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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时间:2024-06-17 16:4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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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巴府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10〕24号)、市委《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委〔2009〕11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巴府发〔2010〕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长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位副县(区)长或副主任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三)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主要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考评后的奖惩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各目标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考核内容及对象



第五条 目标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由部门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目标考核内容。

(一)控制目标。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含道路和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农业机械、火灾、铁路运输事故死亡人数);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及增降幅度、比例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省、市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情况,以及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情况。

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市安委会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 目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中央、省驻巴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



第四章 目标的分解与调整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安办。

第九条 目标分解下达后,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本年度9月底前,专题请示市政府批准后(同时抄送市安办),由市安委会或市政府目督办下达调整方案。

(一)因国家安全生产统计政策和口径发生变化;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标准



第十条 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加强协调解决力度,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市安委会。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会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对未被抽查单位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办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目标考评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总得分=基本分得分+加分项目得分-扣分项目扣分。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大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为完成目标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单项重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5分。

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该项不得分,实行“一票否决”。

②较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15分)

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件扣6分;当年较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或一年内发生2件的,扣15分;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2件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

③重大及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国务院、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其中:异地发生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的县(区)的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责任方扣15分;同等责任时,对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2、市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大于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的,为完成目标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突破下达目标数的,该项考评扣20分。

②较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15分)。一年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的,该项考评扣15分;一年内发生突破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或3件以上(含3件)较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③重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5分)。发生经国务院、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事故高发行业监管部门(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考核,按照市政府当年下达目标考核。其中:对于异地发生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事故主要责任在我市范围内,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承担其他责任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该项考评扣10分;同等责任时,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市安办提出意见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具体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由市安委会制定。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省安办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5分及3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4、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隐瞒较大及以上(含较大)事故经查实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

5、安全生产事故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责任和腐败行为的,扣5—15分。

6、突发应急工作中未切实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明显增加,扣减3—5分;未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造成群众集访(一次5人以上)的,每件扣1分,发生恶性事件每件扣2分。

(四)加分项目

l、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经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推广的,加10分;经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在全省推广的,加5分;经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在全市推广的,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死亡人数连续三年下降的,加3分;连续三年未发生较大事故的,加3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

考核得分在85分至90分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安排。

第十五条 惩罚。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须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二)考核结果为“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资格,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评先推优资格,不得提拔使用。

(三)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次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四)连续三年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由市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办、市政府目督办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巴府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8]11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廉租住房建设,落实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为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效果兑现奖惩。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

  (一)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保障任务是否全面完成。

  (二)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完成进度,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规定对本市州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户数、人数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做到应保尽保。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市州申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资金担保等方面手续是否完备;国家和省政府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及资金到位、竣工验收、产权关系等是否落实、规范。

  第五条 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和管理。包括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规定,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公示和上报备案。

  第六条 保障资金筹集和落实。市州政府是否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赠和其它渠道筹措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落实情况。

  第七条 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主要考核是否制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廉租住房保障报告制度,县以上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二)统计报表制度。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正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依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措施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八条 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规范服务行为。是否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主要考核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主要从业务和管理两方面进行考核。业务考核:公积金覆盖、缴存、归集、使用及个贷率,公积金增值收益率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等。管理考核: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等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包括:人均增值收益、管理费用率、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接受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组织。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成考核组,对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国家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省建设厅的委托和市州政府要求,负责对其所辖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考核。市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市州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州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并邀请市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考核结果。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在市州考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工作分为上半年初步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全面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且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有创新,争取国家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成效显著、建设速度快、质量达标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由省考核牵头部门报请省政府给予表彰。对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未达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没有出台或出台后未全面实施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表.xls
http://www.gansu.gov.cn/Upload/ZH/2008917151633404.xls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学联秘书处关于下发《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章程》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学联秘书处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学联秘书处关于下发《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章程》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学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

  根据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成立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的决定》,全国学联第二十一届主席团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章程》(简称《章程》),现发给你们。  希望你们参照《章程》的基本精神,从各地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机制,逐步建立起与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相衔接、体现本地特色、形成常规常态的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服务队伍,影响带动更多的大中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在推动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活动中作出新的贡献。

  附:《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章程》

 

 


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是在共青团中央的指导和全国学联的领导下,组织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学生志愿服务队从事社会志愿服务的全国协调性组织。

  第二条 总队通过组织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倡导爱国奉献、团结互助、见义勇为的精神,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和提高青年学生成为跨世纪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全面素质。

  第三条 总队在组织活动中,遵循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究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

  第四条 遵循宪法和法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总队任务

  第五条 发挥对全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协调和导向作用,推动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深入发展。

  第六条 通过就近组织和跨地区乃至国际间的志愿活动,为城镇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文化教育事业发展、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 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团体队员

  第八条 总队实行团体队员制。凡承认本总队章程的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学生志愿服务队,提出加入总队申请,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学联考察认定,报总队备案,即可成为总队团体队员。

  第九条 团体队员的权利

  1.独立开展本队工作的权利;

  2.对总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 团体队员的义务

  1.遵守总队章程,执行总队决议和决定;

  2.参加总队活动,完成总队委托的任务;

  3. 向总队汇报本队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团体队员有退队的自由。

  第十二条 团体队员用总队的名义组织活动,须报总队干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团体队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总队章程的行为,由总队干事会决定撤消其队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总队设总队长一人,副总队长若干,负责总队重大事务决策;

  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组成干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总队的决议和决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总队的日常工作;

  3.管理总队经费和财产;

  4.为总队所属各志愿服务队提供协调服务。

  第十五条 总队长由全国学联主席担任,总干事由全国学联秘书长担任;副总队长由总队长提名,副总干事及干事由总干事提名。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志愿服务队的联合组织机构,可成为中国大中学生志愿服务总队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调性机构。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总队经费来源为社会捐助、政府拨款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总队经费限用于总队所组织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及总队日常开支。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