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4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九条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关于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关于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须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设市计生委)出具《批准胎儿性别鉴定通知单》(见附件一),到市级卫生部门指定的医学技术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报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备案。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所有超声技术服务设备和从事超声技术服务的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依法取缔和从重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及其它技术手段为孕妇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符合生育政策的孕妇,怀孕3个月以上需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凭市级医学技术鉴定机构的诊断结论和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出具的《同意孕妇终止妊娠通知单》(见附件二)施行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到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和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终止妊娠。
四、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具备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五、凡违反本规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为孕妇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机构,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责任人单位年终计划生育评先资格。
六、符合生育政策的孕妇及领取生育证后非医学原因实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或生育后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或自报婴儿死亡又无确凿证明的,生育证作废;已生育一孩的,不再发给二孩生育证。强行生育者,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伪造、变造、买卖胎儿医学鉴定批准证件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八、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机构和人员,任何公民均有权向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每例给予举报人1千元到5千元奖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有关内容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有关内容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有关内容予以补充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船舶碰撞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银发〔1996〕253号,以下简称“《条款》”)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条款》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
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为除外责任。根据《条款》文字含义和保险惯例,清理航道的费用应指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船舶自身、其他船舶或者其他任何物体阻碍航道而产生的清理或处置费用。
此复
19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