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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0年国库券条例

时间:2024-07-04 03:0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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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0年国库券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0年国库券条例


(1990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一九九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五十五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三年,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百分之十四。

  国库券从当年七月一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五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六月十日开始发行,十一月三十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

第九条 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的具体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更正的补充通知

粮食部、国家工商总局


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更正的补充通知

1979年11月19日,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补充通知
最近有的地方反映,在执行我部、局今年九月十五日联合发出的《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时,对于其中第三条“……按照政策规定在集市上进行粮食调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多收多付粮票、少收少付钱等形式进行非法交换活动……”的精神不够理解或有误解,现特作如下解释和更正:
该项规定原指在集市上进行粮食调剂,只能收、付钱,不能收、付粮票,不准以收、付粮票顶抵应收、付的钱等形式变相买卖粮票,把粮票当货币使用。文中“多收多付粮票”,原意是同“少收少付钱”相互作用而言的。为了进一步明确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文字含义,现更正为:“……按照政策规定在集市上进行粮食调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采取国家计划供应粮食的办法,既收、付粮票,又收、付粮款,不准以粮票顶抵一部分或全部粮款等形式进行非法的变相的买卖粮票活动……”。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充分调动市直相关单位和镇(乡)办事处以及征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拨付。

第三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综合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所征收房屋价值、装修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设施费等总价的5%计提; 被征收房屋属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等)的按以上总价的3%计提。

第五条 所提金额的25%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统筹安排,其余75%按工作进度支付给各征收工作实施单位统筹分配。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所提的工作经费用于:宣传发动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用、档案管理费用、方案评审研讨费用、法律事务费用、年终对各实施单位评先选优奖励费用、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办公室聘用人员薪酬及节假日加班补助、奖励费等。

第七条 各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单位所获得的工作经费以项目为单位,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办公经费30%。包括办公室设备购置费、车辆燃维费、接待费、培训费、日常办公费用及统筹预留不可预见费用等;

2、房屋征收准备阶段工作经费10%。包括征求意见、宣传发动、风险评估、摸底调查、方案制定等环节费用;

3、加班费、奖励费40%。包括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含市直相关单位、镇乡办事处及村、社区工作人员)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工资,按时完成片区房屋征收工作任务奖励。各征收工作实施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4、善后事宜处理费用5%。包括维护稳定、信访等善后事宜处置工作经费;

5、回迁安置费用15%。包括房屋回迁安置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待回迁时拨付。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拨付给各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分三个阶段进行拨付。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具体为房屋征收工作启动至签约,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考核各实施单位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认定可进入签约阶段后,按总工作经费的30%进行拨付;第二阶段为签约阶段,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率达100%(或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强制征收)后,按总工作经费的50%进行拨付;第三阶段为回迁阶段,各实施单位全面完成回迁安置后,按总工作经费的20%进行拨付。

第九条 在征收工作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各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单位要求增加工作经费的,经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后可适当予以增加。增加的比例按实际发生的原则办理,但不得超过该项目所应获得的工作经费总额。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