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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29 03:0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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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7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等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气管理,保障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贵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煤气的主管部门,负责煤气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贵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负责煤气的安全监察工作;贵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煤气的消防监督工作。
  全市煤气由贵阳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 煤气的供应,应优先发展城市居民用户,适应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用户,合理发展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气的企业用户。


  第五条 城市居民应爱护煤气设施,煤气用户应做到安全用气,节约用气,按时缴纳煤气费。

第二章 供用气管理





  第六条 煤气公司应根据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建设和供气计划,编制年度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供气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煤气公司申请,并与煤气公司签定供用气合同,取得《城市煤气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煤气。
  用户变更时,凭身份证和《城市煤气使用证》到煤气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禁止私自转让、出售《城市煤气使用证》。


  第八条 煤气公司应按表计量,对用户实行定量供气,超量累计加价收费,严格执行查表收费制度。
  煤气价格和服务费标准由煤气公司报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用户应正确使用煤气用具,爱护煤气计量仪表。居民用户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


  第十条 煤气公司应定期检查煤气表,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用户如认为煤气表有误,可向煤气公司申请校试。校试后误差不超过±4%的为正常表,用户应缴纳校试费;误差超过±4%为计量不准,其误差因煤气表质量造成的,由煤气公司无偿更换新表,并退还试校费,超出正常误差部分的煤气费多退少补。如因用户使用煤气不当造成的,费用由用户自负。


  第十一条 严禁煤气用户改变室内煤气设施、煤气计量表装置接头;严禁伪造或启动铅封印记;严禁盗用煤气。


  第十二条 用户应按期缴纳煤气费,逾期不缴者,每超期一天,加收当月煤气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煤气公司应建立各类用户档案,做好供气服务工作,保证煤气正常供应。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煤气公司负责城市煤气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保养。


  第十五条 凡在煤气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煤气安全运行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煤气公司,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煤气公司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六条 用户需添装、迁装、改装、拆除煤气设施,应向煤气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煤气公司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已安装的煤气设施。


  第十七条 煤气公司应在煤气设施上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覆盖或移动。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盗取煤气设施;严禁在煤气设施及其安全隔离间距的空地上堆放物品、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煤气管道两侧1.2米范围内栽种树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煤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十条 煤气设施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煤气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煤气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对用户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对全市煤气设施及安全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煤气操作的工作人员,须经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 凡投放本市场销售的煤气燃具,须经市建委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符合我市煤气使用要求的,由市建委发给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四条 用户在煤气设施使用前,应由煤气公司派人首次点火,用户不得自行点火,如因用户自行点火发生的事故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煤气公司因检修等原因停气,须将停气和恢复供气的时间提前通知用户。如因紧急情况,可先停气,再通知用户,但任何情况下恢复用气必须事先通知用户。严禁在夜间恢复供气。


  第二十六条 煤气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物质;严禁将有煤气设施的房间作卧室、洗澡间。
  (二)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搭挂物品;严禁将户内管道作为家用电器地线使用,或者擅自砌入墙内、坑内、柜内;严禁在煤气设施附近设置火炉、电炉和使用其他明火;严禁在使用煤气的房间同时使用其他火源。
  (三)严禁向煤气管内充入气体、液体或其它异物;严禁在煤气管道上设置抽气设备。
  (四)连接灶具的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
  (五)发现煤气设施漏气、堵塞、损坏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煤气公司有关部门,严禁用明火试漏。
  (六)用户应严格按照《煤气安全使用手册》要求使用煤气。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现煤气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煤气公司,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煤气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第二十八条 煤气公司应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方案。


  第二十九条 因煤气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由煤气公司报请市建委会同公安、劳动部门和保险公司,组成事故处理小组,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处理事故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因设计、施工或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造成的事故,由设计、施工或维修单位负责;
  (二)因用户违章作业、自误性操作或违反《煤气安全使用手册》要求造成的事故,由用户负责;
  (三)困施工单位、个人作业影响或损坏煤气设施造成的事故,由施工单位、个人负责;
  (四)因违法建设、违章堆放造成的事故,由违法、违章者负责;
  (五)因人为破坏、盗取煤气设施造成的事故,由行为人负责;
  (六)因煤气公司管理不善和处理不及时造成的事故,由煤气公司负责;
  (七)因煤气工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由煤气公司负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因两个以上部门或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事故,应分清责任,共同承担;
  (九)因不可抵抗的灾害造成的事故,由有关部门按非因公事故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煤气公司有权加以制止,通知用户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煤气公司报经市建委批准后可停止供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市建委有权加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罚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气公司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破坏、盗取城市煤气设施,阻碍煤气公司检修、抢修煤气设施和阻碍煤气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煤气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收费或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户以权谋取私利的,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煤气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应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煤气设施,是指气源厂以外的储配站、调压站、煤气主干管、中低压管、庭院管、户内管、凝水缸和盖、阀门、阀门井和盖、阴极保护设施和保护测点、配套的通讯及监测仪器、煤气计量表、煤气设施统一标志、煤气用具等。


  第四十条 市建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的管理,发挥转化基金的使用效益,增强科技型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主管部门是转化基金的使用监管部门。
市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以下简称市科技风险中心)负责转化基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转化基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转化基金的使用不以赢利为目的。
确定使用转化基金的转化科技成果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转化基金的来源为市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往年科技风险项目专项资金回收部分、银行存款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风险中心设立转化基金专用帐户。
第五条 申请转化基金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本市科技发展规划,能通过转化形成新兴产业,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
(四)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 转化基金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科技成果和引进国(境)外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转化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主要采用贷款担保的方式。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也可以采用资本金投入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符合转化基金支持条件和转化基金年度支持重点的科技成果,由转化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相应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转化项目推荐单位,对申请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转化基金项目申请后,应当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由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其中,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转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转化项目评估、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对未通过项目审查,或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申请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获得批准的申请项目,由市科技风险中心与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转化基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终止或收回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转化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项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获得转化基金支持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失败,致使转化项目承担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时,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核销。
第十六条 经专家委员会认定转化基金使用单位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转化基金,或者效益、信誉评定为差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可不再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
第十七条 用于转化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费用在当年的科技三项经费中专项列支。市科技风险中心日常管理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核批后,从转化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风险中心应当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转化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风险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转化基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8日

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年9月10日)

深府〔2003〕161号


   《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为适应深圳电网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规范电网建设工作,为电力建设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区、镇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一)区、镇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路径方案确定。区、镇政府负责特区外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工作及新建变电站场地平整、通水和进站道路建设;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特区内输变电工程的收地、赔偿和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二)区、镇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支持电网建设,凡因变电站站址不能按时交付施工而耽误变电站建设影响及时供电的,由相关区、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承担责任。
   二、提前开展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
   (一)供电部门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未来2—3年的电网近期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上报广电集团公司和市政府。
   (二)供电部门提前1年将经滚动修改的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有关区、镇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区、镇政府应在1个月内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视为同意。供电部门征求完区、镇政府意见后,应将规划选址报告和路径规划方案报相关区、镇政府和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以便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区、镇政府及早开展征地、确定路径等工作。
   (三)供电部门每月底定期向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各区政府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市经贸局每月上旬定期主持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对宝安、龙岗两区和特区内的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供电部门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对口联系区、镇政府和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五)广电集团公司批复经有关区、镇政府书面同意的输变电工程设计方案并下达工程概算后,如当地政府再要求修改输变电工程原有设计方案,须由市经贸局主持召开的每月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修改,并提出因设计方案修改而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的解决方案。
   (六)供电部门编制的输变电工程立项计划必须在上年底前上报广电集团公司,广电集团公司应在本年度3月底前作出书面批复,以便当地政府帮助尽早落实计划。
   (七)供电部门要按照年度工程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项输变电工程的建设。
   三、加快办理输变电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电力及市政规划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其所在区的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参照高新技术用地的审批程序,分批进行审批,集中办理各项手续。
   (二)对不存在征地和拆迁等问题的输变电工程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等用地手续。
   (三)对于存在征地(收地)或拆迁等问题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特区内由市规划与资源国土局负责尽快落实,特区外由输变电工程所在地的区、镇政府负责尽快落实。
   (四)对于征地无法落实或拆迁困难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供电部门先报镇、区政府协调解决;如不能解决,报市经贸局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协调解决。
   四、缩短输变电工程项目办理时限
   (一)初步设计审查
   1.在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或申报资料缺少消防审查意见,但在提交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补齐)的情况下,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如消防审查意见不能在提交资料后12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供电部门应在提交资料后16个工作日内补齐,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顺延初步设计审查办理时限。
   2.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供电部门应在提交申报资料后16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初步设计审查办理时限。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在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或申报资料缺少消防审查意见,但在提交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的情况下,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消防审查意见不能在提交申报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供电部门应在提交申报资料后11个工作日内补齐,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2.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施工图审核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供电部门应在提交申报资料后11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五、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变电站占地面积
   变电站设备配置原则如下:“特区外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外GIS配置方案,特殊情况下应采用户内GIS配置;特区内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内GIS配置方案,有条件也可采用户外GIS配置”。
   为加快电网建设进度,特区外220KV变电站的进站道路、通水和场地平整由区政府负责,110KV变电站的进站道路、通水和场地平整由镇政府负责。
   六、简化输变电工程开工手续
   (一)供电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法人授权,在1个月内签署办理完输变电工程《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二)对工期紧的输变电工程,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过程中,可先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并进行初步设计报建审查。
   因手续不全,造成施工图建审延迟的,供电部门应在3个月内补办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在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后核发。
   (三)对经市政府办公会议认定工期要求特别紧急的输变电项目,供电部门完成招投标工作后,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建设单位,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先为其办理《临时建筑开工许可证》,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规范架空线路塔基征地工作
   (一)参照各地普遍做法,架空输电线路的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塔基占地作一次性永久补偿。补偿工作由区、镇政府负责,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助;补偿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
   (二)500KV线路高压走廊按60米宽覆盖面积计算,每亩补偿1000元,补偿资金由市政府、所在区政府及供电部门按3∶3∶4的比例分担,其它电压等级的线路走廊不作补偿。补偿工作由区、镇政府负责,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助。
   八、加快输变电工程招投标进度
   输变电工程根据工期缓急程度的要求,可按照简易流程(25天内完成)或特殊流程(10天内完成)两种方式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
   九、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一)500KV输变电项目编制环评报告书;220KV及以下输变电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
   (二)对工期紧的220KV及以下输变电项目,市环保部门采取先审批,后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办法,供电部门须在1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环评报告表的编制报送工作。
   十、简化消防审核手续
   (一)对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市消防部门应分别在6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资料暂时未齐全的项目,市消防部门应先收设计图纸,供电部门须在消防部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