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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品种侵权纠纷鉴定方法的选择和适用/武合讲

时间:2024-07-23 21:2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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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品种侵权纠纷鉴定方法的选择和适用——兼对兄弟授权品种侵权一案分析

武合讲


摘要:品种审定是根据申请品种的特性判断先进性和适用性,品种保护是根据新品种的特征测试特异性和一致性,因两者都是以品种在田间观察的性状为判定标准,所以处理品种侵权案件应当采取最为可靠、准确的田间观察检测方法实施鉴定。DNA标记与植物性状之间不具有对应性,目前可用核心引物的数量尚不能满足全基因组对比,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虽然具有快捷、准确、稳定、经济的优点,也仅能作为处理品种侵权案件的辅助鉴定方法。

关键词: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侵权;田间观察;指纹图谱


  审理侵犯品种权纠纷案件,常需委托鉴定机构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被控侵权物是否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品种侵权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侵犯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两种鉴定方法遵守的技术标准不同:田间观察检测应当遵守《GB/T3543.5—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应当遵守《GB/T 19553—2004大豆种子品种鉴定实验方法简单重复序列间区法》、《NY/T1432—2007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和《NY/T1433—2007水稻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等。同一鉴定方法具有不同级别技术标准的,选择较高级别的技术标准,容易做到。同一鉴定方法具有两个以上同一级别技术标准的,技术标准的选择就值得探讨。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两种鉴定方法的采用顺序是:田间观察检测在先,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在后。虽不能说这是法定的采用顺序,但法律如此规定,必有其科学性。国家标准田间观察检测是以被控侵权物和授权品种在田间整个生育期的性状表现做对照判定是否侵权,与我国目前实行的品种选育、品种审定中的品种试验和品种保护中的DUS测验检测的对象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可以得出最为可靠、准确的鉴定结论 。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是以被控侵权物的DNA图谱与授权品种的标准DNA图谱相比较判定是否侵权,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完成各授权品种的DNA全基因组测序,大多数审定品种和授权品种没有标准的基因指纹图谱,且受SSR等核心引物数量的限制不能实现全基因组比对,常不能得出可靠的准确的结论。尽管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具有快捷、准确 、稳定、经济的优点,但进行品种侵权鉴定,目前仍应以田间观察检测方法为主,以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为辅,两种方法综合适用。下面以一涉及《GB/T3543.5--1995》和《GB/T 19553—2004》两个技术标准选用的案例,论述此观点的正确性。

案例简介 :

  大豆品种中黄13 和菏豆13 ,都是审定品种和授权品种。豫豆8号,是中黄13的母本,是菏豆13的父本;中黄13的父本是中90052-76;菏豆13的母本是菏95-1;中黄13和菏豆13系兄弟品种。中黄13的品种权人许可某种业公司A对中黄13独占实施经营、生产、市场维护权;A又授权B、C、D三家公司实施上述权利。2009年,D以L销售的由F生产的菏豆13豆种实为中黄13豆种为由,将L和F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收回与中黄13相同的菏豆13的种子和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委托某测试中心测试署名为菏豆13和中黄13的两份大豆样品在DNA水平上是否存在差异。某测试中心依据SSR核心引物法,参考文献《GB/T19563-2004》、谢某等学者发表的论文《利用中国秋大豆(Ciycine max(L.)Merr)筛选SSR核心为点的研究》和《利用 SSR 标记揭示我国夏大豆 ( Giycine max (L.) Merr) 种质遗传多样性》的方法提取种子DNA,选取文献中的SSR标记引物共68对进行PCR扩增,电泳检测,标记引物Satt286在两个待检样品中未扩增出清晰条带,其余67对标记引物都能扩增出清晰条带,得出的测试结论为:“利用67个大豆核心SSR标记,对菏豆13和中黄13进行DNA差异分析,结果显示:在所测试的所有标记中,未发现两样品间存在差异。”法院依此测试结论和文献的观点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菏豆13种子侵犯了原告的中黄13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作者认为,该鉴定及其结论以及法院的判决,都值得商榷。

一、目前品种侵权鉴定方法选择和结果的倾向性。

  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品种侵权案例中,采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只有两起,鉴定结论都是被控侵权物没有落入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原告败诉 ;其余进行鉴定的案例全是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几乎全是被控侵权物与授权品种没有发现差异,原告胜诉。在品种侵权诉讼中,明显地出现了鉴定机构因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就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法院因采用不同的鉴定结论就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两个极端的规律性的现象。究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偏爱于单一选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进行鉴定。鉴定方法选择不当。

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与品种选育、品种试验和DUS测试对象的不对应性,决定了不能单一应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结果判定品种侵权。

  目前我国实行的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都是依据植物新品种在田间的表现型决定其是否成为审定品种或授权品种的法律制度。品种选育选择的对象是性状;品种审定进行品种试验和品种保护进行DUS测试的对象,也都是性状。品种选育和品种试验的根据主要是品种的生理特性。DUS测试的根据主要是品种的形态特征。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的根据主要是DNA的某段简单重复序列。DNA的简单重复序列是非编码序列,与性状关系不大。植物的性状表现有多种形式,如质量性状、假质量性状、数量性状和复合性状的组合等。某个性状的表达有可能是多种基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基因的表达是特定的DNA片段和特定的环境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什么样的基因不一定就有什么样的性状,无法通过简单的分子标记来作为品种标签 。随着DNA全基因组测序研究的进展,人们对于基因功能的深入研究,在标记与性状之间找到更紧密和相关的联系后,利用两种鉴定方法才可得出同样的结论。待到品种选育、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都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决定取舍时,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鉴定被控侵权物是否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才能成为最可靠的方法。
  植物的形态性状基本上是以显性和加性遗传为主,表现共显性的极少;在纯合状态下的差异到杂合状态下可能被覆盖或缩小,单基因表现时的差异到多个基因表现时可能被累加或放大。由于利用核心引物标记的简单重复序列与相应的基因和性状之间不能一一对应,所以即使利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检测的结果100%正确,也仅能说明正确的确定了某段DNA的简单重复序列,并不能证明被检物一定具有某种性状。举个最简单的例子,AA、Aa、aA是三种基因型;利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如SSR标记法对其检测的结果应是三者之间均有差异,甚或是三个品种;但在显隐性的情况下,三种基因型仅能表现一种表现型,利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对其检测得出的结论应是三者之间均无差异,只能是一个品种。因品种选育、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的对象是品种的特征特性,田间观察检测鉴定的对象也是品种的特征特性,而且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是法定的最为可靠、准确的 鉴定方法,所以,品种侵权鉴定应当坚持采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农业部以及国家标准规定的田间观察检测方法。为了追求审判效率和体现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采用具有快速、便捷、经济特点的法定鉴定方法之一的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作为辅助的检测方法。

三、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进行品种侵权鉴定,否定不易,肯定更难。

(一)否定不易。
  在DNA水平上未发现差异,并不能判定侵权或没侵权。中黄13和菏豆13是受品种权保护的具有一个共同亲本的两个大豆品种,虽然在DUS测试时,它们互未作为近似品种进行比较,但他们之间应当具有特异性。理论上,用共显性的DNA指纹如SSR标记应当鉴定出中黄13和菏豆13两个品种之间的差异。在本案,检验结论是被控侵权物与中黄13样本的DNA没发现差异,由于被告主张被控侵权物是菏豆13,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名称也是菏豆13,因未对被控侵权物是否菏豆13予以检测,所以无法否定被控侵权物在与中黄13样本的DNA没发现差异的同时也与菏豆13没有差异,或者其就是菏豆13。
  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判断性状差异的依据。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如利用SSR等核心引物标记的方法测试DNA的特定片段,人们通过对标记的DNA片段看到的是DNA图谱,看不到植物的性状。利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检测的主要是DNA的某段简单重复序列,DNA的简单重复序列是非编码序列,与基因和性状不能相互一一对应。所以,不能利用SSR等核心引物标记的DNA片段判断被控侵权物与授权品种的如胚轴颜色、复叶的小叶数、小叶形状、花冠颜色、种皮颜色、子叶颜色、脐色等性状有差异。不能依据基因指纹图谱间的差异判定两品种间性状有差异,就不能作出否定性结论。
(二)肯定更难。
  有差异不等于有特异性。大豆DUS测试指南GB/T19557.4- 2004规定:“对测试品种进行特异性的观测与判别时,如测试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同一性状值为同一代码,则表示测试品种在该性状上与近似品种无差异;否则,表示有差异。测试品种须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性状与近似品种有差异,方可判定为具有特异性。但对于胚轴颜色、复叶的小叶数、小叶形状、花冠颜色、种皮颜色、子叶颜色、脐色等性状,只要有一个与近似品种有差异,即可判定为有特异性”。本案涉案品种中黄13和菏豆13,在花色、茸毛、种皮、脐色、株型和粒形等六个性状上无差异,而不能因此就否认菏豆13与中黄13是两个有特异性的品种。尽管菏豆13和中黄13的形态特征以及抗倒性、抗病性、生育期等特性的相似度极高,如果就此否定它们之间的特异性,作出肯定性结论,不仅与农业部等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6份审定公告和2份授权公告不符,而且与客观事实也不符;因为它们在结荚习性、有效分枝、单株荚数、百粒重和产量等特性的差异达到了遗传概率统计学上极显著的程度,同一性状值不为同一代码,所以它们确实是两个不同的品种。
中黄13和菏豆13主要性状比较表
品种名称 花色 茸毛 叶形 籽粒 种皮 脐色 株型 株高 主茎 生育期 结荚习性 有效分枝 单株荚数 粗蛋白质含量 粗脂肪含量 抗倒伏性 百粒重 产量表现
中黄13 紫 灰色 椭圆 圆形 黄色 褐色 收敛 50~70 14~16 105~108 有限 3~5 35.9 42.84% 18.66% 抗倒伏 24~26 202.7
菏豆13 紫 灰色 椭圆 椭圆 黄色 褐色 收敛 53.14 15 105 亚有限 1.71 30.86 41.84% 19.03% 较好 22.38 161.20
  如果被控侵权物经过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与数据库中的授权品种的基因指纹图谱达到高度相似或者没有差异,且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的田间试验和DUS测试的测试结果也表现一致,才可判定为同一品种。仅以被控侵权物经过检测与数据库中的授权品种基因指纹图谱达到高度相似或相同就判定两者为同一品种,是危险的。因为不仅目前指纹数据库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全面的品种信息,而且品种具有什么样的基因型也不一定就有什么样的表现型。如涉案品种中黄13和菏豆13之间的花色、茸毛、叶形、种皮、脐色、株型和粒形等形态特征以及株高、主茎、生育期等数量性状几乎完全相同,若因此就判定它们是一个品种,就是错误的,因这些性状仍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全面的品种信息。被控侵权物和中黄13在67个核心SSR标记上未发现存在差异,并不表明它们在其他标记位点上不存在差异;更不表明它们在基因型上和性状上不存在差异。不能以在67个核心SSR标记上未发现存在差异,就判定被控侵权物和中黄13是同一品种。
四、法院采用类似“在所测试的所有标记中,未发现两样品间存在差异”的检验结论,认定被控侵权物和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主要证据不足。
  道理很简单,不能因为中国汉族男人具有黑头发、黑眼睛、黄皮肤的形态特征,就判定凡在发色、眼色、肤色的基因型中与中国汉族男人未发现存在差异的人,都是中国汉族男人;其可能是回族人、日本人、朝鲜人等黄种人族中的任一男人或女人。同理,不能因为中黄13具有紫花、灰茸、椭圆叶、圆籽、黄皮、褐脐等性状所对应的SSR等核心引物所标记的DNA片段,就认定凡是在上述几个DNA片段的图谱上与中黄13没有差异的大豆就都是中黄13。中黄13和菏豆13既然是同一亲本的兄弟,理论上应有50%左右的基因是相同的;另外两个不同的亲本菏95-1和中90052-76既然也都是大豆品种,应具有大豆的共同基因;所以,中黄13和菏豆13的绝大部分基因是相同的。事实上,审定公告业已证明两个品种在花色、茸毛、叶形、种皮、脐色、株型、粒形、株高、主茎等形态特征以及生育期等生理特性上是完全相同的。只要不能证明测试所用的67个核心引物所引出的是决定中黄13与菏豆13之间存在差异的性状所对应的全部DNA片段,就不能因67个核心引物所引出的DNA谱带相同得出两样本是同一品种的结论。大豆基因组中存在多达66000个基因,假设一个引物对应的是一个基因的DNA片段,用67个核心引物引出的DNA谱带相同,并不能说明67个基因以外的那65933个基因的DNA谱带也相同。在未确认另65933个基因不可能发生突变的情况下,将其排斥在被检测标记位点之外的做法,值得探讨。目前在核心引物与基因和性状尚不对应且核心引物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仅用几个核心引物引出的DNA谱带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授权品种,风险很大。
就本案而论,因被告主张被控侵权物是菏豆13,所以在应原告要求对被控侵权物与中黄13进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比对的同时,也应就被告要求对被控侵权物与菏豆13进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比对。如果经基因指纹图谱检测,被控侵权物与菏豆13无差异,证明其有可能就是菏豆13,没有侵犯中黄13的权。如果检测结果既与中黄13无差异又与菏豆13无差异,就更不能判断被控侵权物是中黄13。由于菏豆13也是授权品种,此案既有可能是菏豆13侵了中黄13的权,也有可能是中黄13侵了菏豆13的权。检测机构作出的“在所测试的所有标记中,未发现两样品间存在差异”检验结论,只能证明被控侵权物和中黄13在67个SSR核心引物检测的位点上没有发现差异,并不证明在67个SSR核心引物检测的位点以外的DNA片段上没有差异,更不能证明被控侵权物和中黄13属于同一品种。法院单一采用该检验结论认定被控侵权物和中黄13具有同一性,主要证据不足。
五、品种侵权鉴定,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应当作为辅助鉴定方法,而不应替代田间观察检测。
由于鉴定机构未将涉案菏豆13与中黄13的原种的标准基因指纹图谱相比较,是否存在菏豆13和中黄13的原种的标准基因指纹图谱,作者不知。对于一些申请品种甚至标准品种来说,由于来自于不同的育种机构的保存、繁殖和审定机构掌握标准的差别,或者申请品种本身未达到遗传稳定,都可能造成同名品种间无论在形态上还是在基因指纹图谱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用基因指纹图谱验证也造成了困难。对于还没有达到遗传稳定就提请品种保护的品种,基因鉴定无法得到准确的指纹图谱。品种纯度和遗传纯合度将在根本上影响基因指纹图谱构建的效果。涉案品种中黄13和菏豆13,不同审定公告公告的形态特征和生理特性,都存在差异。
中黄13不同审定公告间性状差异表
审定编号 粒形 脐色 主茎(节) 结荚高度(cm) 株高(cm) 生育期(春) 分枝(个) 百粒重 亩产
国审豆2001008 圆形 褐 14~16 10~13 50~70 130~135 3~5 24~26 202.7
京审豆2002002 椭圆 褐 17~19 20 70 130~135 2~3 24~26 189.4
川审豆2005006 近圆 浅褐 12 11.4 55 122 2 24.8 162.5
菏豆13不同审定公告间性状差异表
审定编号 叶形 结荚习性 株高 分枝 单株粒数 蛋白质 脂肪 单产
国审豆2005012 椭圆形 亚有限 53.14 1.71 60.08个 41.84% 19.03% 144.44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济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
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
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客运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里程、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小型
客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
管理。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出租汽
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实施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公安、住房和城乡
建设、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
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
规划,实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
统一管理、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第七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
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
平方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
准的车辆数量投入营运,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
第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
求配备车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办理车辆营运证。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为8年。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
满6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的,应当
在暂停或者终止营运 30 日前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终止营运
的,应当自终止营运之日起 10 日内缴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证,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车型符合规定, 并按照规定喷涂出租车专用车体颜色、
安装标志顶灯、设置空车待租和暂停服务营运标志;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
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
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三)在车辆规定部位显示营运价格标签、门徽、监督电话
号码;
(四)配备灭火设备,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
车载终端,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安装检测合格并附打印装置的税控计价器,使用地税
部门监制的客运出租专用发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符合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期限、范围经营,接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对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实行准入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
(三)规范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着装,定期对驾驶员进行法
制、职业道德、文明礼仪、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教育培训;
(四)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安全设施、计程计价器、车
容车貌和有关标志标识;
(五)及时协助乘客查找遗失物品;对不能及时返还失主的
物品,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
(六)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时,服从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的统一调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
车辆购置费用及相关经营税费由企业承担,不得向出租汽车客运
驾驶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禁止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和车辆产权转让、承包或者变相
承包给个人。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归个人所有的,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与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所有者签订管理协
议书,按照管理协议书约定提供服务,并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收取费用。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所有者应当遵守管理协议书约定,服从出
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管理,按时缴纳管理费和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股权或者更新车辆,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工
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倒卖、
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计程计价器、标志
灯和客运出租专用发票,不得套用、伪造出租客运汽车号牌,不
得伪造喷涂出租客运汽车专用车体颜色。
第十九条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通过依法收购出租客运汽
车车辆产权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三章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一)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并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三)有营运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闯红灯、乱掉头、乱鸣笛;

(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施和营运标志标识齐
全有效;
(三)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换洗座套,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四)按照行业规范和企业要求着装,使用文明服务用语,
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五)不得无故拒载、中途甩客;
(六)按照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合理线路行驶,未经乘客
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七)按照规定使用、检定计程计价器,不得开启、损坏计
程计价器检定封印;
(八)按照计程计价器显示金额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收
费,主动给付乘客当次客运出租专用发票,严禁擅自涨价;
(九)提醒乘客带好随身物品,及时归还乘客遗失物品,无
法归还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或者公安机关;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拒载: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停车候客和在车辆行驶中
遇顺行乘客示意招租拒绝载客的;
(二)车辆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无故暂停、终止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 出租客运汽车必须在批准的经营区域、经营范
围内经营,禁止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

第四章 乘 客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
汽车客运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以及可能
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二)不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
(三)丧失自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和醉酒者无人陪同的;
(四)实施或者要求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禁止调头路段逆向拦截出租客运汽车的;
(六)要求出租客运汽车在禁止机动车行驶的路段上行驶的;
(七)驶离出租客运汽车经营区域或夜间驶向偏僻地区,出
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要求到就近公安派出所、警务站点登记,乘客
不予配合的。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乘车费。出租客
运汽车在载客过程中,途经依法收费的路、桥(含渡口、隧道)
等所支付的车辆通行费由乘客负担,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在
乘客乘车时提前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乘车费:
(一)不使用计程计价器和计程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以及检
定封印缺失的;
(二)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不给付当次客运出租专用发票或
者客运出租专用发票打印不清楚无法辨认的;
(三)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不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的;
(四)出租客运汽车发生故障或交通运输事故不能将乘客送
达目的地的;
(五)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
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
管理服务规范,建立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考核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出租汽车客
运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
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手续,告之当事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
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
投诉受理电话,接受乘客、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和社会的投诉,
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医院等公共场所应
当设置出租客运汽车专用停靠站点并免费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道路
运输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出租汽车
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出租客运汽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
载终端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山
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出租客运汽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由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
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闯红灯、乱掉头、乱鸣笛等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
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伪造出租汽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处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客运出租专用
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
定,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不合格出租汽车计程计价器或者破坏计程计
价器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监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其赔偿损失,
没收计程计价器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敲诈勒索乘客财物的,由
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5
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煽动、策划非法聚会、游
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 出租客运汽车异地经营和伪造出租汽车营运证
照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
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
通知》 (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予以取缔。
第四十四条 私下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由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
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1999〕94号)的规定,收回其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出租客运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中途甩客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已经提供劳动、出租汽车
客运企业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山
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责令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支付出租
汽车客运驾驶员劳动报酬的同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工资标准的3倍补偿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并限期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
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执法人
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 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组通字〔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和全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始终掌握工作主导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总体平稳有序。但也有少数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违法违纪现象:有的地方任意简化选举程序,利用委托投票、代写选票等形式徇私舞弊;有的地方拉票贿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存在宗族宗派等各种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干扰换届选举的现象,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破坏了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干扰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加以整治。今年下半年和明年,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将进行新一轮村“两委”换届。为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确保换届选举健康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换届工作程序。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程序和实施办法,精心编制换届工作流程图。指导和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制定好本村选举办法,对候选人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切实把好候选人资格条件关。同时,进一步细化选举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有效选票认定以及回避制度等相关规定。探索推行村“两委”换届选举“全程签字”制度,换届选举各个环节,都必须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确保换届选举法定程序、步骤严格执行不变通。


  二、规范候选人竞争行为。全面推行乡镇党委和参与竞争人员集体谈话制度,教育他们自觉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有序参与竞争。引导党员群众在换届选举前,通过制定选举办法等方式,对不当或非法竞争行为裁定提前作出明确规定,让参与竞争人员和党员群众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确保有序参与不违规。可以通过竞职承诺、公开演说、现场问答等形式,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正当宣传展示自己,搭建候选人公开亮相、公平竞争的有效平台。


  三、严格投票组织管理。加强投票现场组织工作,切实维护选举秩序。选举时,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投票,当场领票、写票、投票,集中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规范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完善秘密写票制度,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各种手段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防止出现舞弊现象。


  四、完善防范监督措施。要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换届选举应该选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选举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各种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完善选举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公开竞争、投票选举等重点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采取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等措施,积极探索舆论监督途径,加强社会力量对换届选举的监督。对那些选情复杂、竞争激烈,可能出现拉票贿选或各种势力影响干扰换届选举的重点村、难点村,要重点加强指导和监督,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并采取司法提前介入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解决苗头性问题。县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向每个村派驻换届工作指导员;对一些问题较多、矛盾纠纷大的重点村、难点村,要派出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组驻村指导。切实加强对换届工作指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五、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风俗人情等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定、查处的具体程序和责任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按程序具体负责对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县级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做好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建立反映换届选举违法违纪问题专办制度,县、乡选举工作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渠道,采取措施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坚持有访必接,有报必查,凡情节具体、线索清楚的,要限时办结。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手段,以及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等破坏、妨碍选举的,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对黑恶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做到依法打击,绝不手软。对换届选举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统筹抓好换届选举工作,重点抓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和督查。县、乡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将严肃换届工作纪律、加强和改进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积极协调纪检监察、宣传、信访、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县、乡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探索建立村“两委”换届工作考核评估机制,把严肃换届工作纪律、防止和打击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农村创先争优活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换届选举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完善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村“两委”换届过程中,对工作领导、指导不力和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中央组织部将会同民政部,适时对各地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 政 部
2010年11月5日