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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例会制度》 和《 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2:2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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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例会制度》 和《 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例会制度》 和《 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的通知

农办办【2008】32号


部机关各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加强各司局间的工作交流,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扎实推进我部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例会制度》、《 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落实。

  附件:1.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例会制度
  2.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例会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加强各司局间的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经研究决定,建立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例会制度。

  一、例会于每月召开一次(待信息公开工作步入正轨后,可适当调整会议周期)。

  二、参加人员包括办公厅领导、各司局主管信息公开业务负责人及联络员。

  三、例会主要研究交流以下内容:

  (一)各司局主动公开工作的情况,包括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及实际公开情况;

  (二)各司局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包括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及答复情况;

  (三)各司局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收取的费用及减免情况;

  (四)各司局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研究和交流的事项。

  四、办公厅结合当月例会情况,于次月10日前形成工作报告分送各级领导及有关单位。具体依照《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执行。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便于部领导、各司局及时了解和掌握我部信息公开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经研究决定,建立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一、每月10日前,办公厅结合各司局上月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完成《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通报》的编报。

  二、《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通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三、《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通报》发送范围为部机关各司局,同时报送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国家首席兽医师、总经济师。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发[2002]56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第三条 根据《规定》明确的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全市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依据《规定》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 贯彻执行《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 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实施情况;
  (四) 统计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完成72学时的情况;
  (五) 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
  (六)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情况;
  (七)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时的处理情况;
  (八) 开展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学术成果和科技成果;
  (九) 开展继续教育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贯彻实施《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接受北京市人事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全市各系统、各行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和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用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实地检查和上报自查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进行自查、互查、抽查或定期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
  (一) 工作部署。北京市人事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初对全市贯彻实施《规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当年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时间进度和方法。
  (二) 组织检查。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季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北京市人事局每季度组织抽查,每年度10月30日前,全市各系统、各行业应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将于当年第四季度组织检查。
  (三) 总结汇报。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北京市人事局对本年度继续教育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工作汇报。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人才发展资金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急需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人才集聚环境,根据《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来源:

  (一) 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 国内外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第三条人才发展资金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对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下列高层次优秀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补贴:

  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 “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员;

  3. 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

  (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科研项目启动补贴。

  (三)在连院士、双聘院士津贴。

  (四)资助有关单位选派优秀人才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理论和业务培训、实践锻炼及学术交流等。

  (五)奖励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六)奖励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人才工作重大应用性、基础性和前瞻性课题研究需要支出的费用。

  (八)我市统一组织的引进、招聘高层次人才工作需要支出的费用。

  (九)经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他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计划,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发展资金的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人才发展资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受理:

  (一)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主体为资金资助(奖励)单位或受资助(奖励)人才所在单位。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人事局于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集中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人事局于每年11月下旬集中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委组织部于每年11月下旬集中受理。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八)款规定的情形,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项目,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列入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计划。

  第六条申请人才发展资金应依据申请内容如实填写《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表》,具体包括资金使用目的、使用对象、使用步骤、使用期限、有关措施等内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需资助人才的引进审批材料,以及需资助人才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在站博士入站手续、在站工作情况及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院士名册及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其中双聘院士须提供聘任协议、服务年限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人才发展资金部分使用项目实行协议制度和匹配制度。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使用范围的申请通过审批后,由申请受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受理部门须按协议书规定保证资金按时拨付,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有效使用资金。

  其中,属第三条第(一)款使用范围的,申请单位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资金;属第三条第(二)款使用范围的,申请单位应以不低于15倍的比例匹配资金。

  第八条人才发展资金按下列程序核拨:

  (一)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通过审批后,由受理部门将资金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予以支付。

  第九条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必须对人才发展资金单独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要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申请受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年终由申请受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鼓励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捐赠。由市政府向捐赠方颁发荣誉证书,市财政局出具接受捐赠票据。捐赠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捐赠方名义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专项资金,或按捐赠方意愿实施定向资助。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先导区和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设立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资金,并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14号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