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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1:0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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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09]1928号


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的安排意见》(中发[2008]17号)精神,为保障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煤电油气运供应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平稳有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第四次会议和全国经济运行工作会议以及近期的专题会议都已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在国庆节即将来临之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是搞好庆祝活动,营造喜庆、热烈、欢乐、祥和气氛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负责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保障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煤电油气运供应的各项工作。
二、对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安排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目前,各项庆祝活动已陆续展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组织力量对已经做出的工作安排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督促检查,仔细排查漏洞和薄弱环节,并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搞好产运需衔接,保证重点电厂煤炭供应。各重点产煤省要引导煤炭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生产供应,确保用煤需求。各地要抓紧组织对重点电厂煤炭库存情况进行一次摸查。对目前库存处于警戒线以下的电厂,要督促和帮助企业抓紧组织货源。运输部门要把库存偏低电厂,尤其是京津唐地区库存偏低电厂的煤炭抢运,作为近一个时期运输组织的重点,优先安排运力计划,确保在9月中下旬使库存恢复到合理水平,为稳定电力生产供应提供基础保障。
四、强化统一调度,做好发供电工作。发电企业要加强生产运行管理,做好设备维护,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水电厂要加强水库大坝的安保工作。电网企业要加强统一调度,科学安排运行方式,做好与电厂、用户的沟通协调,加强线路巡检、重点环节的值班和值守;特别是京津唐电网,要进一步提高安全供电的可靠性,制定周密的保电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庆祝活动期间供电万无一失。
五、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成品油、天然气、液化气稳定供应。各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加强运行调节和产销衔接,通过提高产量、增加储存、调整产品结构、加强资源调运等措施,稳定市场供应。各地要加强需求侧管理,按照天然气利用政策,合理安排资源,优化用气结构;加大液化气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确保北京等重点地区及居民生活、公共设施等重点领域用气需求。
六、精心组织,做好客货运输工作。各地经济运行调节工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运输部门的沟通衔接,安排好重点物资运输,保证节日期间市场供应和企业生产需要。运输部门要根据客流变化情况,科学安排,合理组织,努力满足旅客出行需要,确保客运平稳有序,并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车站、码头、机场及各类公共运输工具上传播。要加强交通枢纽、重点中转港口、运输瓶颈环节的客货运输组织工作,及时通报相关运输信息,防止出现大量旅客滞留和货物严重积压现象。
七、进一步完善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应急预案,提高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对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有关环节的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和完善,进一步细化各项应对措施,切实强化应急演练,以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对煤电油气运保障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要继续做好甲型流感疫苗生产、调运、储备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切实保障防控工作需要。
八、做好国庆节假日期间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情况的动态监测和综合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监测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动态,按规定安排值班,做到重点时段、重点岗位重点值守。要加强巡查,排除隐患,对影响平稳运行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对重要情况要按照程序及时上报,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应立即协调,妥善处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辽宁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9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旅店、营业性职工食堂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
举办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四百元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未达到四百元的不征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筵席税:
(一)符合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会议用餐;
(二)因外事活动举办的筵席;
(三)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筵席;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筵席。
第五条 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履行代征代缴义务。代征人收取的一次筵席价款,只许开一张发票,不准多开发票或者少写金额。不准应征不征或者少征税款。
第六条 代征人在代征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并对所代征的税款进行专册登记,依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上缴国库。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代征人代征代缴税款情况,应当按期进行检查。代征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不得隐瞒、阻挠、刁难。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从代征的筵席税款中,提取并付给代征人不超过5%的代征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县(含县级市、区)税务机关按代征人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确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和代征人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14日

卫生部关于重申加强对使用进口心脏起博器实行质量检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重申加强对使用进口心脏起博器实行质量检验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8月29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一部二局”)曾于1992年11月联合下发“关于对进口心脏起博器实行质量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2)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进口心脏起博器由
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和使用。”据了解,有的单位对执行《通知》和有关规定不力,没有经过检验的心脏起博器仍在使用,直接影响患者的生命安全。为此国务院领导曾作过多次批示。为保证这一规定的实施,加强法制观念,杜绝在心脏起博器销售领域出现的不公平
竞争现象,保护患者的利益,现决定将《通知》及有关附件再一次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各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对所使用进口心脏起博器实行质量检验的规定。



199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