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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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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6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防治土地荒漠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利用、培育种植、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防风固沙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及其皮、根、茎、花、果及其衍生物等。
  
其他野生植物的保护,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对野生植物资源坚持以保护恢复为主、积极发展和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依照其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野生植物工作的领导,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并将保护野生植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依法开展野生植物引种驯化、栽培和开发利用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引导野生植物人工培育种植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培育种植珍贵、稀有野生植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畜牧(以下统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数量、生长和分布状况等进行一次调查,并建立资源档案。
  
第九条 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结果,编制自治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州、市(地)、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自治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结合当地野生植物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野生植物监测体系,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监测,掌握野生植物资源的动态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对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造成威胁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拯救措施,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植物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确定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区;在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每次封育期限不得少于3年。
  
确定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内采挖野生植物。
  
第十三条 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于每年年底以前向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适宜采集的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的方案,经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自治区野生植物年度采集限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分布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名录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六条 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采集证。
  
限制采集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或者文化交流等需要的可以采集。
  
第十七条 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采集地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采集方案。采集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采集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用于人工培育的,还应当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背景材料;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背景材料。
  
第十八条 采集地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属于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送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自治区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所在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发给采集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集证,应当报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集证,应当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野生植物年度采集限额内核发采集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采集证必须载明采集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取得采集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采集证的规定进行采集,并在采集作业完成后7日内,向采集地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不得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
  
第二十一条 出售、收购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向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出售、收购自治区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向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出售、收购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文件应当载明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者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以及获取方式、来源等内容。
  
出售人工培育种植的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持有采集地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警告或者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所采集的野生植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属于非法组织者的,可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集野生植物造成植被破坏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拒不恢复或者恢复植被不符合规定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破坏植被者支付。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出售或收购,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警告或者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发放采集证、滥发采集证或者出具虚假产地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8〕20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完善城市道路交通长效综合管理机制,巩固城市“畅通工程”成果,营造更加畅通、有序、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从2009年至2010年,在全市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交通不堵。市区建成区道路不发生长时间、大范围交通拥堵,两个信号周期机动车不能通过灯控路口比例低于5%。交通平峰时段,一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90%,两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100%,主干道机动车平均时速不低于28公里;交通高峰时段,一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85%,两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95%,主干道机动车平均时速不低于22公里。因各类交通事件引发的临时交通拥堵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二)设施现代。道路交通语言合理科学,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合理、齐全有效、美观大方、符合国标,其中道路标线施划率达到100%,标志设置达到20.6块/公里,路口灯控率达到99%,路口渠化率达到99%,路口人行横道灯控率达到85%。加快推进市区3.34平方公里核心区域支小道路的改扩建,科学渠化交通结点,改善微循环交通体系。加快推进市区停车设施建设,百辆汽车停车泊位数由目前的18个提高到40个,2009年市区住宅小区内外新增停车泊位3000个,到2010年底基本解决60个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短缺问题,“停车难”得到有效缓解。
  (三)公交便捷。确立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推动公交运营服务跨越式发展,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5%以上,形成“城乡一体、票价优惠、快速高效、服务优质”的公交服务体系;大力实施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提升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行公司化经营,引导出租汽车公司经营管理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努力降低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收入,达到乘客满意、司机满意、企业满意、社会满意。
  (四)管理严密。进一步优化城市核心区域路面秩序,通过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处罚,达到“交通环境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执法能力一流、队伍素质一流”的总体目标,路面交通秩序率先达到现代化管理水平,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领先的城市文明交通示范区。
  (五)出行文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普及文明交通行为,积极倡导文明交通“十个不”,使文明出行深入人心,广大交通参与者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明显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市区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守法率分别达到 99%、97%和95%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城市道路建设
  1.编制落实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制定《常州市城市交通发展白皮书》,进一步提高城市交通规划的科学性、严密性,确保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2.健全城市道路交通长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城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制度,使项目开发建设与城市交通承载能力相协调,使道路规划建设与交通实际需求相适应。
  3.推进城市道路交通基础项目建设。对需要新建加密、拓宽改造的道路和交叉口渠化改造项目,按区域特性、功能定位进行优化,组织分期实施。配合常州火车站北广场等重点建设项目和其它大型开发项目,同步实施区域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
  (二)加大公交优先力度
  1.扩大惠民面。全面推行公交低票价政策,快速公交二号线继续实行一元一票制、刷卡六折优惠;新辟线路实行单一票制,刷卡六折优惠;远郊线路进行票制改革,实现公交车刷卡优惠乘车全覆盖。适时取消公交IC卡租金,对困难职工继续实行资助,进一步降低市民出行成本,扩大公交高品质服务的受益面。
  2.突出便捷化。优化线网布局,建立“城乡一体、相互沟通、减少换乘、便捷出行”的城乡公交网络体系。新辟50条线路,优化调整58条,实现行政村“村村通公交”。全市公交车运营时速达到20公里,公交换乘系数不大于1.4,建成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市区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70%,建成区达到85%。
  3.提升舒适性。把更新公交车辆作为优先发展公交的当务之急,到2010年底,运营车辆达到3500标台,其中新增、更新公交车1825辆(不含快速公交二号线主线公交车60辆)。达到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达15标台以上,环保型空调车比重达80%以上,新购车辆全部达到国Ⅲ环保标准以上。加快推进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场站44个,全面改善候车环境。
  4.确保准点率。加大公交路权优先保障力度,确保公交车运行快、到达准,增加公交出行的吸引力。2009年5月建成并运营快速公交二号线,形成常州快速公交网络基本骨架。增设公交专用道,公交专用道数量达到城市主干道的20%以上。交通高峰时段,主要客流走廊公交车发车间隔为2—3分钟,行车准点率90%以上。建成智能化公交信息系统。
  5.管好出租车。开展服务创优活动,自2009年1月1日起,政府收取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用于对出租汽车行业提升服务水平的奖励。待2009年快速公交(BRT)二号线建成投运后,根据出租汽车市场实际需求,再研究出租汽车市场的适度扩容问题。依托出租汽车GPS调度服务系统,发挥调度指挥、动态监管、服务查询、应急救援等功能,满足电话召车、运输调度、治安防范、信息采集等需求。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出租汽车行业相关服务设施的建设,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方便。实施出租汽车长效管理考评,借鉴先进地区做法,制定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对出租汽车车容车貌、经营行为、文明服务、安全行车等进行严格考评。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筹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驾驶员分会,在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增强自律意识,规范营运行为;建立管理部门与出租汽车从业者、市民的定期沟通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开展文明出行宣传活动,引导市民文明有序乘坐出租汽车,共同抵制非法营运。
  (三)加快停车设施建设
  1.扶持停车产业。制定停车产业优惠政策,扶持停车产业发展,形成多元化投资渠道。在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的同时,鼓励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停车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扶持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逐步解决“停车难”问题。
  2.建设停车场库。按照“点多量少”的原则,在博爱路、罗汉路、晋陵中路路桥段、北大街、化龙巷、北直街、椿桂坊、双桂坊东段等道路周边区域,合理规划建设一批公共停车场或停车楼。在城市核心区域再选择一批不影响交通的路段,施划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到2010年底,市区公共停车泊位供应总量达到4.5万个,满足需求总量的50%以上。
  3.整顿静态交通。开展社会公共停车场清理整顿,恢复被挪用停车场地停车功能。推出住宅小区、机关单位错时停车措施,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红梅公园、荆川公园、青枫公园等周边推出假日停车泊位,方便市民停车。提供停车信息诱导服务,市区停车泊位数量30个以上的停车场统一设置停车诱导牌,减少车辆绕行。继续实行“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高峰时段高于平峰时段”的停车收费价格标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城市中心区域交通总量。继续加大“乱停车”整治力度,规范路面停车秩序。
  (四)逐步解决小区停车难题
  1.政府部门牵头。把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把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公用设施完善工程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规划,把规范住宅小区内外停车秩序列入城市综合长效管理考核内容,在兆丰花园等住宅小区先期开展试点。充分利用道路、企事业单位等停车资源,增加小区外停车泊位。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共同规范、施划住宅小区内外停车泊位,实现停车有位、停放有序;公安、规划、城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开展小区停车秩序综合整治。
  2.基层组织参与。建立城管、公安和街道、社区齐抓共管的机制,推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参与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制度。通过扎实有效的基层基础工作,争取大多数市民的理解支持,有序推进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
  3.社会各界协作。制定经营性停车设施投资、经营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小区停车设施建设。继续实行小区路面停车政府指导价,规范收费管理。
  (五)设置科学交通语言
  1.完善交通管理设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符合GB5768—1999、GB14886—2003、GB14887—2004等国家标准,保证指路标志的规范性、连续性和系统性。道路隔离护栏、人行道板边缘护栏、警示桩、减速缓冲垫等交通安全设施和电子监控设备、交通诱导系统等交通科技设施,达到设置合理、科学规范、准确有效、美观大方的要求。不断提升交通管理设施人性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既丰富城市交通语言、规范交通行为,又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
  2.提升交通引导水平。城市主要道路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城市区域指引图,建成区范围内道路推广应用空中和地面地名信息诱导。建立完善路边地名信息系统,主要路口交巡警执勤岗亭内配备触摸式地名查询诱导屏,非主干道路口设置道路沿线相关单位、新村等地名信息牌。公共交通枢纽增设计算机触摸屏,提供公共交通线路、班次等信息。完善商业区、旅游区、交通枢纽等重点部位的交通指引服务设施,为交通参与者提供便捷、具体的交通引导服务。
  3.推动交通科技应用。建成实时道路交通流量检测系统、实时道路交通信息发布系统、停车场库三级诱导系统、快速公交及普通公交的信号优先系统、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适时推出城市核心区域交通信号灯协调控制系统和实时路况信息车载导航系统。至2010年底,信号灯路口、单行线、公交专用道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自动抓拍系统设置率达到90%以上,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罚率达到75%以上。
  (六)严管交通违法行为
  1.营造严格执法环境。公安、建设、交通、城管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充分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从严治理各类影响交通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突出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问题,完善分析点评制度,建立整治预警机制,及时启动针对性整治活动。
  2.整治重点违法行为。针对非机动车闯灯越线、逆向行驶、上机动车道行驶和行人闯红灯、翻越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对机动车故意闯禁区、随意调头、变道、争道抢行、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3.整治重点路段地区。排出一批秩序混乱、经常堵塞和事故多发的重点路口路段,集中组织力量,多措并举实施攻坚,有效解决不按道行驶、乱穿马路、占用道路和非法营运等问题,做到还道于民,解决“骑车难、走路难”问题。
  4.整治重点车辆人员。强化对出租车、公交车、渣土车、搅拌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敦促用人单位与驾驶人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多次违法或造成有责交通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取消营运资格。坚持源头管、路面查双管齐下,对各类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员建立“交通违法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七)创建文明交通示范区
  1.核心区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市区3.34平方公里核心区域为重点,全力打造设施一流、管理一流、秩序一流的文明交通示范区。2009年上半年,将严格执法延伸至每个角落、每种行为、每个时段,见违必纠,违者必处,营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示范效应;2009年下半年,瞄准争创全省、全国城市文明交通示范区目标,在文明交通宣传、动静态交通秩序、交通事故预防、管理人员形象等方面创出特色、创出亮点、创出品牌,带动全市文明交通管理水平的提升。
  2.核心区域路网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快推进支小道路的改扩建,打通“断头”路、“瓶颈”路,改善通行条件。因地制宜采取设置单行线、路口禁左等管理措施,发挥补充、分流交通的作用,提升区域路网通行效能。
  3.核心区域交通设施进一步完善。结合核心区域支小道路改扩建,核心区域支小道路人行道板边缘隔离护栏设置率分别达到50%、70%和90%,标线施划率达到100%,支路沿线人行横道警告标志、无灯控路口让行标志、支路路名指示标志、支路沿线地名信息标志设置率分别达到75% 、90%和100%,支路交叉口信号灯设置率分别达到95%、98%和99.5%,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率应分别达到80%、95%和99%,为实现核心区域主干道绿波线控和区域面控提供保障。同时,进一步加大视频监视系统、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自动抓拍系统和车牌自动识别系统的建设密度;建设安装视频信息检测器和线圈信息检测器,实时检测路面交通事件,进行快速处置。选建一批交通诱导系统,为驾驶员提供及时全面的交通信息诱导服务。
  4. 核心区域交通组织进一步优化。按照“道路资源精耕细作,路口渠化寸土必争,信号配时分秒必争”的基本思路,科学采取单行线管理、错时上下班等管理措施,最大限度盘活现有道路资源。积极推行示范路口、示范路段管理法,高峰、平峰管理法、潮汐交通和节假日交通管理法等一些针对性强的工作方法。完善勤务考核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实现工作数据考核模式向管理实效考核模式的转变,提升管理工作效能。
  (八)争当文明出行人
  1.积极倡导文明交通“十个不”。以做到“十个不”作为全体市民争当文明出行人的基本准则,即: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酒后驾车、不争道抢行、不超员超载、不随意停车、不乱鸣笛、不随意横穿马路、不翻越隔离护栏、不争先上车抢座。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公益广告、宣传专栏、黑板报、宣传单、征文比赛等形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十个不”宣传教育,形成人人争当文明出行人,个个争做模范参与者的浓厚氛围。
  2. 突出抓好各类交通参与者宣传教育。抓好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实行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违法定期抄告制度,将文明交通纳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党工委、文明办牵头,对交通违法频率高、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及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抓好企业职工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企业各种宣传培训阵地的作用,加大对企业职工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实行企业职工交通违法定期抄告制度,对企业家及企业职工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评选资格。抓好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将文明交通纳入学生日常道德教育,做到每月必上一堂文明交通课,放假前、开学后必搞一次文明交通教育,每年必开展一次文明交通实践活动。对学生交通违法实行抄告制度,对交通违法频率高、后果严重的,取消各类优秀学生称号评比资格;对学生交通违法比例高的学校,取消其文明单位、德育教育先进学校等评比资格。抓好新市民的宣传教育。新市民办理暂住证等证件时,由派出所同时发放文明交通宣传资料;新市民与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由用工单位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同时公安交巡警部门定期开展文明交通宣传进企业、进工地等活动。抓好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将居民文明交通宣传教育作为街道和新区居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会同社区民警和辖区责任交巡民警,深入开展“祝福平安千万家”入户宣传,走进居民家庭,走进老年活动室,走进敬老院,发放宣传资料,建立文明交通宣传栏,掀起文明交通宣传高潮,提高全体市民的交通文明素质。
  3. 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一是推行交通违法行为人文明交通体验活动。对不能现场处罚和采取曝光抄告措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开展文明交通宣传的同时,要求交通违法人亲身体验文明交通管理,对行人、骑车人进行文明劝导,切实增强其文明交通意识。二是开展文明交通结对共建活动。以“争当文明出行人”为主题,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社区与全市各主要路口交通岗亭进行结对共建,营造浓厚的文明交通氛围。三是推进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社会化。有机结合社会教育、单位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做到机关包干部、企业包职工、学校包师生、社区包居民、村镇包村民,把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到每个条线、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家庭和每个市民。推动文明交通宣传教育进广播、进电视、进报刊、进网络,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倡导文明交通新风。组织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到农村、社区开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等活动,广泛开展交通安全警示宣传教育。组织“争当文明出行人”为主题的知识竞赛、征文比赛、好新闻竞赛、DV摄录大赛等系列活动,掀起文明交通、文明出行的热潮。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市公安局作为牵头部门,要担负起“主攻手”、“主力军”的职责,重点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的组织和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市区公共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场建设,完善各类停车场停放、诱导设施,有效缓解市区“停车难”的问题;房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区停车配套设施的完善和管理;交通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等客运行业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道路、停车场建设,组织实施好“公交优先”战略;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占道停车、设摊、堆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经费保障;规划部门要加强道路和道路交通组织的规划设计,体现科学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要加强对“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宣传教育、典型引导、舆论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机关党工委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真正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五五普法”加强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青妇组织、教育及各行业协会要立足本条线、行业,全力策应“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开展。


  附表:1. 2009—2010年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览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c9107dc7-8d5e-4535-9336-3045ce02b997/cba9b3d7-f644-4e39-b770-027befc1e8e3.doc

     2. 2009—2010年道路交通科技设施建设项目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c9107dc7-8d5e-4535-9336-3045ce02b997/31a99798-0c3c-4896-9293-6af28dbda285.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6〕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
现将《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五日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也是卫生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实现卫生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提高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在“十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状况
“十五”期间,各级卫生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泛深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卫生部在人事部支持下,成立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普遍组建了地方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已初步形成了层次清晰、运转灵活的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体系;修订完善了项目审批、学分授予、项目管理、基地建设、评估考核、档案管理和远程教育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完成了“十五”计划提出的“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率达到85%、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学科专业(二级学科)覆盖率达到85%、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的达标率达到85%”的工作目标。继续医学教育已经成为医疗卫生单位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卫生技术人员提高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和管理制度在我国已基本建立。但是,在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地区、城乡、学科、单位之间差异较大;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不足和利用效率不高问题并存,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和内容还不能完全适应卫生技术人员的需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监督管理薄弱,一些项目举办单位和组织存在滥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和乱授学分等现象。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十一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努力贯彻实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落实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以适应21世纪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导向,积极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卫生队伍整体素质,为促进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为此,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地区、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学科间的继续医学教育发展,逐步缩小发展的差距,实现均衡协调发展。针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现状,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发展,力争在管理和质量上实现高水平突破,加大对其它地区的支持力度;鼓励中等地区实现继续医学教育目标;支持西部地区努力达到目标要求。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正确把握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对象、内容和形式,针对不同地域、层次和专业学科的差异,因地制宜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进行分类指导,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稳步发展。
(三)行业管理,统一规范。打破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实行全行业管理,做到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统一领导、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信息服务统一高效,并实现资源共享与共同提高。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法规和制度建设,逐步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四)改革创新,讲求实效。坚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针对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继续医学教育运行机制,创新管理体制。坚持形式与内容相统一,注重质量和效果。根据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以学习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保持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总体目标
继续医学教育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巩固“十五”成绩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开拓继续医学教育新领域,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继续医学教育有效运行机制。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率达到90%,乡镇卫生院达到60%;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科专业覆盖全部二级学科;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的达标率达到90%(西部、边远地区达60%以上)。
(二)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全国至少有60%的省(市)全面实施计算机网络管理,并采用远程教育手段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定期对各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每年都要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数的10%。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创造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事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卫生人才战略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确立继续医学教育的战略地位,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在卫生事业改革以至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措施,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逐步使卫生技术人员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转变成自觉的行动。
(二)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规范管理。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继续医学教育新机制,不断完善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继续医学教育法制化建设,创新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建立起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运行机制。要严格按照《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强化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评估指导和项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三)重点突出,讲求实效,继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围绕卫生工作重点,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加强传染性疾病防治、重大疾病控制、社区卫生以及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卫生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并列入全员培训的内容。充分利用各种继续医学教育资源和条件,加强协调沟通,发挥各个相关单位、组织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研究和把握远程医学教育的特点,组织制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标准和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积极发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网络继续医学教育,使更多的卫生技术人员能够就近、方便地参加和学习相关的卫生技术知识。
(四)稳定规模,保证质量,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认可和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加强基地建设与管理,定期对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及其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检查评估和重新认可。基地要充分发挥学科和师资的优势,注重创新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五)面向基层,注重实效,积极开展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在政策导向和资金、项目安排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支持力度,尤其要向西部和边远地区倾斜,积极组织开展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面向西部和边远地区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卫生队伍的整体水平。积极组织与鼓励城市医疗卫生单位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面向农村开展针对性强、效果明显、推广适宜技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六)科学管理,手段创新,加快信息化建设。根据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步伐。要疏通渠道,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网络资源,构建多功能、高效率、方便适用的信息管理与传输体系。要建立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数据管理中心,实时了解、掌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完成情况,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主动性。
(七)检查监督,定期评估,强化激励机制。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登记和评估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学科专家组的作用,定期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认真落实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与其考核、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等密切结合的有关规定。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和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单位综合目标考核。
(八)增加投入,建立机制,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各级卫生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多渠道解决继续医学教育的资金投入问题。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人才培养的责任,增加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引导性投入;当前条件下,单位是继续医学教育投入的主渠道,要把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增强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从投入上向继续医学教育倾斜;卫生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继续医学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应当承担部分费用;鼓励社会各界筹集继续医学教育资金,积极争取多方投资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资金筹集使用的良性循环机制。
(九)调查研究,加强合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各地的经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探讨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继续医学教育运行机制,制定适合我国不同区域的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标准。通过举办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研讨会、学习考察、课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的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政策、方法和手段,提高领导艺术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