中因生活困难而外出的,要安排好他们的生活,以利于他们安心在本地搞好生产和工作。



198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