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9:3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物政函〔201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国家文物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
  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1209101.doc
  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1209102.doc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集府[2004]106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各村委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20日印发

集美区贯彻《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厦门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村财务管理,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与完整,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促进我区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要求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原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其工作人员待村集体资产改制后再实行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在未改制之前按本细则执行。

  二、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村级组织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级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

  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各镇(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镇(街)代理制度。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承担。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要按照《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五、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村集体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六、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当入账核算。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计入公积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七、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2)办公费;(3)会议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八、村级组织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举行听证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村级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支出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九、村组干部补贴。

  推进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减少干部补贴人数。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可由村干部兼任。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两委成员人数一般控制在3-5人。

  1、固定补贴:村书记、主任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900元,其他两委成员每人每月不超过750元。

  2、村民小组长每月误工补贴控制在150元以内。村聘工作人员的补贴由各村自行决定,但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同村其他两委成员。

  3、对于个别村诸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征地、拆迁或安全稳定等工作,需要临时、阶段性增加补贴的,由村委会提出并报镇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之后方可执行。报告的内容应明确增加补贴的原因、数额及执行的起止时限。对部分村当年的集体经济收入增幅较大、同时各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确需给予奖励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镇政府考核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兑现。(村级干部年度奖金发放管理办法附后)

  4、除上述规定的补贴外,各村不得擅自增加补贴项目与标准,违者按违反财经规定论处。

  十、村级组织公费订阅书报费支出实行最高限额标准,即村集体经济收入在10万元以下、10-20万元和20万元以上的村每年订阅报刊费分别不超过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村民小组不得公费订阅报刊。

  十一、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不得安排就餐。

  十二、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村务监督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村级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监督村级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协助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对村级组织财务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级集体财务工作的建议,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十三、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村级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一)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三)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四)集体资产情况,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五)村干部报酬情况;(六)应付福利费使用情况;(七)管理费支出明细情况。

  公开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级组织的名义逐项公布。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

  村民对公布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向村级组织询问或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反映。村级组织、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四、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的,应当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备案,所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级组织应当努力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债务、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积极化解村级旧债。严禁将村级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 8月1 日起施行,集府〔96〕164号和原杏府〔2000〕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集美区村级干部年度奖金发放管理办法

  1、村干部年度奖金发放必须根据各村当年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年内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该村民人均纯收入增幅情况(或农民人均所得)等而制定。具体为:当年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含上级拨款、征地补偿费收入、变卖固定资产收入、接受捐款收入、村民小组集体收入等)达到20万元,或比上年增加5万元以上,且党建、计生、综治等工作达到上级要求的村,经镇(街)考核评定为达标单位可发放年度奖金。

  2、奖金发放须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报区农业局批准,于每年年终结算后兑付。

  3、奖金发放总额标准控制在当年村集体经济纯收入=【当年村集体经济总收入-折旧费-税金-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的8%以内计提。村干部资金实行限额管理。


印发《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关于外地企业在广州市设立门市部、展销店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印发《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关于外地企业在广州市设立门市部、展销店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现将《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外地企业在广州市设立门市部、展销店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0]234号文件精神,为有利于发展我市与和地经济贸易交往,沟通相互关系,加强对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地驻穗机构)的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广东省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辖市、广州市属各县,因办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物资采购、中转等业务、需要在广州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者,经其领导机关核准,向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以省、市、自治区,本省地区行政公署
、省直辖市、广州市属县为单位,可设立一个驻穗办事机构。
广东省直属大型工矿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如其在广州市的业务活动量大,省主管厅(局)难以代办,或临时派人来广州办理困难较大,确需在广州市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的,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省主管厅(局)审核同意,向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申请
。经批准后,方得设立。
外地驻穗机构附属的营业性单位,应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申报。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常驻办事机构和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凡需申请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及材料:
1.有关领导机关核准的证件[属各省、市、自治区的,凭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证件;属广东省各公署、省直辖市的,凭公署、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的证件;属广州市属各县的,凭县人民政府核准的证件;属省直属大型工矿企业的,凭主管厅(局)核准的证件]。
2、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具体理由、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编制人数、业务范围、设立期限、驻在地址等。
第四条 外地驻穗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持批准的证件,向归口领导机关报到登记,并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人员入户(集体户口)、银行帐户、粮油供应、基建施工报建等手续。驻穗机构所需办公用房、用具、职工宿舍,均自行解决。其人员按批准的人数派驻,不得超过

派驻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家属。个别家属确因特殊情况需随同来市者,必须报经广州公安局审查批准,方得办理临时居住户口。
第五条 外地驻穗机构的领导关系,属各省、市、自治区和广东省各公署、省直辖市以及广州市属各县的,归口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属省直属大型工矿企业的,归口省主管厅(局)管理。在社会活动方面,要接受所在区、街的管理。
第六条 为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外地驻穗机构的人员,除负责人和业务干部由原单位派驻外,所需一般工作人员应向广州市劳动局提出申请,劳动指标由派出单位负责解决,广州市劳动局可参照招工的办法给予安排(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拟订)。
第七条 外地驻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颁布的政策,法令和广州市有关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接受广州市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严格按批准、登记业务范围进行正当的业务活动。如有违反,广州市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
第八条 外地驻穗机构如需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派驻期限、驻在地点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分别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外地驻穗机构限期届满或提前撤销,应在一个月前书面报知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并于债务和其它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派驻人员(包括随同家属)应在机构业务终止后十五天内全部迁离本市。在广州市录用的工作人员,如属临时工的
,应按合同处理,并在撤销前一个月通知原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如属固定工的,应在撤销前一个月将需调出的人员,填写商调表(每人一式三份),并征得调入单位同意后,报广州市劳动局审查批准,另行分配工作。
外地驻穗机构未了事宜,应由其派出的主管部门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条 对现已在广州市设立的外地驻穗机构,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持上述领导机关原批准的证件,到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可继续设立;未经上述领导机关批准,而又符合前款第二条规定的,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
个月内,按照前款第三条的规定,必须向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重新申请。经过批准,方得设立。逾期不办者,按违章论处。
不符合办法设立的外地驻穗机构,必须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债务后自行撤销。违者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外地企业在广州市设立门市部、展销店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0]234号文件精神,为有利于工商综合经营的发展,增进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市场,方便群众,加强对外地企业在广州市设立产品门市部、展销店的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的人民公社以上工商企业和各省的县以上工商企业因经营需要,在广州市设立固定的产品门市部、展销店的,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省直属工矿企业需经主管厅、局核准)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并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包括设立理由、名
称、营业地点、负责人姓名、派驻人数、经营范围、设立期限)。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得设立。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产品门市部、展销店,必须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分别到广州市有关部门办理人员临时户口,银行帐户等手续。并向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和使用广州市统一发票,照章缴纳工商各税。所需营业用房、用具、宿舍等,均自行解
决。
第四条 产品门市部、展销店经营范围:工矿企业办的,只限于本企业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的产品;县和人民公社办的,只限于本单位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的一、二类商品和允许自销的三类产品。不得经营非本企业,本单位生产的商品。营业地点要服从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

第五条 产品门市部、展销店,派出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其经营活动,要接受所在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并缴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拟订)。在社会活动方面,要接受所在区、街的管理。
第六条 为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各产品门市部、展销店的工作人员,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可由原单位派驻外;所需营业服务人员应向广州市劳动局提出申请,劳动指标由派出单位负责解决,广州市劳动局可参照招工的办法给予安排(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拟订)。
第七条 产品门市部、展销店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广州市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颁布的政策、法令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批准、登记经营范围进行正当经营活动。如有违法行为,广州市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
第八条 产品门市部、展销店如需要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设立期限、营业地点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分别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产品门市部、展销店设立限期届满或提前撤销,应在一个月前书面报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于债务、税务和期它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派驻人员应在营业终止后十天全部迁离本市。在本市录用的营业服务人员,如属临时工的,应按合同处理
,并在撤销前一个月通知所在区的劳动部门;如属固定工的,应在撤销前一个月将需要调出的人员,填 写商调表(每人一式三份),并征得调入单位同意后,报广州市劳动局审查批准,另行分配工作。
产品门市部、展销店未了事宜,应由其派出的主管部门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上述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设立维修店(站)、招待所等营业单位。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