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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3:5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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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广字[2008]212号


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违反《广告法》关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为严格执行《广告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39号


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对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污染源条例》、《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作为环境保护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真实记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以及每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和原始数据,是实行环境管理和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对今后工作查考、宏观决策、经验借鉴、历史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各地应切实加强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实物、音像、载体等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规范和安全。

  二、按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带走、留存、转移或损毁,严防档案遗失和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各级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污染源普查档案整理归档文件的监督、指导(参照《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检查、验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污染源普查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结束后,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附件: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 5 —
附件: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整理方法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文件的整理方法按照《归档文件整理
工作指南》进行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污染源普查
档案管理办法》。
一、污染源普查归档文件分类(共分为四大类):
(一)文件类(管理文件和污染源种类)
(二)音像资料类
(三)照片档案类
(四)会计档案类
污染源普查的文件材料归档分类按区域(机构)—文件类(包含
管理文件和污染源种类)逐级进行分类,各级分类代字和代码为:
ZWP1.X.X----XXXX
其中ZWP1 作为它的分类代字
ZWP1.X. X----XXXX
件的顺序号
文件类别号
区域(机构)代号
ZWP1 表示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专项
档案
— 6 —
文件类别号:
1.管理文件
2.工业污染源
3.农业污染源
4.生活污染源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区域(机构)代号:
1.2.……(依次类推)
注:区域(机构)代号由档案室负责指定。
二、归档文件的整理
根据有关规定,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承办人负责收集、
整理、归档。其中的“整理”,内容包括“分类、装订、排列、编号、
编目、装盒”等。
(一)管理文件类的整理
首先是以我为本(发文单位为主),凡是本单位所产生的发文(红
头文)必须归档,其它单位的来文,需要办理的文件(办件)必须归档,
阅知类的文件可以不归档。
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
⑴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重要文件如法律法规等须保留历次修改
稿的,其正本与历次稿包括定稿各为一件);⑵正文与附件为一件(附
件是指附属于正文之后的其他文件材料,作为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
考材料,如附带的图表、统计数字,正文批准或发布的法规文件等
— 7 —
等。一般来说,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如果附件数量较多或者太厚不
易装订时,也可各为一件);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对于制成材料、
字迹材料等不利于档案保管的文件(如热敏纸传真件、铅笔书写的
重要文件),以及使用中出现破损的文件,应复制后归档。复制件包
括复印机制作的复印件以及手工誊写的抄件等。这些复制件应与原
件作为一件);⑷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是一
份文件的不同部分,前者往往包括贯彻意见及执行要求,后者则是
具体内容,它们在发挥文件效力方面难以分割,因此也应作为一件);
⑸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
般每册(本)内容都相对完整,具有独立的检索价值,因此应按照
其本来的装订方式,一册(本)作为一件);⑹来文与复文各为一件
(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种规定。“来文与复文”是对联系密切的来往性
质的文件材料的概括性表述,也包括“去文与复文”,从文种上看包
括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函与复函、通知与报告等等。);⑺请
示与批复各为一件;⑻报告与批示各为一件。
正文与文件处理单(文件在运转过程中一般都附有文件处理单
或者拟办单、发文稿头纸,有的还附有领导批示的签批条等。这些
表单真实地记录了文件的形成、办理过程,是归档文件不可分割的
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文件作为一件)。
“为一件”是指在实体上装订在一起,编目时也只体现为一条
条目。
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必须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
— 8 —
间的有机联系。排列方法强调按事由排列。
归档文件按照不同年度、不同机构(问题)等形成中的客观规
律进行相对集中,维护不同文件间的有机联系。排列文件时,强调
了“事由原则”,将同一事由形成的文件排列在一起,使文件间的有
机联系得以充分体现。
(二)污染源种类
以一个普查登记对象为一件进行整理、装订(包含普查对象提
供的各类依据件及普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表格及相关文件)。比如:
工业污染源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联系电话
号码、人员组成基本情况资料、年总产值、年总销售收入、主要产
品种类、名称与数量、厂区平面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
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提物)使用数据、水平衡图、生产报
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
环评报告、清洁生产报告、近3 年来的各种监测报告单、锅炉资料
等等。
三、文件装订顺序
归档文件材料修整完毕,需要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材
料重新加以装订,固定文件页次,防止文件张页丢失,便于归档后
保管和利用的作用。
装订前首先必须对它们进行排序。顺序如下:正本在前,定稿
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
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汉文本在前,少数民族文字
— 9 —
文本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中文本在前,外文本
在后。有文件处理单的,可放在最前面,这样可以作为首页加盖归
档章,从而更好地保护正本的原始面貌。
其次应将“件”内的各页按一定方式对齐,便于将来翻阅利用。
一般来说,采用左上角装订的,应将左、上侧对齐;采用左侧装订
的,应将左、下侧对齐。
装订以“件”为单位进行,对装订材料不做统一规定,只要符
合档案保护要求即可,装订方法也不限于三孔一线。
装订要求:装订用品必须是对归档文件无害,不影响档案的保
存寿命。装订方式应能较好地维护文件的原始面貌。
建议尽量不用线装、打眼,一是破坏档案的原始面貌;二是不
便于今后的档案利用。
四、归档文件的盖章、编号、填写页数
(一)归档章的格式
其规格为长45mm,宽16mm,分为均匀的6 格。归档章设置的项
目主要为编号项目中的必备项。
(全宗号) (年度) (室编件号)
(机构
或问题
(保管期限) (馆编件号)
3×15
16
8 单


mm
— 10 —
(二)盖章位置
归档章一般应加盖在归档文件首页上端居中的空白位置,使用
钢笔、蓝黑墨水笔填写内容,如果领导批示和或收文章占用上述位
置,可将归档章盖在首页的其他空白位置,但以上端为宜。如果机
关发文有关签发单的,或收文有文件处理单的,也可放在最前面作
为首页,这样可在其上加盖归档章,以更好地保护文件正本的原始
面貌。文件首页确无盖章位置或重要文件须保持原貌的,也可在文
件首页前另附纸页加盖归档章。归档章尽量不要压住文件字迹,也
不宜与批示文字或收文章等交叉。
(三)按归档文件类别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
(四)每“件”文件的页数填写该件的实际页数(注意要用铅
笔填写页号)
单面印刷的文件夹在正面右上角处填写实际页数;
双面印刷的文件在正面右上角处及背面的左上角处填写实际页
数;
文件中出现与本文无关的页面(有些单位为了节省纸张,用用
过的纸质印文件)就在上面用钢笔、蓝黑墨水笔批X。
五、盒内排列顺序
归档文件的排列以“事由”为原则,即同一事由的相关文件应
当排列在一起。事由可以是指一件具体的事,或一个具体的问题,
或一段较紧密的工作过程。
(一)管理文件类
— 11 —
(1)按照机构—问题相对集中排序
(2)保管期限,按问题确定保管期限;按永久、定期的顺序依
次编排
(3)同一事由形成的文件排序按照文件的生成时间倒序依次排列
(二)污染源种类
按照每个污染源种类—汇总表在前普查对象在后依次排序
装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视文件的厚度选择厚度适宜的档案盒,尽量做到文件装盒
后与档案盒形成一个整体,站立放置时不至于使文件弯曲受损。
2.按照排列的先后顺序依次装盒;一盒装满后,顺次装入下一
盒即可。
起止件号栏填写盒内排列最前和排列最后的归档文件的件号,
其间用“—”号连接,如“18—36”。
装盒的具体要求包括:
1.不同形成年度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2.不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六、盒内目录、备考表的编写
(一)盒内目录:档案目录内容的填写以“件”为单位,按排
列顺序用计算机打印,目录统一用A4 幅画纸张,一式二份,盒内一
份,作为文件目录一份。盒内目录(样附后)排在盒内文件之前。
归档文件目录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和
备注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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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年度: 单位名称: 盒号:
件号 责任者 文号 文件标题 日期 页数 密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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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考表:
备考表放在盒内所有归档文件之后,用以对盒内归档文件进行
必要的注释说明。
备考表上设置的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
和日期,各项的填写要求如下:
1.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归档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包
括文件收集的齐全完整程度、文件本身的状况(如字迹模糊、缺损)
等。整理工作完毕后归档文件如有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应在备考表中加以说明。进行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时,如某份文件须
说明的内容较复杂,目录备注项中填写不下,也可在备考表中详细
说明,并在目录机关条目的备注项中加“*”号标示。
— 13 —
2.整理人:填写负责整理该盒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以明确责
任。在其部门整理归档的机关,此项一般由该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工
作的人员填写;在机关档案室进行集中整理的机关,此项一般由档
案人员填写。
3.检查人:填写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此项一
般由机关档案人员填写,以示对整理质量的监督检查;也可与机关内部
机构负责人联署,由其对文件材料归档的齐全完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日期:填写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可以是全部归档文件
整理完毕的日期,也可以是该盒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备考表的外形尺寸、页边和文字区尺寸以及表中各项目的具体
位置、尺寸见上图。
210
单位:mm
36
20
备 考 表
297
15 15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
30
15 60
整理人:
检查人:
年 月 日
10 55
10 10 10
— 14 —
七、文件目录排序
区域(机构)—文件类(只供档案室参考)
例如:某机关2007 年办公室永久档案的目录封面如图:
八、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参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及所在
地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污染源普查中形成的音像资料参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
保护规范》(DA/T 15—95)
十、污染源普查中形成的照片资料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1821—2002)
十一、污染源普查机构形成的财务档案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财会字[1998]32 号)
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全宗名称 ××局
年 度 2007
保管期限 永久
机 构 普查办

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03年2月17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 韩寓群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岩柱的;

(五)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六)其他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

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矿长对本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将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程序向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或者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排查 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纵容包庇所属小煤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管理部门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处分。

第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并由有关方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举报:

(一)煤矿企业及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煤矿企业及煤矿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有关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煤炭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