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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八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7:4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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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八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八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6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八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八公示一监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的管理,全面规范拆迁行为,积极推进依法和谐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拆迁人和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共同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下列内容:

  (一)拆迁许可文件。包括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告住户书复印件;拆迁期限延长的,还应当公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拆迁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拆迁程序。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流程;定销商品房安置的签约购买程序、市场评估货币补偿款的支付程序;提供保障性住房的,应公示其登记购买程序。

  (三)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所处的市场基准价、过渡费、搬家费和奖励费(包括奖励办法及对具体对象的奖励标准、额度和奖励的起迄时间)等的标准及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条款;行政裁决、行政强拆、司法执行的相关规定条款。

  (四)补偿安置方式。提供定销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供被拆迁人选择购买的,应当公示房源地点、交房时间、基准价格、选房办法(规则)、选房序号以及已选房情况等,及时更新、公布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编号。

  (五)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包括受委托实施拆迁和评估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联系电话等;有区、街道(镇)协调推进工作组的,还应当公示工作组成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六)上岗人员。包括本工程拆迁实施单位人员和评估人员、拆房人员的照片、上岗证(资格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的拆迁、评估、拆房工作纪律。

  (七)估价初评结果。包括房屋座落、所有权人、建筑年代、合法面积以及初评结果;涉及营业用房、住改非的,还应当公示经营业主、经营面积、营业年限以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提供保障性住房安置的,还应公示被拆迁人预审购房资格情况。

  (八)政策补助、补贴情况。包括各市(县)、区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与拆迁相关的的各项补助,凡是被拆迁人享受的,应当单列并由相关部门另行公示。

  本条第(七)、(八)项内容可以在拆迁工程启动后公示,其余六项内容均应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正式发放告住户书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评估结果分户汇总表由评估机构和拆迁人负责提供资料,交由拆迁实施单位统一汇总后公示。

  第四条 区、街道(镇)推进工作组和拆迁人、评估机构应当配合拆迁实施单位做好公示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公示资料。

  第五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布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监察部门的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监察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可以直接查处相关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公示内容和要求,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查处;未按照本制度及时、全面公示或者在公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条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采取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发布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 江阴、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原告李某与靳某、董某等人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鑫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鑫安公司),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2010年11月,李某驾驶公司轿车与董某、靳某三人去山西办理公司业务,途中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董某死亡,李某和靳某受重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李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之诉,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18835元、货车车主赔偿李某其他损失的70%。就另30%损失,李某以因公受伤为由,要求鑫安公司赔付。公司认为,因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且法院已判决李某自行负担30%损失,故拒绝了李某的请求。李某遂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鑫安公司承担另30%的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因公外出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工伤,由于介入了第三人侵权因素,产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工伤事故责任的竞合。事故发生后,原告首先选择了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并得到部分赔偿。目前,我国学界及实务界虽对该种情况下原告能否获得工伤待遇和侵权双重赔偿有分歧意见,但对受害人就差额部分另行主张权利不持异议。但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因原、被告之间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本案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原告应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之诉。理由在于:

首先,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业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已经确定。因本案原、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同属事故一方,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本案原、被告的内部赔偿问题,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无涉。而被告单位的车辆是在原告的直接操纵下与对方发生的事故,相对于原告而言,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因此,原告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不能实现诉讼目的。

其次,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虽是由同一行为发生,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工伤补偿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从劳动保险机构获得的经济补偿,而交通事故赔偿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基于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获得的赔偿。也就是说,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保险责任,属于公法领域;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属于私法领域。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尽管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可要求公司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是检察工作进入崭新发展阶段召开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对检察工作今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各部门必须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之一。“十三检”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予以关注,是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在检察工作中的生动体现,也是大力开展检察改革、努力完善检察制度的前提和出发点,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又一重要举措,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又一重要举措。本文拟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作一粗浅探析。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应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期,也处在矛盾凸显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结构也发生着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关系大大减弱。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复杂多样,各种传统的、新型的社会治安问题等,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绝大多数矛盾都是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通过某种行为,唤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确认和保障。这些行为有的理智,有的冲动,有的合法,有的违法。涉及的领域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从实质上看,当前的社会矛盾由利益分化导致的贫富不均、利益分配不均引起的,但原有的与计划经济相伴生的社会管理体系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不容忽视。
社会是人们依据一定的关系彼此结合而成的生活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管理是指人们为使社会机体及各部分向着一定目标运动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引导等活动。在任何国家,一个稳定、和谐与发展的社会都离不开有效的社会管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在于通过履行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提升社会功能,就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深入社会,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依法参与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依法参与、依法管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绝不能为了求新、求快、求亮点擅自突破法律界限,随意创制和乱作为,否则就是滥用职权。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参与的原则,在方式方法上仔细遴选,科学取舍,对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不宜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化解的矛盾不宜启动诉讼程序,在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度的消极性、被动性,不能不能随意地扩大检察权。采取的方法手段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也要考虑合法性,不能为了迎合少数领导的想法、配合某些地方形象工程或者支持一些个案的需要作出违法决定,决不能突破法定职能包揽不在检察权范围内的工作,更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制框架乱作为。
二是执法办案原则。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只有更严格地坚持有案必办原则,更高质量地办好每一起案件,才能取得人民的信任,才能更好地发挥服务职能。现阶段,在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落实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群众才有安全感,才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才能树立良好的法治、道德标准。只有坚持有案必办、依法严格办案、高质量高标准办好案件的工作原则,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了立足点和工作基础,检察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三是强化服务原则。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首先必须从理念上反思、重构。凸现司法工作服务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关键是优化现有的工作方法和模式,使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树立牢固的服务为先、服务为本意识,不断优化工作思路,不断彰显检察机关的服务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不是管得更多,而是管得更好,就检察工作而言,必须适当坚持检察职能的谦抑性,合理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努力寻找检察工作在整个社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助力点,“打”、“救”、“防”结合,通过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来履行检察工作对社会的管理职责,以此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是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不公平是一切社会动乱的根源,是发生矛盾和问题的因素,离开公平正义,不但旧矛盾和问题得不到解决,新的矛盾和问题也会不断产生,社会和谐、稳定就无从谈起。胡锦涛总书记曾强调“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而且起着重要的防线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一系列教育活动的开展,检察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在当前的新形式下,特别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重大,使命更加艰巨。我们之所以反复强调“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就是为了在越来越完善的法律体系大背景下,通过公平正义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离开公平正义不仅法律会成为一纸空文,依法治国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检察机关也就失去了公信度。因此,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的结果,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实现。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式的路径选择
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准确定位是基于“法律的品格”和“要件”而言,仅凭“满腔热忱”还不够,更要注重方式方法。这些方式方法要以“要件”为基点,也要注重法律的保守性、消极性和普遍性特点。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选择,既要注重“要件”的需要,也要兼顾法律的品格特性。
(一)互动方式。法律监督的程序性权力处于核心地位,检察机关是通过“启动法律程序来实现追诉犯罪,监督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促进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功能的”,因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往往体现在对特定法律监督程序的发动,而非实体内容的决定”,促使程序性权力与实体性权力的顺利衔接。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必然与其他有权监督主体以及有关机关发生引起与被引起的互动关系,同时与被监督者发生纠正与被纠正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反映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所具有的积极主动、富有成效的职权特点,这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之一。1、与公安、审判机关的互动。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等权力,引起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和审判机关的二审、再审程序,对公安侦查等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通知纠正。2、与其权力监督主体的互动。检察机关与其他监督主体的互动关系实质上是协作关系。包括:1)与权力机关的协作关系。2)与监察机关、具有行政处分权的上级行政、审判机关的协作关系。在这种互动关系中,具有职能性、多向性和一致性特点,可以充分发挥检察主导性的特性,运用互动关系特点,开展与公安、审判机关的监督和制约衔接方式,与其他权力监督主体协作方式的社会管理创新。
(二)延伸方式。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公共利益主动纠正、追诉违法犯罪行为的国家机构,必然要更多地承担对社会利益保护的职能。由于法律监督性质具有规范性、程序性和有限性的特性,致使法律监督的效力和权力行使受到了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存在诸多管理隐患和“缺位”的现象的存在,而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却无法触及。检察机关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以延伸检察监督职能的方式,就象“控诉权的派生和延伸”一样,以检察权职能为基点,将检察监督职能向外延伸方式,使检察监督权能限度扩张,运用延伸职能职权,启动申请权及时有效地予以“提醒”,促进社会管理的“缺位”管理和行政管理无法触及的领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三)拓展方式。随着检察职能逐渐向外延伸,其触角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甚至超出诉讼领域对行政权力运作产生影响,这种“检察权的扩张是国家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强化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协商性司法”理念的逐渐探索,对传统司法理念形成巨大冲击,“这种新型司法程序的出现,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并有着深刻的法律文化基础,”这为检察监督职能拓展空间和范围提供了契机和舞台,特别是在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更为检察机关拓展检察职能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条件。尤其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方面。在拓展方式中,以检察监督内涵为基础,通过拓展空间和范围的手段,拓展检察监督外延,对原有检察效力无法涉及和触及的行政管理领域,通过检察监督、请求权、检察建议、检察协作等方式,达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四)创新方式。检察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之一,理应在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但是,社会管理体系是一套十分复杂的管理系统,利益格局庞杂而复杂。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加上异化的“权力经济”作用形成了腐败因素,社会管理难免出现管理漏洞和缺失,导致越位错位现象与人民群众期待值形成的巨大反差,需要检察机关对社会管理协作、漏洞和缺失衔接、群众诉求和矛盾的协作处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方式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如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探索等,对参与社会管理体系构建,推动社会有序管理具有时代意义。
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工作重点
纵观当前社会管理现状,迫切需要对现有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以不断提高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有责任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研究创新,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依法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通过提高执法水平来补强社会管理创新这块“短板”,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在检察环节落到实处,也要与时俱进,寻找重点、有的放矢,创造性地推动工作,从而为探索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是积极参与对特殊人群的帮教工作。特殊人群是社会管理的难点也是重点。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要着眼实际,解决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促进监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认真贯彻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妥善安置、融入社会;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密切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工作。
二是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着力解决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整治开发、服务管理与协调发展问题。在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整治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增强公民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互联网不仅是新技术、新产业、新媒体,也是新的意识形态阵地。在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路指导下,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盗窃和“黄赌毒”等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建立健全应对、引导等机制。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情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四是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要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认真抓好涉检信访积案化解工作,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尽快消化解决检察环节的信访积案。结合执法办案,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检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努力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举措。高度重视敏感案件的办理及“三个效果”的统一,防止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组织检察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诉求、解决困难,切实把排查化解矛盾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真正践行执法为民。



作者姓名:王新剑
单 位: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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