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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5 22:2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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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门牌、楼牌管理的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城镇、农村及集中定居牧区的门牌、楼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符合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第五条 门牌、楼牌应按统一规格、式样和材料制作。
(一)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的地区,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
(二)门牌分大小两种,均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其规格如下:
大牌35厘米×25厘米;小牌12.4厘米×8.4厘米;旁门、后门门牌10.5厘米×5.5厘米;临时门牌12.4厘米×8.4厘米。
(三)楼牌均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分大小两种,大牌110×60厘米,小牌99厘米×55厘米。
(四)大型高层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35厘米×25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它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城市、城镇门楼牌制作采用铝牌镀反光膜工艺。农村地区可选择成本较低的普通铝版或搪瓷。

第三章 门牌、楼牌的编号
第六条 门牌、楼牌按街路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街路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其顺序按街巷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延伸进行编排;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门牌编号不分单双,按自然顺序编排;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单右双编排。地形复
杂的农村、牧区及偏远山区,可依照地理环境从自然村主要进口处按顺序编号。
第七条 规划新建区内的新建房屋,参照规划方案编号,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酌留空号备用,待新房建成后补编,规划新建区以外的街路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新、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八条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 门牌编号原则
(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二)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
(三)街路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低层小楼房,以门为单位编号。
(四)一个院落(房屋)编设一个正门门牌,一院(房屋)多门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正门,其余的编旁门或后门门牌。旁门,后门门牌的街路巷名称、号码,应与正门门牌相一致。
(五)地下防空设施(不含楼房地下室)用于生产经营并形成出入门的,编正门门牌。
(六)大街两侧经批准新建、改建的临时性铺面房编临时门牌。
第十条 楼房编号原则
(一)一栋楼编一个楼号。
(二)住宅楼楼门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顺序编门号。楼与楼之间不得连续编门号,门内各套房间分层编户号,户号采取三位数(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以此类推)。

第四章 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第十一条 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门框上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2米左右。
(二)大门牌和大型高层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2米左右。
(三)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面右上方的窗与墙面之间。楼牌号的高度约4至5米,一条街路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第五章 门牌、楼牌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地级城市城区近郊区门牌、楼牌号的编号、制作、安装、维修和管理由市公安局负责;其它旗县(市、区)由当地公安局负责。自治区公安厅对全区门牌、楼牌制作安装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作安装门牌、楼牌应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公安厅商自治区物价局核
定。
第十三条 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产权、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成街路,成牌新建、改建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前向市公安局及所在地的公安局(分局)提供编制门牌、楼牌用的建筑总平面图。
第十四条 市、区、旗县的地名主管机关,在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时,应在颁布或批准的三十日内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有些街道及住宅区名称虽未经当地政府统一命名,凡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保留原名;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予以更名(即先标准化地名,后编门牌号)。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牌、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牌、楼牌号准确、清楚、完整。
第十六条 门牌、楼牌是公益设施,受法律保护。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损坏门牌、楼牌的,要负责赔偿。私自设置、变更、移动、毁坏、盗窃门牌、楼牌号,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安装的门牌、楼牌,如规格、式样、颜色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应予更换;如果安装时间不长或经济能力承担不起,可暂缓更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15日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7〕5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坚持工业强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建设富裕新扬州的基础和关键。为了强化工业“第一方略”,加大“双创”、“三重”推进力度,通过目标管理,加强问责督查和工作激励,推动全市工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1)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化学工业园管委会;(2)市直工业集团和工业资产管理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分四大类,18个子项,基本分4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基本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30分,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25分,新增规模以上企业10分,产销率5分,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税30分。
第二类:投资和引资。基本分100分。其中:工业投资50分,工业实际利用外资30分,民资注册资本20分。
第三类:“双创”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10分,新品销售率10分,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5分,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5分,新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15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15分,工业单位能耗下降20分。
第四类:“三重”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产业集群25分,做强做大25分,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50分。
(二)单项计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一成,增(减)基本分5%。在此基础上,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增(减)分以产值总量突破300亿元为进档起点,以百亿元整数为进档线,每上进一档,提高增(减)分比例0.5个百分点;工业投入的增(减)分以投入总量突破100亿元为起点,以50亿元整数为进档线,每上进一档,提高增(减)分比例0.5个百分点。所有增减分最多不超过基本分的50%。
缺项按该项平均得分的70%计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完成目标后,每超5个奖励3分;当年新增1个销售超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计3分、4分、5分、6分和7分。
(2)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民资工业项目,加计2分。
(3)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并有实际到资的,加计4分。
(4)当年每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当年一次性加计4分。
(5)当年每新增1个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加计3分;
(6)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一站两中心”或检测中心,加计3分;
(7)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企业,加计3分;
(8)当年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包括增发股票),加计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四)总分计分方法。
总分 =(经济运行得分×35%)+(投资和引资得分×25%)+(“双创”工作得分×20%)+(“三重”工作得分×20%)+ 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县(市、区)、市开发区、市化学工业园总得分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名为三等奖,第八、九名不予奖励。如综合得分相等,以经济运行考核得分确定奖励等级。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并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颁发金牌一块,给单位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二等奖的单位,奖励8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三等奖的单位,奖励6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奖金主要奖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经贸部门负责人。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由市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工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在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经贸委负责年初具体考核目标制订和年终考核奖励牵头。为了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于每年年初与各地政府及其工业主管部门和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各地政府和经贸部门、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尽职尽责,努力推动工业经济各项目标的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的干劲、新的形象、新的业绩,为全市工业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由于市直工业集团和资产管理公司考核指标缺项较多,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考核内容、计分方法和奖励办法。
本考核奖励办法自2007年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中小学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宣发〔2007〕21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中小学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森林火灾是当今世界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之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林业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当前,我国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为深入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在林区中小学印发森林防火科普知识读物”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森林防火意识,我局决定,自2007年11月起,开展面向全国中小学生的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全国中小学中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的重要意义。我国99%以上的森林火灾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群众森林防火意识直接关系预防森林火灾的成效。青少年是预防森林火灾的生力军,只有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才能立足长远打牢森林防火工作的基础。各地一定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面向中小学生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的重要意义,把向青少年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基础工程,不断促进青少年对森林防火的认识、关注和参与,通过共同努力,开创森林防火工作新局面。
二、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各地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有针对性地面向青少年宣传森林火灾的危害和森林防火的重要性。通过印发中小学生森林防火知识读物、发放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普及森林防火、扑火基本知识,使青少年了解相关知识,掌握各种技能。通过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竞赛,举办森林防火知识讲座,举行主题班会、队会等活动,增强森林防火知识普及的吸引力、感染力。要通过宣传典型火灾案例,寓理于事,让广大学生增强感性认识,受到教育启发,进一步提高安全用火、安全避火的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森林防火知识普及活动取得实效。在中小学开展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森林防火指挥部把组织开展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作为推动现代林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机制,精心组织,确保实效。要充分发挥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等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把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普及活动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结合起来,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同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结合起来,努力使森林防火知识普及活动走进每一所学校、教育每一个学生。
为配合森林防火知识普及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2007年森林防火宣传方案,我局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编印了《森林防火知识问答》,内容包括预防和扑救火灾知识、森林防火法律规定、典型案例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森林防火指挥部广泛运用好这本读物,通过送书进校园、进教室、进课堂等多种形式开展中小学生森林防火知识普及。如需订购,请与国家林业局宣传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梁成喜 杨玉芳
联系电话:(010)84238927 84239223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