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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证罪的分析与认定/郭辉

时间:2024-06-30 22:2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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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证罪的分析与认定

郭辉


  如何确定伪证罪,是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根据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总结和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在兼顾公正与效率情况下,应从立法上进一步对伪证罪予以明确、细化和完善。
  犯罪嫌疑人甲是一个国有公司的经理,他利用职权将9000元公款据为已有。在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甲辩称其将9000元作1997年年终奖金,在副经理、司机及其本人三人中分了。副经理及司机表示在1997年年终并没有收取过年终奖金。根据副经理、司机的证词和其他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将甲移送起诉。在起诉过程中,副经理和司机在律师和起诉部门取证中表示:甲将该9000元公款作1997年年终奖金在三人中分配,副经理和司机从中分得3500元和1700元。检察机关再次取证中,副经理承认自己在侦查过程中所说的是实话,不过考虑到甲可怜,就为其作了伪证。而司机则外逃。基于这份证词和其他相关证据,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对甲作了有罪判决。甲不服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副经理再次向律师、法院作证称:其知道甲将9000元公款在三人中分配一事,并称自己分得3000元。检察机关又向副经理取证,副经理再次表示自己作了伪证,而作伪证的原因是因为自己同情甲。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提出以下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如果副经理坚持其伪证行为,司法机关能否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如果副经理知道司机的下落,但在司法机关取证时谎称不知道,那么这种行为会构成伪证罪吗?三是如果副经理在司法机关取证中保持沉默,我们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
  一、副经理伪证行为不会构成犯罪
  (一)副经理伪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针对第一个问题,司法实践所能给出的答复是:如果副经理坚持其伪证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伪证罪的规定可以看出,证人构成伪证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主观上意图陷害他人,客观上故意作虚假证明;二是主观上意图隐匿罪证,客观上故意作虚假证明。那么,我们从本案的两个阶段来分析副经理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
  在副经理第一次作伪证时,甲正处于起诉阶段。假设副经理隐匿甲罪证的行为得逞,甲将极有可能因无罪而免诉。在这种情况下,甲既然“无罪”,副经理当然不会存在“隐匿罪证”的行为,从而司法机关不可能以伪证罪第二种情况来对副经理立案侦查;对伪证罪第一种情况而言,副经理会有许多理由来说明其在侦查阶段的证词不会是“意图陷害”甲,甲也会证明副经理不会“意图陷害”他。这样,司法机关将不可能以伪证罪第一种情况来追究副经理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副经理第一次作伪证时,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对其形成突破,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甲会“无罪”,而副经理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在副经理第二次作伪证时,甲已经一审宣判有罪并判刑,该案正处于二审期间。假设副经理的伪证行为得逞且其一直坚持其伪证证词,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甲同样极有可能因“事实不?[,证据不足”而最终被判“无罪”。司法机关仍不能以伪证罪第二种情况来对副经理立案侦查;当然,基于甲因副经理的证词被一审宣判有罪,可以考虑按照伪证罪的第一种情况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这在实践中是难以做到的。因甲被判无罪,检察机关将处于相当的压力之下,如果再追究副经理的伪证行为,会使检察机关面对更大的压力。所以,在副经理第二次作伪证时,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对其形成突破,那么,甲将会“无罪”,副经理也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就本案而言,副经理的伪证行为可以认为没有任何风险,伪证罪的规定在本案中,将无法适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副经理承认了自己的伪证行为之后,他反而有可能因伪证罪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伪证罪内在的不完善。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呢?这是因为新刑法在伪证罪的规定上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从根本而言,作伪证的目的不过是致人以罪和使犯罪人脱罪这两种。企图致人以罪就是前述的伪证罪的第一种情况“意图陷害他人”,使犯罪人脱罪就是前述的伪证罪的第二种情况“隐匿罪证”。虽然这是伪证者的主观目的,不过,如果将其作为伪证罪的主观方面在刑法中界定出来,就会在司法认定中引起问题。例如:就伪证罪的第二种情况而言,当刑法将“隐匿罪证”作为伪证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来规定时,就将伪证罪与伪证人企图证明的犯罪联系了起来。也就是说,只有当伪证所针对的犯罪被法院认定之后,伪证罪才成立。所以,这种联系本身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不过在某些情况中它使伪证罪难以认定。
就本案而言,副经理的证词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将是对证明甲贪污行为的最有力证据,即:副经理如实作证,就将认定甲将9000元据为已有,甲构成贪污罪;副经理作伪证,就将否认甲将9000元据为已有,甲“无罪”。所以,当副经理作伪证后,就将面对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在检察机关询问时,承认自己的伪证行为,从而甲构成贪污罪,自己构成伪证罪;二是在检察机关询问时,否认自己有伪证行为,坚持伪证证词,则甲“无罪”,自己亦“无罪”。基于目前伪证罪规定造成的这种选择,不仅使伪证人在实际上无可选择,也使检察机关在取证上难度加大。
  (三)、思考与借鉴。伪证罪在客体上是妨碍司法秩序的犯罪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伪证行为人的行为只与其是否故意作伪证有关,至于这种故意的目的是什么,并不会使这种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因此,如果将伪证罪的客观方面以“对司法机关不实陈述”为要件,主观方面只以行为人“故意”实施伪证行为为要件,应更符合伪证罪的实际。
  国外的一些立法提供了借鉴。《法国刑法典》第434-13条规定:“向任何法院或者向任何执行另一法院之委托办案的司法警察官员宣誓作伪证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但如作伪证的人在预审法院或判决法院作出终结审判程序的裁定之前,自动撤销其证明者,不罚”i。《加拿大刑事法典》第131条规定:“(1)、在适用第(3)款之前提下,任何人明知其陈述不实,仍意图误导,以誓言或庄严声明,宣誓书,庄严声明或证词或口头形式,面对经合法授权可听取证据者作不实陈述,为伪证罪。(2)、无论是否于司法程序中作出第(1)款述及之陈述,第(1)款均适用。(3)、对未经法律特别许可,授权或要求的作证者作出第(1)款述及之陈述,第(1)款不适用”。上述国家关于伪证罪的规定,都以伪证者“宣誓伪证”或“不实陈述”作为伪证罪的客观方面,以伪证者故意作伪证为其主观方面,从而不将其与伪证所针对的犯罪相联系。法国刑法还规定伪证人自动撤销伪证的,不罚,以鼓励伪证者自动承认其伪证行为,免除了伪证人在作伪证之后的两难处境。
  从法理而言,伪证是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在界定伪证罪时将其与伪证针对的犯罪区分开,这是有一定理论依据的。就笔者前述案例而言,如果刑法中规定以“证人不实陈述”为构成伪证罪的客观要件,以行为人的“故意”为主观要件,那么,无论该副经理在起诉和二审中如何作伪证,是否坚持其伪证都不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对其以伪证罪立案侦查;如果刑法中进一步规定“在法院判决前,伪证者自动承认其伪证行为的,不罚”,那么,这将促使该副经理尽快改正其伪证行为。
  二、“不实陈述”的含义
  前述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副经理知道司机的下落,但在司法机关取证时谎称不知道,那么这种行为会构成伪证罪吗?这个问题的涉及到伪证罪中“不实陈述”iii的含义是什么?
  我们知道,刑事诉讼包括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和法院判决活动。这些活动必然要通过询问知道案件事实或知道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人来达到查明案情的目的。所以,证人作证的义务,既包括对案件事实作证,也包括对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证。而证人无论对上述任何一点作伪证,都是没有尽到其法定义务,必将妨害司法机关的活动,从而构成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如果针对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或与侦查、起诉活动有重要关系的事实,则构成犯罪行为。法国刑法典第434-12条专门规定:“公开承认自己认识重罪或轻罪之罪犯,但拒绝回答法官就此向其提出的问题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iv从这一条文可以看出,法国刑法不仅认可证人必须就与侦查、起诉活动有重要关系的事实如实作证,而且还专门就犯罪嫌疑人问题做出专门的规定,将其从伪证罪中分离出来。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实陈述”是行为人针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或与侦查、起诉活动有重要关系的事实,故意做出的违反客观事实的陈述。
  三、证人、沉默权、拒绝作证权
  前述第三个问题,就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人拒绝作证的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作证可能出现的情况,除如实作证、作伪证外,还有拒绝作证。拒绝作证体现为在司法机关取证过程中,证人以保持沉默、公然拒绝作证等方式不履行其作证的义务。证人拒绝作证,当然不是作伪证,不过,这同样也是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它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在此作一探讨。
  沉默权是西方国家无罪推定体系中的一部分,其目的是尊重犯罪嫌疑人在作出陈述方面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权,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不因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而使其承受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所特有的。而证人,则无论我国还是西方国家都要求其必须如实作证。我国刑法中,证人必须如实作证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把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全部如实告诉司法机关,可见作伪证、拒绝作证都是违法行为。
  西方国家除规定了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及伪证罪外,对证人拒绝作证还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七十条规定:“(一)证人无法定理由却拒绝作证、宣誓的,要承担因拒绝造成的费用。对他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和不能交纳罚款时易处秩序羁押。(二)为了强制作证,也可以命令羁押,但羁押时间不得超过本诉讼审级程序的终结时间,也不得超过六个月。”《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07条也有着相类似的规定。
  当然,西方国家在规定证人必须如实作证的同时,还赋予了证人拒绝作证权,其基本内容为犯罪嫌疑人的配偶、订婚人或其他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神职人员可拒绝提供忏悔者的秘密,辩护人、医生可拒绝提供因职业获知的秘密等等。这些规定是西方国家基于对家庭、职业的利益、价值的考虑而设立的,与沉默权相区别的,与证人作证义务相配套的,建立于“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之上的法律规定。因此,它并不适合于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证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不能以沉默等方式拒绝作证的。当然,为了使因此证人不能拒绝作证。当然,为了使我国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能够更有效率,应当把证人拒绝作证的刑事责任以及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和经济措施予以配套,并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
  四、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建议我国刑法对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作相应的修改,以“对司法机关不实陈述”为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以“故意”实施该行为为主观要件,并且规定“在法院判决前,伪证者自动承认其伪证行为的,不罚”。此外,增加证人拒绝作证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证人的保护措施、经济措施的规定。相信,这可以使伪证罪的立法更为完善。


北安市人民法院 郭辉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联合服务制度暂行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联合服务制度暂行规定


(嘉政发[2000]80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周到的服务,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加快我市经济超常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联合服务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商引资联合服务工作由市计委、招商局牵头,市经贸委、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人事劳动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土地局、交通局、公安局、对外经济贸易局、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局、电业局、电信局、工商银行嘉峪关分行、建设银行嘉峪关分行、农业银行嘉峪关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嘉峪关分行、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等部门参加,对投资者相关业务实行“一条龙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理”的制度。

二、为投资者联合服务的职能分工

1、综合协调:由市计委、招商局负责,负责投资环境、投资政策的宣传;落实我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联系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参加联合服务制度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指导联合职能部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秩序;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协调、检查、督办和管理。所有投资项目经计委同意盖章后,其它各有关部门不再研究,按照职能直接盖章,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2、审批管理:(1)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市计委、招商局、经贸委协助,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终止、撤消等事宜;确认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并核法证书;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审批,申报、办理进出口许可证;负责外商驻嘉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各项审批工作和管理事宜;负责办理外资企业联合年检的有关事宜。(2)市计委负责,办理吸引国内外资金在我市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3)市经贸委负责,办理吸引国内资金在我市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手续。

3、经济协作管理:由市招商局负责,推荐招商引资项目;负责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项目的联络工作,并为其提供优惠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及相关业务的跟踪服务,促其项目实施或落实。

4、工商注册登记管理:由市工商局负责,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名称核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代码事务管理: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负责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政策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核准代码证及赋码,颁发代码证书、产品质级证书和产品许可证。

6、税务管理: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为投资者提供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各种税收事项。

7、外汇管理:由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外汇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外汇登记,审批开立外汇外汇帐户以及其它外汇收支管理服务事项;对外汇收支进行检查和处罚。

8、建设管理:由市建委负责,为投资者办理规划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非呈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开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报批手续、人防结建手续、施工用水用电手续,组织招标投标,委托工程质量监督,进行工程定位放线。

9、土地管理:由市土地局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土地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投资企业用地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书,收取土地使用费。

10、海关事务管理:由市招商局负责,通过海关为投资者提供海关业务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关登记手续。

11、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受理:由市政府法,为外商和市外投资者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由市政府经济发展违纪举报中心、市法院、市检察院、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受理、解决外商和市外投资企业的投诉和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

参加联合服务制度的各职能部门原有职权部变。各部门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干部代表本部门参加联合服务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制定“一条龙”联合服务实施细则。各职能部门要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管理内容、法律依据、报送文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以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制定规范细则,并实施服务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同时,为投资者提供项目审批和办理各种手续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

2、实行限时办理服务制度。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时限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的,自符合要求的文件送达之日起,合同、章程批准、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土地评估和用地项目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水、供电、供热、排水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的限时办理的时间。

3、建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按照《甘肃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编制全市统一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每年年底前,由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查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

招商引资联合办公点设在市建委办公楼一楼政务大厅,联合办公时间为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届时,参加联合办公服务的各单位都要派专人到政务大厅办理相关业务。联合服务制度从2000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但急事、特事、大事不受上述联合办公时间限制,要随时办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关于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字[2003]2号

关于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委员会:

2003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城北镇粤德烟花爆竹厂拌药车间发生爆炸,死亡3人;1月15日,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北四家子乡一村民在家中加工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死亡6人;1月16日,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县殷祖乡一鞭炮小作坊发生爆炸,死亡5人;1月18日,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合口镇双堰村凯丽花炮厂因违规操作发生爆炸事故,死亡11人,重伤2人。仅一星期内就发生四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共造成25人死亡。目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吸取事故教训,做好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重点抓好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特别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及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开展节前的安全检查,查找安全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和“两会”的顺利召开。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依法处理。严禁使用童工、未成年工以及在校学生生产烟花爆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家庭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置和转移关闭或停产烟花爆竹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确保处置和转移过程中的安全。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0--92)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配制与混合、装药与筑药、搬运、运输、销售、燃放等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要严格制度、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超量使用氯酸盐等高感度药剂和氯酸钾,以保证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性能。

四、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特大事故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深刻剖析典型案例,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典型案例教育人,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