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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00:1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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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日 河北省政府第88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防止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全面、准确地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证件系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表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权力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单位和人员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发放委托执法证明或证件。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系指由省人民政府发放的,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凡国务院行政法规未规定统一样式的,均按省政府标准样式统一制作,按系统分级发放,由本级政府审核备案。行政执法证件制发有国务院行政法规为依据的,持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标志由省政府各执法部门按执法类别设计,经省政府法制局审核备案后制发。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发放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审核,以保障行政执法证件发放使用的合法性。

第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备案,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申请表》。

(二)《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申请表》由行政执法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执法部门公章后上报有权发证机关,由有权发证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本级政府统一审核批准。

(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要审核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证件发放数量和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证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本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本级政府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后生效。

(四)行政执法证件加盖本级人民政府钢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加盖省人民政府钢印。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范围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资格审查。

省人民政府发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持证人只限在本辖区、本系统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内的监督检查权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本级、同类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情况。

(六)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指导和督察。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指导和督察。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每年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年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每年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年检。

第十条 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证件或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负责审核备案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责成发证机关收回其证件或标志,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建议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对擅自使用未经审核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标志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呈报政府批准后暂缓使用或予以废止。对造成后果的通报批评,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对直接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及负责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未按本办法制发的各类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停止使用。


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州烟草专卖分局拟定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五月五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名晾晒烟名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莫合烟是指种植的莫合烟烟杆(包括其他烟杆)、烟叶制成的末、粒状产品,莫合烟加工设备是指用于烟杆切片、粉碎的机械以及用于成品筛制、烘炒的工具。
第三条 莫合烟属于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管理制度。
第四条 烟叶种植应当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种植计划,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对非法种植、收购的莫合烟烟叶和用于加工莫合烟的烟杆及切片依法予以销毁。
第五条 莫合烟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生产、加工、销售莫合烟的,依法没收其加工原料、产品和设备。
第六条 莫合烟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准运证,一律不得进行运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取缔非法种植、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莫合烟行为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第八条 各级烟草、公安、工商、交通、运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处置非法种植、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莫合烟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对“东南地区清香型烤烟生产综合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函审鉴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国烟科技[2003]第39号



关于对“东南地区清香型烤烟生产综合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函审鉴定的通知




福建龙岩烟草分公司、中国烟草东南试验站、各有关单位:
  “东南地区清香型烤烟生产综合技术开发”项目是国家局2000年度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号110200001002),由福建龙岩烟草分公司、中国烟草东南农业试验站承担,有关卷烟企业共同协作完成。项目经三年的研究推广,基本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任务,经审查,鉴定所需技术资料齐全,符合鉴定条件。经研究,决定对项目进行函审鉴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函审鉴定由国家局科教司组织主持。
  二、聘请9位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组成人选从国家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遴选,名单见附件。
  三、请项目承担单位提前做好鉴定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将鉴定所用全套资料寄送鉴定专家组成员。
  四、请鉴定专家收到鉴定文件资料后,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的要求,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并在“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寄送鉴定组组长和副组长。
  五、请鉴定组组长和副组长根据各位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连同专家函审意见一并于7月1日前寄送国家局科教司,科教司联系人:陈小渝、程多福,联系电话:63605706、63601389。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